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单位信用认证(诚信认证)与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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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单位信用认证(诚信认证)与监督标准

(版本号:ICE8000-001-20040301-20200228-51)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帮助有诚信意愿的单位树立信用和积累诚信度,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单位的信用认证与监督,适用本标准。

1.5单位的信用认证与监督,遵循独立、中立、公开、公平、公正、监督、互助、共赢、开放、自愿的原则。

1.6本标准所称单位信用认证,也称单位诚信认证,分为荣誉称号认证和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荣誉称号认证主要是对单位的诚信意愿意进行评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是对单位运行ICE8000国际诚信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评定。

本标准所称单位,包括实体单位与虚拟单位。

本标准所称实体单位,是指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其它非法人机构。

本标准所称虚拟单位是指实体单位或个人依法举办并以其独立的单位名称活动,但依法无须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如很多国家法律规定:网站、报刊、社会团体不需向国家机关登记,即可开展活动。

本标准所称诚信管理,是指以诚信为基础、以自身和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为中心的管理。

本标准所称企业,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外的各类单位。

本标准所称国家机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各类单位。

本标准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本标准所称申请单位,是指申请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单位信用认证或年度审核的单位。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特殊行业,是指失信事实难以发现或失信损害难于追补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业:食品、房地产、保健品、教育机构、旅行社、建材装修业、中介行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本标准所称保留条款,是指已立信单位自行登记的,对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相关要求不予遵守的内容。

本标准所称保留事项,是指ICE8000信用机构在认证审核中,对申请单位不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相关要求的事项或不能确定的存疑事项,向特定组织发表或公开发表的声明或意见。

1.7《ICE8000国际诚信管理体系要求》属于本标准第三章 诚信管理制度要求的另一种书写形式,与本标准第三章 相关内容等同。

1.8本标准通过提高诚信承诺星单位、诚信希望星单位、诚信启明星单位的失信违约成本,保障其诚信度和利益相关方的正当权益。

本标准通过提高诚信光明星单位的失信违约成本和完善其管理制度,保障其诚信度和利益相关方的正当权益。

本标准对申请单位以前的诚信表现仅作一定时限的关注,本标准重点关注申请单位通过认证后的诚信表现并作忠实的记录。

1.9ICE8000信用机构及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其它类型会员作为认证人或保荐人,负责认证工作。世界信用组织[WCO]对认证工作进行有限且被动地监督。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荣誉称号认证标准与程序

2.1荣誉称号认证分为以下类别:

(1)诚信承诺星单位。

该荣誉称号,喻指获认证方已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有诚信的主观愿望。由于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后其失信成本增加,所以,这种承诺一定程度证明其有更高的诚信意愿。但是,这种主观愿望是否真实可靠、长久,尚需客观验证。

(2)诚信希望星单位。

该荣誉称号,喻指获认证方希望自己诚信、并且愿意率先垂范为他人及社会带来诚信希望。也喻指获认证方通过至少三年以上的诚信积累和社会检验,从诚信承诺星晋升为诚信希望星,客观上能够给他人及社会带来诚信希望。

(3)诚信启明星单位。

该荣誉称号,喻指获认证方已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有强烈的诚信意愿、其追求诚信的品质正象星光一样对他人及社会起到指引作用。获认证方通过至少九年以上的诚信积累和社会检验,才能从诚信承诺星、诚信希望星依次晋升为诚信启明星。

(4)诚信光明星单位。

该荣誉称号,喻指获认证方已经表明:其有强烈的诚信意愿、其追求诚信的品质正象星光一样对他人及社会起到指引作用,并且,获认证方的诚信意愿已经过长时期(至少十八年)的社会深度检验。获认证方通过至少十八年以上的诚信积累和社会检验,才能从诚信承诺星、诚信希望星、诚信启明星依次晋升为诚信光明星。

上述四种荣誉称号,可统称为[已立信单位]或者[诚信单位]或者[国际诚信单位]。

2.2诚信承诺星单位的认证标准如下:

(1)获得一个世界信用组织会员的保荐;

(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高层人员全部通过背景调查,获得和保持世界信用组织会员身份;

(3)申请单位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提出加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申请;

(4)申请单位建立了风险识别制度;

(5)申请单位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

(6)申请单位建立了直接向最高管理者负责的风险控制部门,专门从事风险识别与控制,并且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获得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身份。

2.3诚信希望星单位的认证标准如下:

(1)申请单位获得诚信承诺星单位信用身份连续满三年;

(2)申请单位具有世界诚信组织[WCO]会员身份连续满三年;

(3)申请单位的原始证件可信度为可信;

