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信用组织[WCO]暨世界诚信组织[WIO]与会员总契约(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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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世界信用组织[WCO]暨世界诚信组织[WIO]与会员总契约(总章程)

(版本号:ICE8000-999-20040301-20200819-26)(会员公决决议)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会员公决大会;效力等级:会员公决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本总契约(也可称本总章程)所称协会,同时指代以下两个组织,且不分主次与先后:

(1)通用中文名称:世界信用组织,通用英文名称:World Credit Organization,并可依据注册地法律加上后缀(如:corp、limited)。该名称英文缩写WCO。通用名称:世界信用组织[WCO]。

(2)通用中文名称:世界诚信组织,通用英文名称:World Integrity Organization,并可依据注册地法律加上后缀(如:corp、limited)。该名称英文缩写WIO。通用名称:世界诚信组织[WIO],中文可简称:世诚组织。

1.2协会的注册地:行政会总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以获得其法律保护。同时,行政会总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注册协会的直属机构或分支机构。协会及协会直属机构、分支机构的有关注册情况,公开在协会官网(www.ice8000.org)。

1.3协会的官方网站的网址是:www.ice8000.org。协会的官方网站中文名称有四个:国际信用监督网;国际信用标准网;国际诚信监督网;国际诚信标准网,对应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Credit Supervision Network;International Credit Standard Network;International Integrity Supervision Network;International Integrity Standard Network。上述网站名称,协会可以授权会员单位或直属机构使用。

1.4协会的宗旨与使命: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

1.5协会实行立法权、行政权、争议裁决权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1.6协会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履行职责。

1.7本总契约是会员公决文件,也是协会的宪法,也可视为是协会章程的实施标准,遵守本总契约,视同已遵守了协会章程。本总契约也是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诚信组织[WIO]、国际道德法院[IMC]、会员四者之间的契约,因为协会章程可视为协会的内部事务,按照内部事务不得对抗已生效契约的原则,本总契约的效力可高于协会章程。

1.8本总契约是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中的标准之一,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视同已承诺遵守本总契约。会员无论以任何方式承诺遵守本总契约,则视为契约已经签订和生效。承诺遵守本总契约,也视为已承诺遵守了协会章程。承诺遵守协会章程,也视为已承诺遵守了本总契约。会员因任何原因退会后,退会后发生的新事务,如果与退会前发生的事务无关联,则不再受本总契约的拘束,如果有关联,仍受本总契约的拘束。

1.9在本总契约及相关文件中,“信用(Credit)”一词与“诚信(Integrity)”等同、可互相替代,协会在英语等语言的翻译文本中,也可根据实际语境和语义进行翻译。协会公布的对本总契约及相关文件的不同语言的翻译文本,可能因文化差异而存在不同理解,当有关方对不同语言版本的理解不一致时,最终与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对外合同生效条件

2.1协会的业务范围:

(1)建立和完善国际普适性社会信用体系(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2)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

(3)吸呐会员(及相关认证工作)、并努力促进会员间交流与合作;

(4)会员(包括会员的商品、服务)推荐与监督;

(5)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

(6)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7)根据会员的求助,努力提供相应的帮助;

(8)会员不愿意做的业务或无力做的业务或客户极度不满意的业务;

(9)围绕协会宗旨,开展其它工作。

2.2协会不得与会员进行商业竞争。协会开展本总契约2.1条的前八项业务,不视为与会员进行商业竞争。

2.3协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会员

3.1本总契约所称会员,是指用明示或默认等方式承诺遵守本总契约,并被协会接纳的个人、单位或地区。会员类型及自然入会条件(注:不愿自然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或地区,不得申请或参与相关的执业登记、评级、认证、投资、捐赠。自然入会视为已承诺遵守本总契约。):

