ICE80002004中国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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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用知识

  一、广义的信用与诚信

  广义的信用,即我们经常所讲的“诚信”,换言之,诚信,即是广义的信用,它主要是指各类主体在处理各类事务中应当“诚实信用”、 “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它是一种普遍的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的准则。我们通常讲的“信用丧失”就是说的诚信丧失。

  “诚信”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而且是一个法律范畴。因为“诚信”原则已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法律所接受的基本原则,成为民法及其它法律的一个通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行为也当然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所以“诚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 狭义的信用

  狭义的信用,是指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借贷行为和商品赊销行为,属于经济学范畴。对于狭义的信用,也可以理解为能力,即: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或是:一种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作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 它是依信用信息传播为主要手段的, 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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