(4)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所有高层人员近24个月信用记录良好,且其信用档案当中,没有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或可信的未修复的负面信用记录;

(5)申请单位的信用档案中有300条以上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扬记录;

(6)申请单位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通过诚信认证;

(7)申请单位如属于特殊行业,申请单位及员工已获得有关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诚信意愿担保;

(8)申请单位的中层人员全部通过诚信认证;

(9)申请单位的部分重要供应商通过诚信认证。

2.4诚信启明星单位的认证标准如下:

(1)申请单位获得诚信希望星单位信用身份连续满六年;

(2)申请单位具有世界诚信组织[WCO]会员身份连续满六年;

(3)申请单位的原始证件可信度为可信;

(4)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所有高层人员近24个月信用记录良好,且其信用档案当中,没有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或可信的未修复的负面信用记录;

(5)申请单位信用档案中有600条以上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扬记录;

(6)申请单位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通过诚信认证;

(7)申请单位如属于特殊行业,申请单位及员工已获得有关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诚信意愿担保;

(8)申请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全部通过诚信认证;

(9)申请单位的重要供应商全部通过诚信认证。

2.5诚信光明星单位的认证标准如下:

(1)申请单位获得诚信启明星单位信用身份连续满九年;

(2)申请单位具有世界诚信组织[WCO]会员身份连续满九年;

(3)申请单位的原始证件可信度为可信;

(4)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所有高层人员近24个月信用记录良好,且其信用档案当中,没有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或可信的未修复的负面信用记录;

(5)申请单位信用档案中有900条以上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扬记录;

(6)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通过诚信认证;

(7)申请单位实际且连续运行ICE8000国际诚信管理体系九年以上,全部符合第三章 的制度要求;

(8)申请单位如属于特殊行业,申请单位及员工已获得有关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诚信意愿担保;

(9)申请单位的供应商全部通过诚信认证。

2.6诚信承诺星单位的认证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向保荐人或信用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2)信用机构指派信用师对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证报告。

(3)信用机构将认证结果,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4)颁发有关认证证书。

2.7本标准所称原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等同等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身份证复印件。

2.8原始证件可信度为[或有]的标准是:申请人因合理原因,尚未提供原始证件;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对原始证件,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可信度为[或有]的意义是: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2.9原始证件可信度为[较可信]的标准是:原始证件经过调查是真实的,但由于没有进行面试,存在申请人冒用用他人的真实证件申请认证的可能性。

2.10原始证件可信度为[可信]的标准是:原始证件经过调查是真实的,并进行了面试,调查人员能确保原始证件所有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

2.11保荐人在有关文书中应声明:本会员审慎地认为申请单位有诚信的主观意愿,特作为其[ICE8000诚信承诺星单位]荣誉称号认证的保荐人。如果申请单位入会后发生失信行为,本会员有协助受侵害方对其进行信用惩诫的义务。

2.12为保证认证结果的客观性,无论申请人是否认证合格,认证费用均不退还。

2.13负责原始证件调查的信用机构、国际执业人员、保荐人,对申请人原始证件的可信度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2.14单位原始证件的可信度不能高于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原始证件可信度。

2.15申请单位有实际控制人的,则应主动向信用机构申报,如未申报,则视为没有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和认证人,均不对此进行实质审查。

2.16诚信希望星、诚信启明星、诚信光明星单位的认证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以前年度诚信情况调查。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单位最近24个月的诚信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分为申报、公示、调查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A、申报。由申请单位及其高层人员对自己近24个月的信用情况进行申报。

B、第一次公示,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将申报情况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网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信用申报情况,并欢迎各界人士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提供与其信用情况相关调查线索,世界信用组织[WCO]严格为线索提供人保密。公告后进入第一次公示期,公示期30日。

C、第一次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D、第二次公示,对调查报告进行公示。将调查报告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网站进行公布,进入第二次公示期,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欢迎各界人士对调查报告进行评鉴和提出异议,世界信用组织[WCO]为提意见人保密。

E、第二次调查,形成最终的调查报告。对公示期内的意见进行调查访问,并写出调查报告。

(3)培训与考试。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单位及高层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培训后,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考试。

(4)如为特殊行业,有关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签订诚信意愿担保函或协议。

(5)信用评定。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标准第三章 所述认证标准进行评定,同时评定出申请单位的诚信管理级别。

(6)根据信用评定的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A、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公告。

B、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综合认证日期;需要延期公告的,延期公告。

延期公告是指不符合“申请单位近24个月信用记录良好”的条件,但其它条件都已符合,延期到符合该条件时再颁发证书并公告。

2.17为保证认证程序的公开透明,认证程序有关的公示、公告,除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网站上公告外,还应在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的至少三家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2.18认证时,世界信用组织[WCO]为特殊行业制定合理的调查要求,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房地产企业。

