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诚信管理学位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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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诚信管理学位管理标准

(版本号:ICE8000-051-20061212-20200312-9)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管理人才,培养创新和创业型人才,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世界信用组织[WCO]依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与惯例,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诚信管理学位分为诚信管理学士[BCA]、诚信管理硕士[MCA]、诚信管理博士[DCA]三种学位。

本标准所称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是指将ICE8000知识体系及相关的必要课程加入到日常的教学计划中,并获得ICE8000信用机构认证和世界信用组织认可,有资格颁发诚信管理学位的学校,也可称为ICE8000诚信管理大学。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具有信用、管理、法律、经济四种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并要求学位申请人品行端正、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1.6诚信管理学位的管理,适用本标准。

1.7诚信管理学位的管理,遵循诚信、开放的原则。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与诚信管理学位委员会

2.1成为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的认证条件: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

(2)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

(3)属于教学或科研单位,有相应教学条件;

(4)已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团体会员;

(5)有合理的教学计划与合理的学位课程计划;

(6)有独立的诚信管理学位委员会;

(7)有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的师资人员,其数量与教学计划相匹配;

(8)有合理的学员职业支持计划。

2.2成为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的认证程序:

(1)提出申请;

(2)经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认证后,给予五年的实验期,实验期内授予学位的,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复审,学位委员会会议及相关重要事务由世界信用组织[WCO]派员列席和监督;

(3)实验期过后,进行综合评估,或延长实验期或取消资格或转为正式资格。

2.3诚信管理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应遵守如下有关独立性保障的要求:

(1)三名以上的单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议;

(2)委员会采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3)委员会召开会议,遵守《ICE8000会议标准》;

(4)委员由本单位已获得和已授予诚信管理学位的人士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均需有诚信管理学位,选举遵守《ICE8000选举标准》;

(5)委员会主任由委员无记名选举产生,选举遵守《ICE8000选举标准》。

(6)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可连选连任;

(7)有履行其独立职责的经费保障。

2.4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回访,根据诚信管理学位获得者的职业表现,间接评价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学质量。

2.5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定期对诚信管理学位获得者进行回访,以评价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的诚信管理学位获得者的职业支持情况。

2.6世界信用组织[WCO]对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员职业支持评价标准、评价结果排名,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诚信管理学位授予条件

3.1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

(2)品行端正,具有世界信用组织个人会员身份;

(3)学士论文通过答辩;

(4)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5)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3.2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

(2)品行端正,具有世界信用组织个人会员身份;

(3)已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两年以上;

(4)硕士论文通过答辩;

(5)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6)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3.3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通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考试;

(2)品行端正,具有世界信用组织个人会员身份;

(3)已取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

(4)博士论文通过答辩;

(5)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6)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第四章 诚信管理学位授予程序

4.1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

(2)确定指导老师和论文选题范围,一般要求撰写两篇论文,一个是有关诚信管理的,一个是有关人生设计的。

(3)论文得到指导老师认可后,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后,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授予学位。申请人或有关方对表决结果不服的,可于七日内,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诉讼。

(4)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5)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并向社会公告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五章 诚信管理学位的取消

5.1有理由表明学位获得者,有恶意失信行为或不认同类普适的价值观的,学位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取消其学位:

(1)学位委员会通知有关方参加听证会,有关方包括将被取消人拒不参加听证会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2)学位委员会听取听证会中正反双方的意见后,无记名表决是否取消学位;

(3)有关方可于接到表决结果后三个月内,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表决自动生效;

(4)学位委员会向社会公告表决结果,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6.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6.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6.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6.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7.1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7.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7.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7.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7.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51.html

7.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7.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7.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