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不特定、具体或者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上。
二、 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第一步,申请。失信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步,失信人发布道歉公告,进行公开道歉。协会根据受侵害人的分布情况,确定公开道歉内容、公告媒体、公告次数。公告次数在三次以上,失信人每次道歉之间的间隔时间应在30日以上,在第一次的公开道歉后120日内,未出现明确提出不谅解失信人的受侵害人,视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谅解了失信人。
在公开道歉的同时,失信人还应公开做出附加CS条款的承诺,郑重向受侵害人和社会承诺:不再从事类似失信行为或不再从事失信行为。
第三步,公示。 协会根据受侵害人公开道歉期间的情况,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四步,异议调查或公告。
1、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协会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然后重新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重新从第三步执行。
2、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协会对外发布正式的《信用修复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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