A、在房地产企业的客户名单中随机抽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客户进行调查访问,并向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访问。

B、实地测量。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组织相关人员(相关人员的资历及简介在公示时一并公开),对房地产企业曾经开发或销售过的商品房进行抽样实地测量,并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宣传品进行对照,写出测量报告。

(2)教育机构。

在申请单位的学生名单(包括在校生及毕业生)中随机抽样千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学生进行调查访问,并向教育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访问。

(3)建材企业。

A、在申请单位的客户名单中随机抽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客户进行调查访问,并向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访问。

B、检测。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组织相关人员(相关人员的资历及简介在公示时一并公开),对建材装修企业的产品或装修过的房屋进行抽样检测,并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宣传品进行对照,写出检测报告。

(4)旅行社。

  

在申请单位的客户名单中随机抽样万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客户进行调查访问,并向旅游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访问,最后写出调查报告。

(5)保健品企业。

A、在申请单位的客户名单中随机抽样十万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客户进行调查访问,并向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访问。

B、试用。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组织相关人员对保健品企业提供的产品进行试用,按保健品企业所宣称的功效周期进行试用,由试用者根据亲身体验写出试用报告。

(6)中介机构。

对申请单位的信用申报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在申请单位的客户名单中随机抽样万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客户进行调查访问,并向教育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访问,最后写出调查报告。

(7)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组织)。

在申请单位的会员名单、捐赠人名单、服务对象名单中随机抽样百万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访问,并向国家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访问,其中调查的重点是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财物使用情况,最后写出调查报告。

(8)国家机关。

在企业和自然人名单中随机抽样千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调查访问,最后写出调查报告。

(9)食品行业。

在市场上进行10次以上随机购买的食品进行检测,最后写出调查报告。

第三章 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标准与程序

3.1申请单位已获得第二章 所述荣誉称号认证三年以上。

申请单位高层人员已学习和了解诚信管理知识,且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具有国际信用执业资格。

3.2本章所要求的制度,均属于申请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过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并应实际且连续运行三年以上。

3.3申请单位应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和ICE8000标准的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及时知悉适用法律、法规和ICE8000标准的新要求。

3.4申请单位应建立法人治理制度,持续并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应当能够有效地保证和协调投资者、中高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应当能够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董事、监事、股东、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之间的责任、权利,得以明确划分和得以实际执行。

3.5申请单位应建立科学的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制度。

部门职责制度一般应明确描述每一个部门的职责内容,并避免部门职责的不必要重复;岗位职责制度一般应明确描述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内容、上岗条件、薪酬待遇、考核与奖惩办法。

3.6申请单位应建立明确承诺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申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了必要的承诺;应当能够保证承诺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应当能够保证承诺内容得以及时向利害关系人明确公示。

3.7申请单位应建立风险识别与控制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识别和控制各类风险。如有可能且有必要,应将风险控制措施转化为员工的承诺及相应的制度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3.8申请单位应设立诚信管理部门,该部门职责一般可包括:

(1)识别与控制风险;

(2)建立国际诚信管理体系;

(3)领导各部门开展诚信管理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

(4)接收和处理各类投诉、建议、表扬;

(5)向最高管理者呈送诚信工作汇报,包括接收到的投诉、建议、表扬。

3.9申请单位应建立外部信用监督制度。该制度通过发送信用监督卡等方式,将本单位的投诉建议表扬方式和信用码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以方便利害关系人对自己进行信用监督。

3.10申请单位应建立投诉建议表扬信息快速反馈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投诉建议表扬信息及时和完整地传达到决策层。

3.11申请单位应建立危机处理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重大危机得到及时和妥善处理。

3.12申请单位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确保管理制度成为有效文件;确保文件可查询、可审核;确保文件在执行前被批准;确保已作废的文件不被误用;确保文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被评价与完善;确保文件尽量精简、科学、实用、避免道德风险。

3.13申请单位应建立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确保工作记录与档案资料被安全保存。

3.14申请单位应建立积极建设诚信文化的制度。该制度应当明确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使命、愿景;应当能够保证高层人员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使命、愿景处理各类事务;应当能够保证高层人员积极发现、创造和积累相关的文化元素。

3.15申请单位应建立员工信用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为所有员工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应当保证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的职业信用进行评价。

3.16申请单位应建立积极补救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在因意外因素不能履行承诺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使利害关系人损失最低,并争取利害关系人的谅解与支持。

3.17申请单位应建立积极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调查的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申请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调查工作。