(1)信用从业人员会员,也称ICE8000信用师。获得ICE8000信用执业登记的人员,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2)信用从业机构会员,也称ICE8000信用机构。获得ICE8000执业登记的信用从业机构,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3)诚信个人会员,也称ICE8000诚信个人。获得ICE8000认证或评级的个人,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4)诚信单位会员,也称ICE8000诚信单位。获得ICE8000认证或评级的单位,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5)诚信国家地区会员,也称ICE8000诚信国家或诚信地区。获得ICE8000认证或评级的国家或地区,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6)投资者会员。持有协会股权的单位或个人或地区,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7)捐赠者会员。向协会捐赠1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或地区,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3.2同一会员有多个会员类型身份的,则可享受多个会员类型权益。

3.3会员入会时间或重新入会时间不足一年的,为临时会员。入会一年后,自动成为正式会员,理事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会员自愿退会时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行政会及利益相关方,以便行政会及各方妥善准备有关事宜。如果不进行上述书面通知,不影响其无条件自由退会,但是,因未通知导致的自己及相关方的权益受损,相关后果自负。

3.5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信用编码和信用档案。

(2)获得诚信积分。

(3)获得诚信意愿评级。

(4)获得会员证书。

(5)信息备案权。

(6)信息查询权。

(7)批评权。

(8)建议权。

(9)监督权。

(10)纠错权。

(11)咨询权。

(12)求助权。

(13)公开保留权(按17.2和17.3条规定)。

(14)公开违抗权(按17.2和17.3条规定)。

(15)无条件自由退会权。

(16)活动参与权(临时会员可能受限)。

(17)知情权(一般限正式会员享有)。

(18)被选举权(正式会员才可享有)。

(19)选举权与表决权(正式会员才享有)。投资者会员按每一股为一个表决权(选举权也视为表决权),理事会另有决议的,从其决议。捐赠者会员表决权的计算方法,需通过理事会审议。投资者会员与捐赠者会员之外的各类型会员按每个会员一般享有一个表决权,理事会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

3.6会员自入会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义务;

(2)缴纳会员费的义务;

(3)缴纳推广费的义务;

(4)缴纳常年顾问费用的义务;

(5)向社会推广ICE8000标准的义务;

(6)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7)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和如实提供资料的义务;

(8)配合协会调查、审理、仲裁工作的义务

(9)遵守协会决议的义务(按17.2和17.3条规定);

(10)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的义务(按17.1条规定)。

3.7会员拒不缴纳会员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3.8单位会员指派参与协会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代表人员,应具备个人会员的身份。

3.9协会对会员的处罚决定,须由国际道德法院作出。并且,被控告的会员有权选择以陪审团的方式,审理案件。

第四章 会员公决

4.1会员公决程序须按以下权限决定是否启动:

(1)监事罢免案或审理委员罢免案的会员公决程序是否启动,须行政会总裁提请、并通过理事会审议;

(2)除(1)之外事项的会员公决程序,须理事会提请、并通过监事会裁决。

4.2为均衡保障不同类型会员的权益,会员公决程序由各个独立类型会员,分别进行独立表决。

4.3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副总裁、理事、审理委员、监事罢免案\独立理事会解散案\总契约过渡期设置案\总契约修订案,须通过会员公决。并且,须各独立类型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通过会员公决。

4.4除4.3规定之外的会员公决事项,须各独立类型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超过二分之一均不含本数,下同)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通过。

4.5某一类型会员数为零时,视为该类型会员通过了公决事项。

第五章 理事

5.1理事由同类型正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5.2理事选举方案应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并须通过理事会审议。

5.3信用从业人员理事、诚信个人理事,每届任期二年。

5.4投资者理事、捐赠者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5.5信用从业机构理事、诚信单位理事、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每届任期六年。

第六章 独立理事会、单行决议

6.1各同类型理事,组成各类型独立理事会,独立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6.2行政会总裁\其它独立理事会\五分之一同类型理事\理事长,有权提请召开独立理事会议。但是,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均含本数,下同)的同类型理事参加方能召开。

6.3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副总裁、理事、审理委员、监事罢免案\独立理事会解散案\总契约过渡期设置案\总契约修改案,须经同类型理事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其它议案须超过二分之一的参会理事同意即为通过。

