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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表扬信信息管理规则》论述,文中的条款是指该规则的条款。
一、什么是表扬信信息?
答:规则第二条:表扬信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信用信息:
1、单位或个人在与其他单位、个人交往过程中,亲历的由对方做出的诚实守信行为;
2、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省级以下国家机关公布的诚实守信行为或表彰类信息。
二、什么是公开表扬信信息?由谁确定公开?
答: 表扬信分为公开表扬信或内部表扬信。公开表扬信面向全社会公开查询,内部表扬信仅供协会会员和被表扬人查阅。
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条件的表扬信信息,由发布人和被表扬人共同决定表扬信是否公开,任一方不同意公开的,均为内部表扬信。
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二项条件的表扬信信息,由发布人在发布时自行决定是否公开。
三、表扬信信息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不一定,根据信息的类别确定。发布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条件的表扬信信息,应撰写符合格式的《表扬信》。 发布符合第二条第二项条件的表扬信信息,可参照上款撰写《表扬信》。
《表扬信》的真实性由发布人负责,《表扬信》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发布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二)谨慎原则。发布人应谨慎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确定性。
( 三)亲历和客观原则。发布的表扬信信息应为发布人经历的事实或者有确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是主观想象的事实。
(四)独立承担责任,发布人应承担因不正确发布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不得含有污蔑性语言。
(七)不得侵犯被表扬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书写条理清楚,事实明确,书写一般应符合以下格式,否则发布无效:
1、标题为“关于对**(被表扬人姓名或名称)**表扬信”;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被表扬人、表扬事实、(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
四、
表扬信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与奖励分值?
答:表扬信信息按提供者的诚信级别确定其来源可信度的级别:
1、由会员信用机构发布的表扬信信息,为可信级别;
2、由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提供的表扬信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内部发布的表扬信信息,不奖励信用积分。
公开发布的表扬信信息,每条表扬信信息奖励被表扬人信用积分一分。
五、 表扬信信息的删除 ?
答: 表扬信信息发布生效后,有证据或证明材料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发布人或被表扬人均可遵循诚信原则自行删除该信息,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申请协会删除该信息:
1、被发布的表扬信信息不真实的或者违反本规则条件的;
2、侵犯被表扬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第十四条 申请删除表扬信信息的单位应签定附加CS条款的《删除表扬信信息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果证据是虚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删除表扬信信息的证明材料,除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形式条件:
1、证据资料上应注明该证据来源方的经办人与联系方式,协会应发函、电话、传真方式向其核对;
2、证据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据资料的复制件,但复制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的字样。
第十六条 申请删除表扬信信息的单位,应提供注册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制件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制件,复制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和“仅用于ICE8000表扬信信息删除”的字样。
第十七条 表扬信信息的删除程序:
第一步 ,申请单位应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附加CS条款的《删除表扬信信息诚信承诺书》和申请单位的注册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制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 ,协会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删除对应表扬信信息;
第三步 ,协会应证明材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对,核对后发现有虚假的,恢复原删除的表扬信信息,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协会只接受邮寄的删除申请资料,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删除申请,表扬信信息显而易见错误的除外。申请人是个人的,删除申请程序参照单位的申请程序。
六、 表扬信信息的异议加注 ?
第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表扬信信息部分失实的,或有显而易见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表扬信信息存在错误可能的,发布人或被表扬人均可遵循诚信原则自行异议加注,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申请异议加注。异议加注信息放在表扬信信息的下面,供公众参考。
第十九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单位应签定附加CS条款的《表扬信信息异议加注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果证据是虚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证明材料,除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形式条件:
1、证据资料上应注明该证据来源方的经办人与联系方式,协会应发函、电话、传真方式向其核对;
2、证据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据资料的复制件,但复制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异议加注的单位,还应提供注册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制件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制件,复制件上应有单位和经办人的公章与签名,复制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和“仅用于ICE8000表扬信信息异议加注”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表扬信信息异议加注的程序:
第一步 ,申请单位应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附加CS条款的《表扬信信息异议加注诚信承诺书》和申请单位的注册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制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 ,协会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行异议加注;
第三步 ,协会应证明材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对,核对后发现有虚假的,删除异议加注,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协会只接受邮寄的异议申请资料,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异议申请,表扬信信息显而易见错误的除外。申请人是个人的,异议加注申请程序参照单位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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