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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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

(版本号:ICE8000-033-20050709-20141025-28)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快速、公正地解决各类信用争议,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信用争议,一般是指争议一方被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的各类争议。

本标准所称ICE8000已立信组织,也称ICE8000诚信组织,简称[已立信组织]、[诚信组织],是指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并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认证的单位、个人、地区,包括:诚信承诺星个人、诚信承诺星单位、诚信承诺星地区、诚信希望星个人、诚信启明星个人、诚信光明星个人、诚信希望星单位、诚信启明星单位、诚信光明星单位、诚信希望星地区、诚信启明星地区、诚信光明星地区。[已立信组织]的名词含义等同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也等同于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世界信用组织[WCO]内部设立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代表世界信用组织[WCO]以仲裁的方式,独立、中立、公正地解决信用争议。

1.6为防范道德风险和提高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等有关当事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建立信用档案,当事人拒绝的,其提交的证据无效或效力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拒绝或中止仲裁。

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应在相关文书中注明,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记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7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证据标准》的要求,否则证据无效或效力低。

1.8信用争议仲裁,遵循独立、中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信、监督、调解原则。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1.11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仲裁标准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1.12为便于监督和降低成本,书面审理应通过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进行,有关审理的沟通,也应尽量使用ICE8000诚信信函进行。

第二章 管辖

2.1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它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对于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相关标准默认约定的仲裁条款,被申请人有权在接到仲裁通知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排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排除仲裁条款适用通知书之日,即时终止仲裁程序。如果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仲裁答辩书,则确定被申请人已排除该默认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委员会即时终止仲裁程序。

建议当事人约定如下形式的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仲裁协议订明由世界信用组织[WCO]或者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仲裁委员会按本仲裁标准仲裁。

2.3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有管辖权法院作出裁定,则由该法院裁定。

2.4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2.5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或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的进行。

2.6对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任一方均不得就已约定的争议问题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对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仲裁组织

3.1仲裁员任职资格,包括:

(1)品行端正;

(2)具有法律知识及相应的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视为达到本要求:

A、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曾任法院审判员满8年的;

D、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

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性工作并具有公认的丰富知识;

F、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并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

3.2仲裁员任职后,应于三个月内获得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并办理执业登记,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身份,否则,视同自动辞职。如果仲裁员在聘任期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学习考试和执业登记,视同自动辞职。

3.3仲裁员任期一年,可无限自动连任,未出现重大失职或廉洁问题或品行不端问题,并经国际道德法院审理不被解职。

3.4仲裁员、世界信用组织[WCO]理事、监事、审理委员、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名仲裁员。社会各界人士均有权推荐仲裁员。

3.5全体仲裁员直接选举产生九名委员,该九名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中途补选的委员任期为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的余期。

仲裁委员会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其职责如下:

(1)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职控诉;

(2)决定和组织实施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外交事项;

(3)为仲裁员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支持。

3.6仲裁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主任的职责是主持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根据主任的安排协助主任工作。

3.7六名(含本数)以上仲裁委员有权召开仲裁委员会议,五名(含本数)以上仲裁委员支持即为表决通过。主任未参加会议,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可由副主任或参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3.8仲裁员和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员会遵循独立原则办理案件。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组织、个人,均无权干涉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独立办案。

3.9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的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并附简介。

第四章 仲裁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4.1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4.2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按《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申请无效: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

B、承诺在仲裁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仲裁申请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申请人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与申请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3)相关证明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证据资料清单应写明证据资料名称、证明事项摘要、页次(或查询方式);

B、证据应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证据标准》规定的形式要求。

4.3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予以立案。

仲裁解委员会立案后应立即签发仲裁通知书。该通知书连同本标准、仲裁员名册等资料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

4.4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仲裁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答辩无效或效力低:

(1)答辩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

B、承诺在仲裁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仲裁答辩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答辩人及联系方式、被答辩人及联系方式、答辩理由、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与答辩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3)相关证明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证据资料清单应写明证据资料名称、证明事项摘要、页次(或查询方式);

B、证据应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证据标准》规定的形式要求。

4.5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参照符合第4.2条规定的形式要求。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按照《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预缴仲裁费。

4.6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修改。

4.7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

4.8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9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21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有国籍或无国籍自然人均可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4.10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可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作出裁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可裁定第三人冻结、扣押、提存有关当事人的财产、债权或相关资料: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举证;

(2)第三人具有ICE8000[已立信组织]的信用身份;

(3)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责任担保金(如果当事人申请错误,将以责任担保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接到仲裁委员会相关裁定后,如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开说明不执行的正当事由,应予以执行。否则,属于未履行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仲裁义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节对第三人进行公告批评、公开曝光或取消[已立信组织]信用身份。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4.11双方当事人应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双方抽签决定选定权方,由获得选定权的当事人决定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按上述规定选定相关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的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4.12本标准所称抽签方式一般包括:

(1)现场抽签。抽签人到达指定的地点现场抽签,抽签后有关当事人有权当场验签。

(2)函件抽签。发签人将密封签条寄至抽签人,抽签人抽取特定个数签条后将余下的签条寄回。寄回的签条被开封或数目错误的,抽签无效。

仲裁委员会选定抽签方式时,应遵循尽量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当事人要求现场抽签的,应现场抽签。

4.13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

4.14被选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4.15当事人对被选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应在发生和得知该回避事由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4.16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4.17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离职等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替代的仲裁员。

替代的仲裁员选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节审理

4.18仲裁庭可以开庭审理案件,也可以书面审理案件。

仲裁庭书面审理案件时,应给予双方当事人至少两个轮次的书面控辨和最后陈述的机会。

4.19开庭审理的案件,按以下顺序进行发言:

