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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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标准

(版本号:ICE8000-046-20050226-20130501-19)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在信用工作中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信用工作中,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5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遵循合法、合理原则。

1.6本标准所称资料或本标准所称信息,均包含书面材料、电子信息及其它以各种形态存在的资料、信息。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定

2.1本标准所称国家秘密,是指被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依据法律标明为秘密级以上、且尚未解密的各类资料。

2.2本标准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资料: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5)法律未规定强制披露或强制公开。

2.3以下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

(1)依据资料传播地的法律、法规可以被公开的资料,不属于商业机密。如:单位的注册证书(如:营业执照)或单位的其它权利证书的登记内容。

(2)组织主动公开或同意公开或根据组织订立的契约可以公开的资料,不属于商业机密。

(3)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 组织的失信记录不属于商业机密。

2.4本标准所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照片、住所、联系方式、个人收入情况、个人亲属情况、生理特征与状况、情感经历、个人兴趣、不幸经历等身份信息。

本标准所称个人隐私,是指在不对第三人正当权益构成损害和潜在损害的时间和空间内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成为个人隐私是相对的,个人信息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都是个人隐私,只有在不对第三人正当权益构成损害和潜在损害的时间和空间,才属于个人隐私。

为了防范和制止对第三人正当权益的潜在损害和损害,个人信息持有人可向特定单位或个人秘密披露个人信息,但是披露人和受披露人对上述损害或潜在损害负有合理举证义务,对获知的个人信息有正当使用义务、妥善保管义务、保密义务,并承担违反上述四项义务的法律责任、信用责任。

为了防范和制止对第三人正当权益的潜在损害和损害,个人信息持有人可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但是披露人对上述损害或潜在损害负有合理举证义务、适当披露义务,并承担违反上述上项义务的法律责任、信用责任。

2.5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与理由,以下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1)个人照片和个人身份证号码;

(2)个人住所;

(3)个人联系方式;

(4)个人收入情况;

(5)个人亲属情况;

(6)个人生理特征与状况;

(7)个人情感经历;

(8)个人兴趣;

(9)个人不幸经历。

2.6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与理由,以下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1)依据信息传播地的法律、法规、契约可以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如: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2)个人主动公开或同意公开或根据个人订立的契约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3)个人的信用编码、个人诚信积分、个人诚信级别不属于个人隐私。

(4)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对于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在其改正失信行为之前,其个人姓名与职业身份不属于个人隐私。

(5)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对于信用通缉令中的失信责任人,在其信用修复或获得受侵害人谅解之前,其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住所不属于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保护要求

3.1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违反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3.2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传播。

对于含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报告,应明确注明秘密级别、传播范围和违约责任等。

3.3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秘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

国家秘密的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由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依法标注。

3.4在信用工作中,ICE8000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通过发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告知书》或其它方式,明确告知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提供的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标注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

单位或个人未对资料标注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的,ICE8000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按法律、法规或ICE8000标准为其保守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单位或个人关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标注违反了所在国法律、法规或ICE8000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标注无效。

3.5除依据法律、法规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可以公开的资料之外,对于未注明秘密级别的资料,ICE8000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按以下情况标明秘密级别:

(1)单位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为绝密级别;单位的财务资料为机密级别;单位的其它资料为秘密级别。

(2)有关个人隐私的资料一般为绝密级别;包含个人隐私的商业资料,为机密级别。

3.6对于只注明秘密级别但未注明保密期限的资料,默认秘密级别为长期。

3.7对于只注明秘密级别但未注明传播范围的资料,其传播范围如下:

(1)绝密级别的资料,只向当事人书面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并且,查阅人应作出保密承诺和声明CS条款与良心誓言条款。

(2)机密级别的资料,只向ICE8000信用机构、当事人、与当事人有明显利害关系的组织传播,如:(当事人为单位的)股东、理事、监事、或当事人(当事人为个人的)雇主或被当事人投诉的组织,并且,查阅人应作出保密承诺和声明CS条款与良心誓言条款。

(3)秘密级别的资料,只向特定的申请人传播,并且,查阅人应作出保密承诺和声明CS条款与良心誓言条款。

法律、法规、ICE8000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3.8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非法的手段,查阅或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用于非正当目的。

未经信息的当事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做为诉讼、行政处罚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46.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