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诚信管理咨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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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诚信管理咨询服务标准

(版本号:ICE8000-099-20100115-20190126-9)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帮助人们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预防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ICE8000信用机构开展诚信管理咨询服务,适用本标准。

1.5ICE8000信用机构开展诚信管理咨询服务,应遵循书面、谨慎、谦逊的原则,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

1.6本标准所称诚信管理,是指以诚信为基础、以自身和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为中心的管理。

本标准所称客户,是指与ICE8000信用机构签订诚信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的单位、个人、地区。

本标准所称顾问人员,是指受ICE8000信用机构指派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服务类别、服务内容、服务职责、服务要求

2.1按照咨询服务的深度,诚信管理咨询服务分为初级咨询服务、中级咨询服务、高级咨询服务。

2.2初级咨询服务,是被动和局部的咨询服务,仅涉及ICE8000体系权利与义务的咨询。

初级咨询服务内容如下:

(1)ICE8000信用机构对客户提出的[有关其在ICE8000体系中可以享受到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问题,进行书面解答。

(2)客户在行使ICE8000体系权利和承担ICE8000体系义务当程中,如果遇到困难或对相关的ICE8000标准或作业指导书不明白或不能操作,可以向ICE8000信用机构咨询,如果客户委托ICE8000信用机构代办有关事项,应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3)双方约定其它服务内容。

2.3中级咨询服务,是较为主动和较为全面的咨询服务,但不涉及对客户现行管理制度的系统咨询与变革。

中级咨询服务内容如下:

(1)ICE8000信用机构对客户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书面解答。

(2)ICE8000信用机构根据客户的具体请求,提供解决方案,如果客户委托ICE8000信用机构实施有关解决方案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应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3)ICE8000信用机构应按双方的约定时间,定期拜访客户。

(4)ICE8000信用机构对于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应向客户提示并提出防范建议。

(5)双方约定其它服务内容。

2.4高级咨询服务,是由资深顾问人员实施的、主动的和全面的咨询服务,涉及对客户现行管理制度的系统咨询与变革。

高级咨询服务内容如下:

(1)ICE8000信用机构对客户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书面解答。

(2)ICE8000信用机构根据客户的具体请求,提供解决方案,如果客户委托ICE8000信用机构实施有关解决方案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应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3)ICE8000信用机构应按双方的约定时间,定期拜访客户。

(4)ICE8000信用机构应积极关注客户的发展、主动发现客户面临的风险并积极审慎地提出防范建议。

(5)ICE8000信用机构应深入了解客户实际情况,然后参照ICE8000国际诚信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拟定系统化的诚信管理制度与诚信文化建设方案,并协助贯彻和执行该方案。

(6)ICE8000信用机构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参与客户的有关工作会议及相关内部事务。

(7)双方约定其它服务内容。

2.5ICE8000信用机构的咨询服务职责为:向客户提示风险、向客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非参与客户事务的执行。

在初级咨询或中级咨询服务过程中,ICE8000信用机构协助客户执行相关事务。如果客户要求ICE8000信用机构协助执行某项事务,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高级咨询服务过程中,ICE8000信用机构协助客户贯彻和执行系统化的诚信管理制度与诚信文化建设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制度风险和及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其执行职责仅限于协助执行,而非独立执行或全面执行。如果客户要求ICE8000信用机构独立执行或全面执行某项事务,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ICE8000信用机构对于自己发现的客户存在的风险,及客户书面提出的问题,均应向客户及时出具书面风险提示报告、书面解决方案或书面答复。

2.7顾问人员代表ICE8000信用机构向客户提供诚信管理咨询服务,ICE8000信用机构的其他执业人员对于发现的服务不合法、不合规、不适当或不完善之处,均有提示和建议的义务,如认为相关顾问人员未改正其不合法、不合规的内容及/或行为,有及时向ICE8000信用机构及/或世界信用组织[WCO]反映的义务。

2.8书面的风险提示报告、解决方案或答复等向客户提交的各种书面回复,均应有顾问人员的签名或电子签名,并应于发送前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2.9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顾问人员出具的书面解决方案或书面答复,进行必要的审核,以确保相关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确保相关文书的适当性是经过审慎注意的。

