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简介
一、失信行为的标准下面内容引自《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失信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规[如:因怠于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使用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而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2)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如: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重要事实等),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3)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达成契约(如:以误导等不正当的方式达成契约),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契约[如:因怠于或不当(行使约定权利、使用约定权力、履行约定义务)而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5)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对于不合法、无效的契约,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6)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7)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否认他人的正当权利,如: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被评价方有权否定或质疑信用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也有权追究不客观、不公正信用评价意见的责任,但没有权利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因为信用评价权利属于言论自由权利,而言论自由权利属于宪法权利。)。
(8)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不在乎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意见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消除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意见,且之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9)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作出其它不善意行为或其它违反人类普适价值原则的行为,且之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相关术语: 本标准所称合理解释,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解释:
(1)该解释被相关行为的受侵害人谅解;
(2)该解释显而易见地令人信服;
(3)该解释符合人类普适的价值原则。
本标准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本标准所称契约,是指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订立的合同、协议、声明、承诺等相应文件。
本标准所称补救措施,是指对自己的不当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积极赔偿损失、积极改正、积极寻求受侵害人谅解等行为,它表明行为人的良知与善意。
本标准所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标准所称法定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标准所称法定义务,也称法定责任、法定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标准所称约定权利,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标准所称约定权力,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标准所称约定义务,也称法定责任、法定职责,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标准所称善意,是指积极维护和增进他人的正当权益。
本标准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本标准所称人类普适价值原则,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二、失信行为信用责任归属
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自然人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其本人及相关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失信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在某一地区发生的失信行为,但无法找到或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无人承担,信用责任由该地区和该地区内居住的所有人共同承担。比如:当一个地区被评价为环境不好时,该地区内居住的所有人都直接或间接承担了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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