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信用修复程序-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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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不特定、具体或者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上。

二、 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一)申请。失信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相关证明资料。

(二)失信人发布道歉公告,进行公开道歉。ICE8000信用机构根据受侵害人的分布情况,确定公开道歉内容、公告媒体、公告次数。公告次数在三次以上,失信人每次道歉之间的间隔时间应在30日以上。

(三)在第一次的公开道歉后180日内,未出现明确提出不谅解失信人的受侵害人,视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谅解了失信人。如果出现明确提出不谅解失信人的受侵害人,则失信人应与该受侵害人签订谅解协议。签订谅解协议后视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谅解了失信人。

(四)公示。 ICE8000信用机构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五)抽样调查、异议调查。

1、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受侵害人,仍有权要求与失信人签订谅解协议,但该谅解协议应与失信人以前签订的谅解协议公平一致。受侵害人拒绝签订该协议的,视同放弃相关权利,仍视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谅解了失信人。

2、无论是否有人提出异议,ICE8000信用机构均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谅解协议等证明资料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六)结果公告。

1、经过调查,发现失信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不真实情况的,修复失败并公告。失信人可以重新提交修复申请。

2、经过调查,未发现失信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修复成功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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