2.10顾问人员在咨询服务中遇到不能确定的问题时,应及时请求ICE8000信用机构协助,ICE8000信用机构也不能确定时,应及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咨询。

2.11客户在向顾问人员口头咨询问题时,应充分注意口头交流的局限性和顾问人员知识的局限性,对于重要的问题,应主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等到ICE8000信用机构提供书面的解决方案或书面答复后,再作出相应的思考或决定。

2.12顾问人员出具的口头意见和书面风险提示报告、书面解决方案或书面答复等书面意见,均由客户决定是否采纳。无论顾问人员自认为相关解决方案和建议多么完美,均不得强迫要求客户接受和执行,均应保持谦逊和审慎的工作态度。

2.13顾问人员多于一人时,如果顾问人员对客户的同一问题有不同见解时,应在咨询报告中明确罗列,一并供客户参考。

2.14客户可以要求信用机构以讨论会的方式对某一问题寻找解决方案,信用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含三名)信用师召开讨论会,并与会议后将会议纪要整理后提交给客户。会议纪要应由参会信用师的签名,并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2.15无论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意见、建议、报告等,均为参考意见,仅供客户参考,顾问人员和信用机构均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违反了执业原则。

2.16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和个人隐私资料可注明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信用机构和顾问人员应严格按客户的要求保密。客户未注明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的,信用机构和顾问人员仍应按法律、法规、《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标准》、惯例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17ICE8000信用机构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于7日内书面答复,不能进行现场口头答复,所有现场或电话的或会议中的口头形式的回答均视为个人的临时反应、临时讨论、临时见解,不视为正式的答复或正式的意见,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存在延长书面答复时间的合理情况的,经客户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2.18信用机构和顾问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接收客户的来电咨询和来访预约。

第三章 顾问人员的指派与服务质量监督

3.1ICE8000信用机构没有三年以上初级咨询服务资历或经世界信用组织[WCO]认可的执业人员,不得和客户签订中级咨询服务合同。

ICE8000信用机构没有三年以上中级咨询服务资历或世界信用组织[WCO]认可的执业人员,不得和客户签订高级咨询服务合同。

3.2对于虽已达到服务资历的年限但世界信用组织[WCO]无法保证其服务质量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得认可为高级顾问人员。

3.3ICE8000信用机构应于签订服务合同后,立即指派顾问人员。顾问人员超过一人时,应明确一人为顾问主任,一人为联络员。

3.4ICE8000信用机构指派顾问人员时,应听取和尊重客户的意见,也应听取和尊重拟指派人员的意见。

3.5ICE8000信用机构指派的顾问人员,应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证。

3.6客户应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

3.7客户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顾问人员进行评价,客户评价意见为“不满意”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及时更换顾问人员。

3.8客户有权中途要求更换顾问人员,ICE8000信用机构接到相关要求后,应立即重新指派顾问人员。

3.9客户有权中途要求世界信用组织[WCO]更换ICE8000信用机构,世界信用组织[WCO]接到相关要求后,应立即指定另一家ICE8000信用机构为客户履行咨询服务合同。

3.10被更换的顾问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无条件服从ICE8000信用机构的更换决定,应归因于己,不得怪罪客户或ICE8000信用机构。

3.11被更换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无条件服从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决定,应归因于己,不得怪罪客户或世界信用组织[WCO]。

3.12未经客户同意,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中途更换顾问人员。

3.13顾问人员与ICE8000信用机构、世界信用组织[WCO]有争议时,不得迁罪于客户或影响咨询服务的质量。

3.14顾问人员认为自己无法履行咨询服务的,不应接受ICE8000信用机构的指派,一旦接受该指派,当应尽力服务,中途不得制造或假借事由,懈怠或中止咨询服务。

3.15顾问人员应对自己履约职责的情况及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尽职登记,尽职登记时应当声明良心誓言条款,保证自己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进行登记。客户有权查询顾问人员的尽职登记情况。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99.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