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NGO]研究——NGO简介
一、何为非政府组织[NGO]?
非政府组织,英文全称为“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NGO”,是指为其宗旨而存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民间组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它是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
联合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赢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
联合国非常重视NGO的作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
国际非政府组织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后,逐步形成在联合国各组织开会的同时、同地,召开相同主题的非政府组织论坛或磋商会议的惯例。这标志着除国家政府作为行为主体之外,还形成了非政府的行为主体,即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人权、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保护、和平和安全事务中,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因素。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27章提出要加强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要求各国政府和各政府间国家组织同各国非政府组织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伙伴关系和对话关系,以使非政府组织能够发挥独立的、有效的和负责的作用,并为此建立相应的机制。
“非政府组织”,在现实当中还演绎出接近50种不同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独立部门、慈善部门、志愿者部门、免税部门、草根组织等等。我国根据特定目的形成的习惯代称是“民间组织”。列在这里以及没有列在这里的概念,虽然表称不一却实质类似或者相同。即,都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系统和市场系统之外的一类组织,这类组织的基本特点:第一是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来自民间的诉求,即非政府性;第二是它们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主要目标,而不以获取利润当作追求,即非营利性;第三是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和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即独立性;第四是它们的成员参加组织完全出自自愿而不是迫于无奈,即自愿性;此外,它们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范围。
NGO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
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据调查,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数超过200万个,经费总数超过5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机构(NGO),是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结构相配套的。这种制度的来源,与美国建国之初移民互助自助的传统有关。
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美国有力量极其强大的各种私人基金会支撑美国的各种NGO。国家从税收上确立捐赠部分可以抵税的制度,鼓励捐赠。
NGO是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还有着不可忽视的精神功能。
二、中国当前活动的NGO种类
目前在中国活动的NGO有以下七种:
1、第一种是半官方的NGO,这些NGO在民政部注册,往往都有较深的政府背景,如: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合会等;
2、第二种是假半官方的NGO,这些NGO一般在香港注册,但他们名字听起来与第一种几乎一样,往往冠名“中国(中华)**协会(学会、联合会、中心、委员会、研究院)”等,他们自称在民政部注册或自称有政府背景;
3、第三种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大学等。
4、第四种为草根组织,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目前全国稍具知名度的民间自发公益类NGO大约在300家左右。中国NGO主要集中在环保领域、妇女领域、扶贫领域,如北京的“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天津的“绿色之友”等。由于当前中国法律的限制,这类NGO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最后被迫在工商部门注册或者不注册。
5、第五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国际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会。
6、第六种与国内单位合作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信用组织(WCO)等。
7、第七是不在国内政府部门登记只通过国内的志愿者或联络员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等。
三、国际知名NGO
绿色和平组织:当今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环保NGO之一。自1971年在美国反对阿拉斯加州的核实验基地以来,绿色和平组织以其激进、顽强、坚定而闻名于世。
无国界卫生组织:1971年成立于法国,主要由一些医疗救助志愿者组成,目的在于向人们提供医疗救助,特别是赈灾援助。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成立于1969年,宗旨是防止对动物的虐待行为。
美国福特基金会:1936年创立,全球最大的私人基金会之一。1988年,福特基金会是第一批被中国政府允许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之一。
英国救助儿童会:英国最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之一,成立于1919年,是救助儿童会国际联盟的重要成员。英国救助儿童会以伦敦为总部,在全球6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
日本笹川和平财团:成立于1986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中日友好关系,笹川和平财团与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共同设立了中日友好交流基金,总额为一百亿日元(约6.5亿元人民币),是迄今中日间数额最大的民间友好交流专项基金。
四、NGO的成立与注册
NGO的成立属于人的结社自由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结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并宪法进行保障。因此,大部分国家对NGO成立并无限制,如果不需要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则不需要注册。如果注册,手续也非常简便。并且,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注册部门并不对NGO和营利性公司作判断和区别,而是在发生纳税事项时,由税务部门对一家法人是否属于NGO进行判断。在西方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注册NGO的政府手续非常简单,任何人都可以非常方便和低成本地注册一个国际性或地区性NGO,并且NGO的名字并不要求与登记机关有必然的联系,如:在美国任一个州政府都可以注册国际性NGO、或以其他国家名字冠名的NGO。
五、NGO对外提供服务是否收费
NGO为其宗旨而存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非营利性并不是指其对外提供服务时不收费用,而是体现在其收入仅用于宗旨事业而不用于会员间的分配。
六、国际NGO的国际性
国际NGO的“国际性”概念不是以创始人的国籍和注册地址来判断的,而是以其服务宗旨的国际性、服务对象的国际性和服务内容的国际普适性来判断的,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三者任一项具有国际性,即可称之为国际NGO。
上述内容摘自:《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出路》(方邦鉴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