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信用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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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保险标准

(版本号:ICE8000-126-20080812-20140611-11)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信用保险业务,创新信用保险工具,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赊销合同进行承保,被保险人发生坏账时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本标准所称保险人,是指提出信用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申请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签订信用保险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本标准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已和保险人签订信用保险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本标准所称赊销合同,是指拟在或已在保险合同中承保的赊销合同。

本标准所称ICE8000已立信组织,也称ICE8000诚信组织,简称[已立信组织]、[诚信组织],是指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并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认证的单位、个人、地区,包括:诚信承诺星个人、诚信承诺星单位、诚信承诺星地区、诚信希望星个人、诚信启明星个人、诚信光明星个人、诚信希望星单位、诚信启明星单位、诚信光明星单位、诚信希望星地区、诚信启明星地区、诚信光明星地区。[已立信组织]的名词含义等同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也等同于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信用保险业务活动,应遵循安全、效率的原则。

1.6ICE8000信用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业务,适用本标准。其它单位开展信用保险工作,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ICE8000信用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应按所在国法律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

1.7信用保险公司为适用本标准,可以申请成为ICE8000信用机构。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信用保险合同的签订与风险防范

2.1获得信用保险服务,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和赊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具有[已立信组织]的信用身份;

(2)申请人和赊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信用档案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已修复的除外;

(3)信用机构提出的其它条件。

2.2ICE8000信用机构提供信用保险服务的一般程序:

(1)申请。

(2)审查。

ICE8000信用机构查证申请人和赊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信用身份真伪和信用记录。

审查过程中,ICE8000信用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和赊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报信用记录。

如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和赊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供ICE8000信用评级报告。

ICE8000信用机构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认为存在失信风险的,拒绝申请并说明理由。

(3)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

(4)签订信用保险合同。

(5)将合同执行情况,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3.1ICE8000信用机构应持续改进赔付程序,提高赔付效率。

3.2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存在诈骗的可能,ICE8000信用机构应立即履行赔付义务。

3.3被保险人在要求赔付时,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26.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