6.4经十分之一同类型理事提出,可以向同类型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6.5独立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同类型理事主持。在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时,由参会的同类型理事选举一名理事担任主持人。

6.6独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同类型理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6.7一个独立理事会有权作出仅对所属类型会员有约束力的决议,该决议称为单行决议。单行决议的效力低于行政会决议。

6.8独立理事会的议案通过程序(单行决议的形成程序):

第一步,议案获一个独立理事会内部审议通过。

第二步,将议案提交给其它独立理事会,并给予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内如果没有其它独立理事会提出否决,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将议案提交行政会总裁签署,签署后成为单行决议。如果行政会总裁否决该议案,则须进行第二轮(重走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二轮时,如果该议案未作修改、并在第一步独立理事会表决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且通过第二步,则该议案无须行政会总裁签署、自动成为单行决议。

6.9独立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第七章 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7.1理事会是协会的立法机构,其职责与权限范围是:

(1)根据提请,审议财务预算方案、行政会组成部门方案、专职人员编制方案、薪酬方案、股票发行方案、注册资本及估值等重大财务事项;

(2)审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监事、审理委员的任免和行政会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职;

(3)按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属于立法机构职责范围的各类事项。

7.2理事会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诚信单位理事会、诚信个人理事会、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投资者理事会、捐赠者理事会共七个独立理事会组成。如果某一种权益共同体发展到有必要参与到协会的治理,则理事会决议可以增加会员类型和独立理事会。

7.3理事会议由七个独立理事会分别召开。必要时,多个独立理事会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行政会副总裁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仍须各独立理事会分别表决。

7.4两个独立理事会对另两个独立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否决权;三个独立理事会对另三个独立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否决权。

7.5理事会的议案通过程序(理事会决议的形成程序):

第一步,议案获得两个以上(含本数)独立理事会内部审议通过。

第二步,将议案提交给其它独立理事会,并给予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内如果没有受到其他独立理事会的有效否决,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将议案提交行政会总裁签署,签署后成为理事会决议。如果行政会总裁否决该议案,则须进行第二轮(重走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二轮时,如果该议案未作修改、并在第一步独立理事会表决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且通过第二步,则该议案无须行政会总裁签署、自动成为理事会决议。

7.6某独立理事会不存在的,视同该独立理事会未对议案提出否决。全部独立理事会不存在的,由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八章 协会总裁、行政会、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决议

8.1行政会是协会的行政机构,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如下:

(1)执行协会决议;

(2)对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事项,制定行政会决议;

(3)按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属于行政机构权责范围的各类事项。

8.2行政会总裁,也是协会总裁,他是行政会的最高负责人,也是协会的最高代表。行政会设副总裁一名,副总裁也是协会副总裁,他是总裁的竞选搭档,与总裁一同产生。行政会副总裁根据行政会总裁的委托,参与协会事务

8.3行政会总裁由会员选举产生,选举方案应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并须通过理事会审议。

8.4行政会总裁、副总裁候选人应通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同等的资格考试。在行政会总裁选举中,各类型会员均拥有1000张选举人票,共7000张选举人票。每千分之一的同类型正式会员的相同选举结果,成为一个有效选举人票,剩余相同选举结果不足千分之一的,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得最多选举人票的参选者,获得胜选。

8.5行政会总裁每届四年,终身不得超过两届。继任或代理行政会总裁超过两年以上者,视为一届。

8.6行政会总裁任期内离世、辞职或被罢免的,由行政会副总裁继任。行政会总裁任期内出现暂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由副总裁代理。

8.7行政会副总裁任期内离世、辞职或被罢免或继任总裁的,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理事长继任。行政会副总裁任期内出现暂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理事长代理。

8.8行政会决议,也称行政决议,由行政会总裁负责和签发。行政会决议的效力低于理事会决议。

8.9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会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辞职或免职无须理事会审议。

