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简介
一、道德良知鉴定的起源初,道德良知只存在人们的心中,不同的空间、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人群会有不同道德良知标准,人类并没有普适的道德良知标准,世界信用组织(WCO)曾将违反道德良知的行为,归类为失信行为。后来,注意到:一些行为明显违反了道德良知,但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未违反其承诺,将其归类为失信行为,有点不够合理。所以,2011年2月,世界信用组织(WCO)出台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111号标准),为人类正式开启了道德良知普适标准的探索历程。
二、道德良知、社会文明、法律
社会文明离不开道德良知。普通法系一直将道德良知作为法的重要渊源,就连大陆法系也努力将道德良知作为法律的补充。下面,我们举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将将道德良知作为法律的补充的知名案例。
德国的柏林墙倒塌前,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由于射杀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东德青年而在1992年2月受到审判。亨里奇和他的律师都辩称卫兵的行为仅仅是执行命令,罪不在己。然而,主审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当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且不予假释。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的主权成了人类面对恶政时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三、道德良知的底线
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道德良知底线(可简称为道德底线)如下:
(一)主观上不故意[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如果知悉自己客观上已[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简言之:不故意伤害他人,万一因过失伤害了别人,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
(二)主观上不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去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注:市长指派警察冒着生命危险去制止一个暴力犯罪,不属于损害警察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生命健康权],因为一个人选择警察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履行职责时的生命健康权]。再如:银行行长命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工作服,不属于损害员工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着装自由决定权],因为一个人选择银行员工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工作期间的着装自由决定权]。)
(三)在发生冲突[如:战争、民事纠纷等]时,冲突各方主观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并对客观上已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害给予赔偿。(注:各种冲突在客观上有时不可避免,但无论冲突本身是否违反道德底线,冲突各方均不应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四)在知悉某人或单位作出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时,在其未真诚改正及/或道歉之前,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不向其提供除人道主义之外的支持、帮助、合作。(简言之:不支持[不道德的人],直至其真诚改正及/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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