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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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

(版本号:ICE8000-045-20050306-20180927-20)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有效化解信用争议,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信用争议,一般是指争议一方被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的各类争议。

本标准所称调解,是指第三方根据争议当事人的要求、陈述及相关情况,通过建议和意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活动。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世界信用组织[WCO]内部设立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工作的管理与支持。ICE8000信用机构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调解工作由调解员或三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组(以下简称调解组)遵循独立、中立、公正等执业原则实施。

1.6ICE8000信用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应适用本标准,其他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可适用本标准。

1.7信用争议调解,遵循独立、中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信、监督的原则。

1.8为防范道德风险和提高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调解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等有关当事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建立信用档案,当事人拒绝的,其提交的证据无效或效力低,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拒绝或中止调解。

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应在相关文书中注明,并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记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代理人信用编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妥协事项和妥协条件、谅解条件,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9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证据标准》的要求,否则证据无效或效力低。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1.12为便于监督和降低成本,书面调解应尽量通过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进行,有关调解的沟通,也应尽量使用ICE8000诚信信函进行。

第二章 调解员、调解委员会、管辖与受理、当事人权利告知

2.1在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的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和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自动任职调解员,执业身份失效后,调解员身份自动失效。

2.2全体调解员直接选举产生九名委员,该九名委员组成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中途补选的委员任期为本届调解委员会任期的余期。

调解委员会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其职责如下:

(1)为修订本标准向行政会或理事会提供意见;

(2)决定和组织实施调解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外交事项;

(3)为调解员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支持。

2.3调解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主任的职责是主持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根据主任的安排协助主任工作。

2.4六名(含本数)以上调解委员有权召开调解委员会议,五名(含本数)以上调解委员支持即为表决通过。主任未参加会议,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可由副主任或参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2.5ICE8000信用机构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调解委员会不具体参与调解工作,当事人可选择合意的ICE8000信用机构申请调解。

2.6调解员或调解组代表调解委员会遵循独立原则调解案件。调解委员、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ICE8000信用机构等组织、个人,均无权干涉调解员和调解组的独立办案。

2.7ICE8000信用机构可将本机构的调解员简介和专业领域对外公示。

2.8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ICE8000信用机构即可受理案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通知终止调解程序,则调解终止。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在争议处理中,启动信用调解程序,除非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通知终止调解程序。

2.9调解程序启动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拒绝《调解意见书》及《谅解协议书草案》,也均有权随时终止调解程序。

(2)调解员或调解组最多只能出具三次《调解意见书》及《谅解协议书草案》,如果第三次的《调解意见书》及《谅解协议书草案》送达7日内仍未能达成协议,则调解失败,调解员无权再行调解,除非双方当事人均书面要求再次调解。

(3)当事人对自己的在调解过程中的善意有免责权,即:如果调解失败或调解终止,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向调解员或调解组或另一方当事人表达过的、承诺过的任何谅解、妥协、让步、解决方案,均视为当事人为消解矛盾和达成谅解协议,而做出的善意礼让和善意意向。这些内容没有法律效力,调解员、另一方当事人及任何人均不得作为指控当事人的证据和理由。

(4)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则双方均已签字盖章的《谅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ICE8000信用机构协助追究其违约责任。

(5)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更换ICE8000信用机构指派的调解员或自己选定调解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调解员的选定有争议的,以被申请人意愿为准。在一般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更换自己选定的调解员,也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请求更换首席调解员。方法是:通知ICE8000信用机构更换或选定调解员。

(6)当事人有权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投诉调解员和ICE8000信用机构,方法:登录国际信用监督网,网址:www.ice8000.org,然后点投诉会员。

第三章 调解的简易程序

3.1对于当事人未预交调解费用的或者争议标的低于50万美元的调解,均适用本简易程序。在信用执业、审理、仲裁等程序中,如果争议双方有调解意愿,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3.2调解的简易程序:

(1)如果争议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即可开展启动调解工作。

(2)指定或选定调解员。调解的简易程序,由一名调解员负责调解。调解员由ICE8000信用机构指定,当事人要求选定的,从其意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调解员的选定有争议的,以被申请人意愿为准。

(2)了解事实真相。调解员采用适当的方式,努力了解争议情况和事实真相。

(3)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调解员采用适当的方式,努力了解争议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4)出具调解意见、签订《争议和解合同》。

根据了解的事实真相和双方的诉求,依照人类普适价值原则、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合同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出具口头调解意见或书面《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并努力说服双方当事人按受该意见,签订《争议和解合同》。

(5)见证和监督《争议和解合同》的履行。

3.3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标准的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调解的一般程序、方法、方式

4.1对于当事人已预缴调解费用且争议标的超过50万美元的调解,适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与立案。

申请人提交《调解申请书》,预缴调解费用。《调解申请书》应明确具体的请求事项、理由,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形式要求。ICE8000信用机构接到《调解申请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予以立案,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进行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视同放弃调解申请,调解程序结束。