第九章 国际道德法院

9.1国际道德法院的通用中文名称是:国际道德法院,通用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oral Court,并可依据注册地法律加上后缀(如:corp、limited)。该名称英文缩写IMC。通用名称:国际道德法院[IMC]。协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国际道德法院的注册国家或地区,有关注册情况公开在协会官网(www.ice8000.org)。

9.2国际道德法院是协会的争议裁决机构,内部分为一审国际道德法院、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最高国际道德法院。

9.3国际道德法院的宗旨与使命:恪守和践行程序正义原则,解决各种争端,维护诚信、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宽恕、奖善惩恶等人类的道德底线和人类普适价值规则。

9.4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由审理委员组成;最高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组成。

9.5国际道德法院裁决包括审理委员会裁决和监事会裁决。

9.6一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二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最高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监事长担任,任期同监事长任期。

9.7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责。

9.8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9.9国际道德法院虽然是协会设立的直属机构,但是其是协会三权分立中的一权,独立地行使争议裁决权,不受协会的干预。并且,国际道德法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团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陪审员、陪审团

10.1审理委员(可称为道德法官)的任职资格(须全部具备):

(1)品行端正,能公正和积极地审理案件;

(2)通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考试或同等的资格考试;

(3)具有必要的普通法系法律知识,能胜任工作。

10.2审理委员名额按实际情况确定。审理委员任职程序: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

10.3审理委员每次任期一年,无限自动连任。

10.4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是从审理委员名单中选取的单数的审理委员组成。审理委员超过一人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裁决。

10.5审理委员会职责与权限范围为:根据提请,对监事会专属管辖之外的各种争议进行一审和二审。

10.6陪审员从会员当中随机产生。

10.7陪审团由陪审员组成,属临时机构。

10.8陪审团的裁决结果,视同为审理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10.9一审和二审案件,均可由陪审团进行审理。

第十一章 监事、监事会

11.1监事(可称为道德大法官)任职资格如下(须同时具备):

(1)高度认可并决心守卫协会宗旨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2)通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同等的资格考试;

(3)具有8年以上(含本数)高层人员(高层人员包括理事、审理委员、行政会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11.2监事名额为九名,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

11.3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

11.4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是:

(1)根据提请,负责终审案件;

(2)专属管辖一:根据提请,负责总契约解释;

(3)专属管辖二:根据提请,审议(除监事和审理委员罢免案之外的)重要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

11.5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11.6监事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人主持。

11.7监事会在审议总契约修订案、有关总契约过渡期文件提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时,按全票通过的方式进行裁决,如有一名监事未投同意票,则修订案不能通过。监事会在审议其它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裁决。

第十二章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12.1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为名誉职务,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每届任期二年。

12.2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根据行政会总裁的委托代表协会参与外事礼仪活动。

第十三章 破产清算、倒闭、法定代表人

13.1无论何种原因,协会都不能决议破产清算或关闭。

13.2协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破产清算或倒闭,则应于破产清算或倒闭后重新成立,拒绝重新成立的管理人员或失联的管理人员视为自动辞职。协会重新成立时如必需某一管理职位但无人符合任职资格时,则可选举一名会员代理该管理职位。协会重新成立时,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不同的人,成立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会,以先重新成立的为总会,后成立的为分会,分会应加入总会,但是,总会应及时按照ICE8000有关标准开展选举等活动,使得分会的领导有成为总会领导的竞争机会。

13.3协会及协会注册的所有机构,其法定代表人由行政会总裁及/或其指定的人担任。

13.4协会及相关机构的注册文件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行政会总裁或相关负责人员,则其为名义法定代表人。

13.5名义法定代表人仅有一项职权:签署全权授权书,将法定代表人所有职权授予行政会总裁或相关负责人员。如未签署该授权书,任一名监事或理事可代其签发。名义法定代表人超越上述职权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 投资者(股东)权益、资产使用原则、捐赠者权益

14.1协会设三股特别股,一股名为立法权股,该股享有协会的立法权,该股股东是理事会;一股名为行政权股,该股享有协会的行政权,该股股东是行政会;一股名为争议裁决权股,该股享有协会的争议裁决权,该股股东是国际道德法院。