3.18申请单位应建立积极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仲裁与审理的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申请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仲裁与审理工作。

3.19申请单位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申请单位按照法律或ICE8000体系的要求披露有关的信息。

3.20申请单位应建立奖惩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保证:奖惩分明和奖惩措施的适当。

3.21申请单位如为国家机关,还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该制度应当能够确保工作信息资料得到完整保管和对外开放查询;应当能够确保权力的公开透明。

3.22申请单位如为社会团体,还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保证捐赠人、会员等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诚信社会团体的捐赠收入、会员费收入及其它收入的使用情况。财务公开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人和会员或全社会公开。

(2)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捐赠人或全社会公开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3)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会员或全社会公开会员费收支、捐赠收支等财务使用情况。

(4)财务账册向会员、捐赠人无条件或有条件公开。有条件公开财务账册的,设置的公开条件应明确、具体且较易满足,并应说明设置原因。

(5)捐赠人、会员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认可的化名对外公布。

3.23申请单位如为社会团体,还应建立选举制度,以保证会员参与社会团体管理的机会。选举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诚信社会团体的决策层成员(如:理事会成员)应由选举产生;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选举的程序应明确和易于操作,并应公开、公平、公正;

(4)应定期开展决策层的换届选举。

3.24申请单位如属于特殊行业,还应建立知情人及/或受益人诚信意愿担保制度,以确保申请单位及员工已获得有关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诚信意愿担保。

3.25申请单位应建立会议制度,以保证会议质量和决策质量。如未建立,则应直接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会议标准》,如果建立,则不应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会议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3.26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对申请单位运行ICE8000诚信管理体系的记录进行审核。

(3)撰写审核报告。符合认证标准的,进入下一步,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其整改。

(4)公示与异议,公示异议期30日。选择三家媒体发布公示公告,异议期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进行调查。无人异议或调查后认定异议无效的,进入下一步。

(5)备案。ICE8000信用机构将相关资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6)发布认证公告,由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信用身份证书。

第四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4.1已立信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相应的信用身份与荣誉称号;

(2)获得单位诚信级别和诚信管理级别;

(3)获得信用档案管理权和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使用权;

(4)发现ICE8000体系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5)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权利。

4.2已立信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的义务;

(2)避免激化矛盾和防范主观认知错误、情绪冲动为他人带来不当损失的义务,即:在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有义务先运用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在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结束前,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

(3)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调查、审理、仲裁工作的义务;

(4)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义务;

(5)ICE8000体系标准规定的其它义务。

4.3申请认证视同提交了加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申请,通过认证后,自动获得会员身份。会员身份因各种原因失去后,认证证书也自动失效,相关荣誉称号自动被取消。

4.4认证通过后,保荐人和认证人,均有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的义务,发现或应当发现申请单位不具有诚信的主观意愿时,有权利和义务取消保荐或认证。如果被取消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正式会员,则其临时会员身份和相关荣誉称号自动被取消。

第五章 保留

5.1已立信单位有权自行在其信用档案登记保留条款。担保留条款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对已立信单位登记的保留条款进行事前审核,已立信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在信用投诉等过程中主张保留条款所应产生的后果。

已立信单位登记的保留条款影响到其诚信级别与诚信管理级别时,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出变更诚信级别与诚信管理级别的申请。否则,该保留条款无效。

5.2审核人员对于发现的存疑事项或未达到要求的事项,应向申请单位提示潜在的风险。同时,如果该保留事项明显会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审核人员应进行公开声明,以便利害关系人能够获知该保留事项。

保留事项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5.3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的存在,如果不涉及申请单位的诚信意愿,可以不影响申请单位获得和保持信用身份。

已立信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应充分注意保留条款或保留事项为自身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审核人员、ICE8000信用机构、世界信用组织[WCO]对此不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变更、年审、证书管理

6.1已立信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高层人员、章程等发生变更的,有义务主动通过网络进行变更。变更的内容需要提交原始证件的,有义务提请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核实。

6.2世界信用组织[WCO]向已立信单位颁发的信用身份证书中,已显示其荣誉称号。另外,已立信单位可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颁发加盖世界信用组织[WCO]公章和钢印的的荣誉证书。

6.3已立信单位应积极配合信用机构的年审工作,以确保自己符合相关标准。信用机构每年应出具一份年审报告,并记入已立信单位的信用档案。

6.4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充分注意、全面及认真地查阅荣誉证书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因自己断章取义、误解产生的法律后果。

6.5信用身份证的管理,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身份证管理标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7.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7.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7.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7.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7.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7.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7.7除世界信用组织[WCO]另有承诺,已立信单位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8.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8.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8.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8.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html

8.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8.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8.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