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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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标准

(版本号:ICE8000-049-20050306-20200311-19)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公正和严格,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信用专业人员,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继续学习考试,适用本标准。

1.5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管理遵循公正、严格、便利、监督的原则。

1.6每一考场不超过30人。每一考场须有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般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必要时,也可指定具有AAA级诚信级别的人员辅助监考。

1.7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的形式,特别情况下,经世界信用组织[WCO]特别批准,可以采用开卷形式进行考试。开卷考试时应在考场明示“开卷”字样和可携带的书籍及资料,并在试卷、成绩上明确“开卷”的字样。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考试报名与考试地点

2.1报名参加考试,应具备世界信用组织会员身份,否则,应同时申请ICE8000诚信个人认证。

2.2世界信用组织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报名工作由ICE8000信用机构负责。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2.3国际信用管理员[ICA]的考试地点,由ICE8000信用机构确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和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考试地点设置,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合格的硬件条件、有良好的遵守标准意识、有较高的执业能力、有良好的培训水平、有良好的诚信文化的ICE8000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设立考试地点。被批准设置考点的单位举办考试时,应于计划考试时间10日前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后,应于考试时间5日前把考试费用打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的帐户上,并把参试人员的名单报送到世界信用组织[WCO]。监考人员由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ICE8000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应做好后勤服务。

(2)对于当地没有设置考试地点的考试申请或虽已设置考试地点但不足10人的考试申请,考试地点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确定。

(3)世界信用组织[WCO]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远程视频考试。

第三章 考试纪律与监考要求

3.1参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场秩序:

(1)参试人员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

(2)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参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3)参试人员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将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

(4)参试人员应将通讯工具关闭。

(5)参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6)闭卷考试时参试人员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或资料、有字的便条等,开卷考试时不准携带规定之外的书籍或资料。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8)参试人员不准谈话和喧哗。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参试人员应先举手,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

(9)参试人员不得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3.2参试人员不得有以下作弊行为:

(1)不准互相询问答案、不准对答案、不准传递字条等资料;

(2)不准抄袭资料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

(3)不准移动答卷、稿纸让邻座偷看;

(4)不准交换卷子;

(5)不准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6)不准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或在自己的试卷上署他人姓名;

(7)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记号;

(8)不准有其它作弊行为。

3.3参试人员不得藐视监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处理,对有关安排或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于考试结束后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得与监考人员当场发生争执,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当场作出取消考试成绩的决定。

3.4监考人员有权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将考试违规情况记录移交至信用管理部,由信用管理部向国际道德法院控诉。

3.5监考人员:

(1)应于开考前宣读本标准的3.1、3.2、3.3、3.4条款;

(2)应在考场向参试人员展示试题的密封条和当众拆封,并在考试结束后当众密封试题和在密封条上签字;

(3)严格对考试秩序进行监督,如实对违纪情况在《考试情况表》上进行记录,并在《考试情况表》上签名;

(4)不得在考试前后对外泄试题或在考试后修改和置换试卷;

(5)不得有其它影响考试公正的行为。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当事人的员工或代理,、违反道德底线行为、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受侵害方有权直接追究其相应责任,也有权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一并追究。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49.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