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业自律与同业监督简介-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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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业自律与同业监督简介

一、起初,各经济主体未有公民意识,奉行“各扫门前雪”的哲学。随着同行业内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性的增加,行业内的“害群之马”的失信违法行为给同业人员带来的损害与危机越来越多,人们开始认识到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的必要性。最终,行业内的热心于公益事务的公正人士开始创立非政府组织[NGO],非政府组织[NGO]使得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经常化和规范化。

二、行业自律有两个含义

1、相对公权力而形成的法律而言,一个行业的从业者遵循自愿原则约定某些标准,并自觉遵守之。如:世界信用组织[WCO]约定会员在执业时应遵循独立、中立、客观、公正原则。

2、行业的从业者自愿和自觉地遵守一些公认或必要的标准。如:在某地一小吃街,从业者并未在章程和相关文件中约定不购买病死猪肉,但是,从业者都认为“不购买病死猪肉”是应当遵守的标准,并且多年来一直自觉遵守。

三、同业监督有两个含义

1、同行业内的从业者相互对是否遵守某些约定的标准进行监督。

2、同行业内的从业者相互对是否遵守某些公认或必要的标准进行监督。

四、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的优点

1、自律标准由行业内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己制定,自愿服从的意愿很强;

2、自律标准由行业内的资深人士负责执行,相对于政府监督而言,信息不对称现象较少,违反自律标准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难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规避责任;

3、当人们认识到同业人士的失信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自身时,行业内同业监督的积极性较高。

五、非政府组织[NGO]实施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的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抑或是二者同时失灵,非政府组织[NGO]实施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均可有效地预防或消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保证行业内部的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外注:在此需要说明的,一些人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同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人类社会的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是自然之天道,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并不是弱肉强食的动物丛林法则,人类并不必担心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会演变为弱肉强食的动物丛林法则,原因是:公平竞争的过程,是竞争者比能力的过程,更是竞争者比道德的过程。公平竞争的结果是有德有才者胜出,无德无才者出局,有德无才者得到资助。胜出者将会捐赠于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又会帮助有德无才者和无德有才者超越自我的弱点。人类需要警惕的是:打着各种旗号或主观上出于良好之目的,客观上损害公平竞争的努力或制度设计。没有公平竞争的行业或领域,必然会演变成不择手段、不讲道德的恶性竞争局面,导致有德者失败无德者胜出劣胜优汰的逆向淘汰结果。)

六、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的特点

1、吹哨者有主导权、且能获得重奖。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吹哨者在监督中的作用。吹哨者的概念,郎咸平教授在广东卫视的《财经郎眼》节目中,做过较为充分的介绍,笔者受启发很大。

标准中规定:吹哨者,是指发现违规行为 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或媒体举报的人。吹哨者可以是违规行为的受侵害人,可以是违规单位的员工,也可以是违规行为的参与者,也可以是与违规行为无关系的任何人。

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没有垄断违规行为的调查权。吹哨者具有对违规行为调查的主导权,吹哨者可以举报,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调查,也有权自行调查,直接到国际道德法院起诉。

失信行为的知情者、受侵害者都有权担当吹哨者,向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举报或直接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诉讼。世界信用组织[WCO]用恶意失信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重奖吹哨者。

2、每一个会员均有协助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标准中均规定,会员在知悉其他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时,有权利和义务如实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反映。

3、每一个会员均有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调查、审理、仲裁工作的义务。

相关标准中均规定,会员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调查、审理、仲裁工作中,积极配合的义务。

4、调查与裁决分开。

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总裁及行政会、理事会没有裁决权,只有调查权。裁决权在国际道德法院,是否处罚、如何处罚最终由国际道德法院决定,从而保障处罚的公正性。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严谨、科学、独立,从而保障好人不被冤枉。

5、恶意失信行为的罚款性赔偿和精神损失。

如果会员是恶意违规,则需要承担罚款性赔偿和精神损失。

6、无具体处罚标准、从而保障处罚力度与时俱进。

处罚标准如果制定得很具体,比如:某某违规行为罚款多少元。这样就会使得,行为人可以预先计算违规成本,当违规成本低于违规收入时,他仍有违规的积极性。如果规定得不具体,而是由控诉人(或受侵害人)根据违规行为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罚标准,由国际道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这能使行违规成本无法事先计算,保障处罚力度总能大于违规收入。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1.4 本标准所称违约行为,是指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的行为,一般包括:失信行为、违反道德底线行为、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等。在标准的语境中,用违约行为合宜,因为ICE8000标准本身就属于一个约定。但是,在本书中为了便于表述,使用 “违规行为”代替“违约行为”。

上述内容摘自:《打造诚信单位——风险控制与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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