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业的社会价值与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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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业的社会价值与显著特点

一、信用评价业的社会价值

哲学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界的发展有很多相通之处,市场经济的行业平衡机制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也有惊人的相似。当某种动物的天敌减少以后,会带来生态失衡的连锁效应。当市场经济中某一个行业缺失或不发达时,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的失衡。我们可以放眼世界,无论是我国还是其它国家,凡是信用评价业不发达的地方,都是骗子较多、社会整体诚信度差的地方。我国当前整体信用缺失,守信失利、失信有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长期缺失抑制骗子的信用评价业。

从历史上看,信用评价业得以产生的原因,是骗子的盛行。信用评价业的天职就是反骗。信用评价业内有一句名言是:让失信者感到恐惧是我们的信条。反骗,就是信用评价业存在的社会价值。基于此,世界信用组织[WCO]将信用评价业定义为:因反骗的社会需求而诞生,以反骗为天职,专门从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及相关服务的行业。

从信用评价业产生的原因和信用评价业存在的价值,我们也能看出信用评价业存在的长期性,因为市场经济是由无数个独立经济主体自主地进行各类经济资源的交易,市场经济越发达,分工越细,交易区域越大,经济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越多,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存在失信者通过从事虚构真相等失信行为进行获利的情况,就需要信用评价业的存在。

二、信用评价业的显著特点

(一)共生共赢

信用机构之间的“共生共赢”关系是信用评价业的最显著特点,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比其更加显着。大部分行业内的各从业机构之间“你消我长”、“我赢你输”的激烈竞争以及对短期利益的过分追求,使人们忽略或直接否定了其相互之间存在的“共生共赢”关系。但是在信用评价业发展过程中,信用机构之间“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已早以被业内人士所认识。

“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产生的根源在于:信用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主要基础是信用信息,然而信用信息是无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实际变化而变化,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信息是完整的。面对一个客户的委托,最大的信用公司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充分的,最小的信用公司也同样可能拥有对该客户具有重要价值的信用信息,所以信用机构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客观和更有价值的信用报告,需要同其他信用机构进行信息的共享化。

后来,信用评价业对商账催收业务的扩展,使信用机构之间更加重视和维护这种”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信用评价业从事商账催收业务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这种相互无保留的合作,使欠账者的欠账记录可以迅速传递到世界上几乎每一个角落,最终迫使欠账者履行还款义务。信用机构对商账催收业务的开展,大大加速了信用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化。

“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是信用评价业的显著特点,也是信用评价业一百多年来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它使信用机构之间最大限度地共享了各自的资源,加速了信用信息的传递,及时为客户提供了有价值的信用报告,并大大地增加了信用威胁与信用惩罚的力度,实现了信用评价业存在的社会价值,又反过来刺激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这种“共生共赢”的依存关系,使得信用机构之间的竞争变得十分理性,在国际信用评价业发展过程中,鲜有信用机构之间相互攻击或用不正当竞争试图挤垮对手的现象发生。

(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大部分行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大都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在信用评价业,应奉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客户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时,信用机构和信用从业人员应首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如下:

1、这是由信用评价业存在的价值决定的。上面已经论述过,信用评价业存在的价值就是抑制骗子的盛行。如果信用评价业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如果一个信用机构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将会断送其公信力,失去长期客户。比如:一个客户靠花钱在一个信用机构买到一个对自己评价不实的信用评价报告,那么,这个客户及其影响到的组织将不会再相信该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甚至,这个客户及其影响到的单位将对整个信用评价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2、信用从业机构的发展以其公信力为基础,没有公信力,将不会有稳定的客户购买其信用产品。但是公信力的积累与形成,必须长期、坚定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信用机构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容易败露。信用机构收集并传播所有交易主体的失信记录,是社会公序良俗的监督者。信用机构虽然是一个商业机构,但其从事的业务却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由于信用机构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信用机构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监督也就同时演变为:其他经济主体对信用机构的监督。这使得信用机构一旦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容易被揭露出来。

4、信用机构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最容易被有社会责任感的客户抵制。信用产品的消费者,一般是管理素质较高的组织,这些组织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这些组织会对信用机构有较高的道德期望值,如果他们发现信用机构本身不诚信,他们会抵制甚至是主动揭露信用机构的不良行为。

5、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信用评价业执业准则的体现。信用评价业的执业准则是:独立、中立、客观、公正,这些执业准则本身包涵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6、信用机构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信用机构故意作出不实的信用评价,对公众形成了误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自:《打造诚信单位——风险控制与诚信管理》(方邦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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