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
(版本号:ICE8000-057-20050306--20230106-20)(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正确履行对会员的监督责任,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的行为,一般包括:失信行为、违反道德底线行为、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等。
1.5本标准所称吹哨者,是指发现违规行为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或媒体举报的人。吹哨者可以是违规行为的受侵害人,可以是违约单位的员工,也可以是违规行为的参与者,也可以是与违规行为无关系的任何人,但是,不包括世界信用组织。
1.6世界信用组织(WCO)对会员的监督,适用本标准。
1.7本标准所称监督,是指对各类(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控诉、处理、处罚、裁决等行动。
1.8因各种原因已离会的非会员,在其作为世界信用组织会员期间发生行为所引发争议的监督,亦适用本标准。在此种情况下,该非会员视同为会员。
1.9对会员的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分权、被动的原则。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立案调查与调查组
2.1对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权,属于总裁及其授权的行政部门设立的调查组、理事会专设的独立调查组、以及各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调查的吹哨者。
2.2对于实名举报,世界信用组织(WCO)信用管理部应于30日内立案和成立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但是,吹哨者要求自行调查的,可不立案调查。
2.3对于匿名举报,如果举报材料详实,世界信用组织(WCO)信用管理部应于30日内成立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如果认为不应当立案调查,应当向吹哨者说明原因,由吹哨者自行调查。
2.4世界信用组织(WCO)理事会有权依据章程有关规定,成立独立调查组或独立调查委员会或独立调查员。
2.5在2.2、2.3、2.4所述的调查组、独立调查组、独立调查委员会、独立调查员,统称为调查组。
2.6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调查的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要求调查组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世界信用组织(WCO)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2.7无论世界信用组织(WCO)是否成立调查组,吹哨者均有权自行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三章 调查的实施
3.1被调查对象应按调查组的书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否则,视同存在违规行为。
3.2与违规行为相关的或知情的或理应知情的其他会员,应按调查组的书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
3.3调查组有权采用秘密调查和通知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采用通知调查方式时,调查人员应向会员主动且同时出示国际信用执业证和世界信用组织(WCO)签署的调查通知书,否则,会员有权拒绝调查。
3.4调查组有权对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进行检验或鉴定。
3.5调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3.6吹哨者自行调查的,如其有需要,则有权请求世界信用组织(WCO)给予必要的支持。接到吹哨者上述请求后,世界信用组织(WCO)应于30日内给予答复,无正当事由,则不能拒绝吹哨者的请求。
3.7吹哨者要求保密的,世界信用组织(WCO)应为其保密。如果保密事项影响到案件调查与控诉,世界信用组织(WCO)可以与吹哨者协商,以达成有关的保密协议。
3.8吹哨者未明确要求保密的,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将投诉资料提交给被投诉人,给予被投诉人异议和辩解的权利。并且,所有投诉资料,世界信用组织(WCO)都有权且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保障“公平与公正”。
3.9吹哨者及被调查对象提交给调查组的任何资料以及调查组提交的任何资料,均属于世界信用组织的财产,提交者无权要求退还或主张财产权利。
3.10调查组、吹哨者、被调查对象,三方地位平等。调查组在调查程序中,虽然有权向被调查对象或吹哨者提出各种要求或谅解条件,但是,需要说明理由,并且,被调查对象或吹哨者认为有关要求或条件,不合理或不可接受,有权拒绝。被调查对象或吹哨者,也有权在调查程序中,提出各种要求或谅解条件,但同样需要说明理由,且有关方也有权拒绝。
第四章 处罚、控诉、审理、对吹哨者的奖励
4.1对违规行为的控诉权,属于吹哨者和调查组。但是,为避免世界信用组织滥用控诉权,世界信用组织成立的调查组,无论总裁及其授权的行政部门设立的调查组、还是理事会专设的独立调查组,在其决定控诉后,应获得大陪审团的同意。大陪审团的组成及运行,按照普通法系原则进行。
4.2吹哨者有权自行书写《控诉书》,直接向国际道德法院控诉。
4.3调查结束后,如果符合以下免诉条件之一,应免诉,但应公开《调查报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1)违规行为显而易见不存在或显而易见无法被证实的;
(2)被调查对象的违规行为属于过失或意外,不具有故意情节或恶意动机,且已积极补救;
(3)被调查对象积极改正违规行为,签订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缴纳惩诫性赔偿。
4.4调查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免诉条件,调查组应将控诉书提交给由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同意控诉后,应提交国际道德法院审理。大陪审团不同意控诉的,应公开其不同意理由。
4.5吹哨者认为调查组应该控诉的,但调查组拒绝控诉的,或者大陪审团不同意控诉的,或者认为调查组有违规行为的,或者认为《调查报告》有错误但调查组拒不改正的,吹哨者不但可以按4.2条自行控诉,而且当然有权控诉世界信用组织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容忍或包庇会员的违规行为)。
4.6对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裁决权(包括处罚权),属于国际道德法院。国际道德法院的审理,按照普通法系原则和ICE8000标准进行,主要包括:《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https://www.ice8000.org/gc/21.html)》。
4.7会员的违规行为,不但会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损害了ICE8000标准的公信力和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品牌价值,所以说:世界信用组织(WCO)也是受侵害人之一,世界信用组织(WCO)亦有权以受侵害人的身份要求赔偿。
4.8调查组或吹哨者的控诉请求或谅解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请求: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惩诫性赔偿等。
4.9世界信用组织(WCO)及其他受侵害人所得的惩诫性赔款的百分之五十或和解协议中约定的相应比例,应作为奖励,支付给吹哨者。
4.10对于的小额案件的吹哨者,如果受奖励金额较小,无法补偿吹哨者的相关费用。国际道德法院有权裁决违约的会员,支付给吹哨者高额的信用师费用、律师费用或调查费用。
4.11调查组在公开《调查报告》之前30日,应至少一次将拟公开的《调查报告》提交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征询其异议。有关方认为有关内容不应公开或不愿公开的,应提出且说明理由。调查组根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通行法律原则,决定是否公开相关内容。如果一项内容的不公开,不损害公平公正,则调查组应同意有关方的要求保密的请求。
4.12被诉人认为《调查报告》内容或有关要求错误的,可以无视该报告的存在,积极参与和等待大陪审团是否同意控诉,以及国际道德法院的审理结果。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5.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5.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6.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6.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6.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6.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57.html。
6.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6.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6.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