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责任与信用责任-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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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失信责任与信用责任

1.6.1 失信责任术语约定

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规定:

失信责任,即失信行为的责任,是指失信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国家部门的有效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罚。

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罚。

1.6.2 法律责任的归属

失信责任中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行为人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般由单位承担,在法定情况下,该法律责任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过错人员共同或单独承担;行为人为个人的,法律责任一般由其本人或相关过错人员承担。

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一般包括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等。法律责任如何归属,不是本书讨论的问题,可阅读笔者编写的《法律基础知识》或其它法律书籍。

1.6.3 信用责任的归属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按过错承担责任,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对其行为承担信用责任,否则不承担信用责任。

过错指的是指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分为主观过失和主观故意。

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意也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希望而且积极的追求失信行为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或理应知道失信行为的发生,但听任该行为的发生。

如ICE8000标准中的下述规定,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

失信责任中的信用责任,由对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单位及个人承担。对失信行为有过错的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二、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理(原则)是指合乎情理。如ICE8000标准中的下述规定,就一定程度的体现了合法、合理原则: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失信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三、责任到人原则和责权对称(责权适应)原则

单位失信时,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只有责任到人,才能防范失信者以单位为壳骗人。

按照权责对称原则,失信责任单位员工权力越大,信用责任越大。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