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信用修复程序-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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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信行为,适用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特定、具体并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下。

二、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一)失信人达到到信用修复标准的,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失信人应保证自己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应承诺遵守本标准,同时应声明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

(二)由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失信人只提交受侵害人名单但未提交谅解协议书的,可由ICE8000信用机构联系受侵害人协商签订谅解协议书。

(三)公示。ICE8000信用机构根据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四)抽样调查、异议调查。

1、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

2、无论是否有人提出异议,ICE8000信用机构均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五)结果公告。

1、经过调查,发现失信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不真实情况的,修复失败并公告。失信人可以重新提交修复申请。

2、经过调查,未发现失信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修复成功并公告。

三、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应中止普通信用修复程序,可启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有一半以上的受侵害人无法联系时;

2、发现有更多不特定的受侵害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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