ICE8000信用机构立案后应立即签发调解通知书,连同本标准、调解员名册等资料送达被申请人。

(2)选定三名信用调解员,组成信用调解组。

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信用调解员和共同选定一名首席调解员,组成信用调解组。该工作应于被申请人接到调解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出现回避事项或需邮寄资料,可扣除相应的合理时间。如果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一名首席调解员、也未共同要求ICE8000信用机构代为选定,则以抽签方式决定谁有选定权。

(3)陈述与答辩。

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的顺序如下:

A、第一次答辩期。

被申请人最迟应于信用调解组成立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调解组提交《调解第一次答辩书》,该文书中应明确具体的答辩事项、理由。信用调解组接到《调解答辩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给予被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进行改正,被申请人拒不改正的,可视同放弃异议权。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提交《第一次答辩书》的,视同放弃异议权。

B、申请人解释期。

申请人应在接到《调解答辩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调解组提交《调解解释书》,该文书中应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情况作出解释、异议、质证,或变更妥协事项与妥协条件、谅解条件等相关内容。信用调解组接到《请求解释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进行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可视同放弃异议权。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提交《调解解释书》的,视同放弃解释权。

C、第二次答辩期。

被申请人应在接到《调解解释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调解组提交《第二次答辩书》,该文书应针对申请人出具的《调解解释书》作出答辩、异议、质证,或变更妥协事项与妥协条件、谅解条件等相关内容。信用调解组接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二次答辩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给予被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进行改正,被申请人拒不改正的,可视同放弃异议权。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提交《第二次答辩书》的,视同放弃异议权。

D、最后陈述期。

第二次辩解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交《最后陈述书》。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最后陈述书》,视同放弃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在最后陈述时,可以变更其调解请求及相关内容。

(4)出具《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

信用调解组应在最后陈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了解的事实真相和双方的陈述,依照人类普适价值原则、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合同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出具《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中应包括信用调解费用的数额及承担人。

信用调解组成员均有权起草《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然后交由信用调解组全体成员表决。信用调解组未能对《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形成一致意见的,可将各自的《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全部发给双方当事人选择。

(5)签订《争议和解合同》。

如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则应对《争议和解合同》签字,信用调解组成员和ICE8000信用机构作为合同见证人签名和盖章。如一方当事人反对《调解意见书》和《争议和解合同》草案,信用调解组应重新作出调解意见,经三次努力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失败并终止。

(6)见证和监督《争议和解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如不履行《争议和解合同》,应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立即采取信用惩诫措施。

4.2《调解申请书》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调解组可要求其重新提交: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

B、承诺在调解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信用争议调解申请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调解协议或调解条款、争议金额、具体请求、上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妥协事项与妥协条件、谅解条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申请人联系方式、良心宣誓人与申请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4.3《调解答辩书》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答辩无效或效力低:

(1)答辩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

B、承诺在调解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C、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信用争议调解答辩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理由、妥协事项与妥协条件、谅解条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答辩人联系方式、良心宣誓人与答辩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4.4《调解解释书》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答辩无效或效力低:

(1)解释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

B、承诺在调解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信用争议调解解释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解释人、被解释人、解释事项及理由、原妥协事项与妥协条件的变更内容、原谅解条件的变更内容、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解释人联系方式、良心宣誓人与解释人落款。

3、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4.5《调解最后陈述书》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陈述无效或效力低:

(1)陈述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

B、承诺在调解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信用争议调解最后陈述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陈述人、被陈述人、陈述事项及理由、妥协事项与妥协条件、谅解条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陈述人联系方式、良心宣誓人与陈述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4.6信用调解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资料及/或电子资料,有权对事实进行调查或约谈相关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信用调解组有权使用听证会的形式调解案件。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信用调解组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4.7为提高效率,信用调解组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信息加注标准》,提交电子的陈述与答辩资料。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4.8信用调解组有权要求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拒绝承担举证义务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4.9在调解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终止调解的,调解失败并终止。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组出具的《调解意见书》,并对《争议和解合同》签字,即为调解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应视为调解成功。

在调解程序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依据调解组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或起草的《争议和解合同》主要内容自行达成和解的,应视为调解成功。

4.10为避免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对于调解程序启动前已经生效的信用惩诫措施,应当暂时中止。

4.11《调解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争议和解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

4.12当事人、代理人等相关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进行虚假陈述或故意提供伪造的证据。

4.13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审理程序、司法程序和其它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信用调解组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谅解、妥协、让步、解决方案等事项,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4.14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逃避应缴纳的信用调解费用。

4.15在调解成功或调解失败之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信用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4.16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交的请求、陈述等资料,以及信用调解组出具的《调解意见书》、《争议和解合同》等资料,均属于绝密级资料,仅供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且查阅人应声明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保密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争议和解合同》或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信用惩诫程序或相关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公开上述有关资料。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5.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5.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6.1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6.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6.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6.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6.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45.html

6.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6.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6.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