14.2特别股的股价永久为1美分,只是象征但不实际计算和交割。

14.3特别股股东之外的全部投资者为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分享协会全部业务收入的20%,如降低该分享比例,须获得该实际投资者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上述业务收入是指协会业务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授权费、推荐费、监督费、会员费、考试费等,不包括:受捐赠收入、股票发行收入、资产权益收入。

14.4协会所有资产和按照 14.3条分享后的收入,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归属于特别股股东,但永不能进行分配,只能用于本总契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事业的发展。

14.5投资者理事会对协会的有关财务收支的提案有一票否决权。

14.6协会设立捐赠者光荣榜,记录捐赠者的捐赠金额、捐赠时间和获得的表决权,该表决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财务公开

15.1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每一项支出都符合协会决议。

15.2协会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出纳人员应分属于不同部门。

15.3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投资者、捐赠者、会员等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协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章 会员派系、会员自治组织

16.1会员有权创立或加入或退出各种由会员组成的派系。但是,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审理委员、监事应恪守中立原则,不得加入派系和参加派系活动,也不得公开表达对某派系的支持或反对。

16.2会员有权创立或加入或退出各类由会员组成的自治组织。

16.3各会员派系、各会员自治组织按自己章程或契约进行自治管理,但应遵守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第十七章 会员争议处理、会员对协会决议的遵守

17.1为避免激化矛盾和防范主观认知错误、情绪冲动为他人带来不当损失,会员与他人或会员与协会发生争议后应冷静思考,如自行协商不成,会员有义务先运用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在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结束前,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

17.2协会决议属于本总契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内容。协会决议包括:总契约等会员公决决议、国际道德法院裁决、理事会决议、行政会决议、单行决议。会员均应自觉遵守协会决议,但是,除本总契约【3.6(1)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义务;(2)缴纳会费的义务;(3)缴纳推广费的义务;(4)缴纳常年顾问费用的义务;(5)向社会推广ICE8000标准的义务】之外其它决议或条款,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员有权不遵守某项(包括多项,下同)决议的某项条款:

(1)会员如认为自己无法遵守某项决议的某项条款,则有权向协会公开登记保留条款。保留条款公开登记后则无须遵守该条款。

(2)会员在发现某项决议的某项条款损害其正当权益时,有权在公开声明不遵守理由后不遵守该条款。

17.3会员因登记保留条款或发布公开声明而不遵守某条款后,与该条款对应的权益将不能再享受,已享受过的权益应主动偿还给有关方。

第十八章 总契约解释、总契约修订

18.1总契约的解释程序:

第一步,行政会总裁或理事会或审理委员会均有权对总契约提出自己的解释;

第二步,相关方认为上述解释不符合总契约本义的,可向监事会申请最终裁决;

第三步,监事会最终裁决是有效的总契约最终解释。

18.2总契约的修订程序如下:

第一步,行政会总裁或独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总契约修订案;

第二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监事会裁决;

第三步,通过监事会裁决的,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结果。

第十九章 附则

19.1本总契约自会员公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19.2经会员公决,可以对本总契约中暂不能实施的条款设置过渡期。

19.3世界信用组织[WCO]是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合并而成,承继其权利与义务。本总契约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的修订版,承继其相关权利与义务。

19.4世界信用组织[WCO]与世界诚信组织[WIO],均属独立的法人团体,对外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协会内部事务,两组织通过本总契约相互绑定、不可分割。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理事、审理委员、监事、总裁等人员与机构,同时也是世界诚信组织[WIO]的会员、理事、审理委员、监事、总裁等人员与机构,反之亦然。

19.5本总契约及其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

19.6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总契约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19.7本总契约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总契约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总契约的修订,并适用本总契约的最新版本,但本总契约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总契约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999.html

19.8本总契约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总契约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总契约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总契约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总契约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总契约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总契约的修订次数。

19.9本总契约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