(1)请求与举证轮次。

A、申请人陈述其请求、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B、被申请人陈述其答辨意见、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C、反请求人陈述其请求、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D、被反请求人陈述其答辨意见、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2)辨论与质证轮次。

A、申请人发言,并可询问被申请人、证人等。

B、被申请人发言,并可询问申请人、证人等。

C、反请求人发言,并可询问被反请求人、证人等。

D、被反请求人发言,并可询问反请求人、证人等。

(3)最后陈述轮次。

A、申请人对其申请做最后陈述。

B、被申请人对其答辨做最后陈述。

C、反请求人对其反请求做最后陈述。

D、被反请求人对其答辨做最后陈述。

当事人可请求上述三个轮次是否重复或增加,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4.20仲裁庭在决定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后,应于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4.21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均不得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情况下,向仲裁庭提交伪造、虚假的陈述等证据资料,否则,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仲裁庭应在裁决中一并或单独作出惩诫。

4.22仲裁地点由仲裁庭按发生费用低、方便仲裁的原则确定。

4.23无论是否开庭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均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仲裁庭应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记者及相关人员旁听。记者及旁听人员采访或旁听审理前,应出具身份证明、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

(2)保证在审理过程中自觉遵从庭审秩序;

(3)保证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对庭审情况进行报道,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4.2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请求、陈述等资料,以及仲裁庭出具的《仲裁书》等资料,均属于绝密级资料,仅供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且查阅人应声明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保密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书》或在仲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信用惩诫程序或相关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公开上述有关资料。

4.25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其影响。

4.26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任一国家的机构或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专家或鉴定人接受咨询或鉴定前,应承诺遵守本标准,否则,其提出的报告等相关资料无效或效力低。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向专家/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鉴定人审阅、检验及/或鉴定。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交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鉴定人参加开庭的,专家/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对其报告作出解释和接受质询。专家/鉴定人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的,或拒绝对报告内容进行解释或接受质询的,其相关报告内容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或效力低。

4.27证人在作证前,应承诺遵守本标准,否则,其提出的证据等相关资料无效或效力低。

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证人参加开庭的,证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对其证言作出解释和接受质询。证人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的,或拒绝对相关证言进行解释或接受质询的,其相关证言内容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或效力低。

4.28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良心宣誓或书面声明良心誓言条款及/或CS条款,相关人员拒绝的,其提出的证据等相关资料无效或效力低。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4.29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4.30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当事人、媒体、旁听人员等均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录像,但不得将相关视听资料用于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与事项。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4.31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资料及/或电子资料,有权对事实进行调查或约谈相关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32为提高效率,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信息加注标准》,提交电子的陈述与答辩资料。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33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拒绝承担举证义务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34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在仲裁庭成立之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4.35为避免激化矛盾,在仲裁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提起行政举报等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对于仲裁程序启动前已经生效的信用惩诫措施,应当暂时中止。

4.36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4.37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

4.38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4.39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定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4.40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审理程序、司法程序和其它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信用调解组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谅解、妥协事项,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节裁决

4.41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至三个月。

4.42仲裁庭应根据事实,依照人类普适价值原则、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合同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4.43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员无权进行不记名表决,且同时应详细说明表决理由。

4.44仲裁裁决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自然无效:

(1)道德法庭具体表决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

B、承诺在仲裁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裁决书”、“裁定书”、“裁判书”、“判决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当事人名称及信用编码、当事人请求、争议问题、仲裁庭具体表决人的具体表决结果及表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落款。

4.45裁决书应有仲裁庭所有成员或多数成员的签名、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仲裁庭成员拒绝对裁决书签名的,视同其不同意裁决书内容。

4.46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4.47仲裁庭有权对违反本标准的有关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裁决。

4.48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

4.49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4.50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就仲裁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它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4.51如果仲裁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仲裁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节执行

4.52当事人应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国际条约或者有管辖权国家的相关法律,向有管辖权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权按本标准相关规定追究其信用责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仲裁委员会可裁定第三人划拨、提存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的财产、债权: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举证;

(2)第三人具有ICE8000[已立信组织]的信用身份;

(3)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责任担保金(如果当事人申请错误,将以责任担保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接到仲裁委员会相关裁定后,如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开说明不执行的正当事由,应予以执行。否则,属于未履行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仲裁义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节对第三人进行公告批评、公开曝光或取消[已立信组织]信用身份。

第五章 简易的仲裁程序

5.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美元50万元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5.2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5.3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5.4仲裁庭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5.5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5.6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应在开庭前15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到双方当事人。

5.7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15日期限的限制。

5.8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本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效力。

5.9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与第5.1条的规定抵触的,除外。

5.10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5.11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标准的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约定的仲裁程序

6.1当事人可以自行书面约定仲裁程序,但是该仲裁程序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认可和备案,否则约定无效。

除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仲裁委员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认可和备案。

6.2当事人可在提交仲裁申请前书面约定仲裁程序,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通知之后约定的仲裁程序无效。

6.3 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程序以后,应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可和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程序审查费用。

仲裁委员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认可和备案的决定,并通知各当事人。

6.4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未被认可或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由仲裁委员会按本标准的其它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6.5约定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提请仲裁时应一并提交仲裁委员会签发的《约定仲裁程序许可与备案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后,当事人不得要求变更仲裁程序。

6.6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中未约定事项,适用本仲裁标准的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7.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7.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7.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7.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7.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7.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8.1仲裁委员会以中文和英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其它语文的译本。

8.2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8.3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4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8.5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8.6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8.7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33.html

8.8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8.9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8.10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