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德法院
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道德判决书(公开讨论稿及异议证询函)
编号:3392419
封面声明 1、本文件共包括封面声明、扉页声明、内容三个部分。 2、打开和阅读本文件内容,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本文件的封面声明和扉页声明。 3、所有ICE8000执业文件,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方能生效。本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4、本文件已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真伪查证方法见落款下方。 5、也可用右下方的二维码验证,手机扫一扫后,输入文件落款下方的查证编号与查证密码即可。
|
出具方:世界信用组织 日 期:2022年03月14日
|
3392419号文书扉页声明
1.承诺: |
打开和阅读本文件内容,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本扉页声明。 |
2.信息标题: |
国际道德法院关于天境公司道德判决书的公开讨论稿及异议证询函 |
3.信息适用标准: |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息披露标准》,网址: https://www.ice8000.org/gc/82.html |
4.信息当前类别、秘密级别、传播范围: |
各类通知、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公开传播: |
5.良心誓言内容: |
作为信息阅读人(或其授权经办人、代理人),本人(代表信息阅读人,同时)以自己的良心、人格、信仰、健康、生命,郑重作出以下誓言: 5.1承诺阅知本信息适用标准,并承诺遵守该标准; 5.2保证自己符合本信息传播范围,有权阅读本信息; 5.3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信息,保证不将本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5.4对于涉密信息,承诺对信息保密,保证不向无权阅读本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5.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被公开投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 |
6.相关说明: (注:“文件”、“信息”、“文书”三个词只是表述角度不同,其含义相同。) |
6.1本文件涂改无效。 6.2所有ICE8000执业文件,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方能生效。本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6.3本文件内容尾部应注明备案验证网址和验证密码,否则,属于无效文件。 |
7.善意提示: |
对本信息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
8.文件出具方名称与诚信编码: |
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盖章 ) 文件备案日期:2022年03月14日 |
国际道德法院
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严重恶意失信行为】的第一审道德判决书(公开讨论稿)
当事人和法庭之友异议询证函
各有关方及法庭之友:
现将《国际道德法院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严重恶意失信行为】的第一审道德判决书(讨论稿)》公开发送给你们,请于30日内提交你们的异议和意见。尤其注意:
1、本次异议询证函,是国际道德法院,最后一次对事实履行“合理核实义务”,如果你们对本文件中的事实部分或任何部分有异议,请诚信提出。如果有异议拒不提出,一切后果自负,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
2、所有的书面异议,都会被认真对待。
3、异议书的内容:(1)异议人:实名或匿名;(2)是否要求公开异议;(3)民议的事项与理由,如果有证据应附据。
4、异议时限:三个月,请于2022年6月15日之前提出。
5、本文件是讨论稿,一旦正式稿(正式判决)发布,将无法再删除。将来就是信用修复,也只能进行信用修复加注。
6、异议接收邮箱:imc@ice8000.org
国际道德法院
2022年3月15日
注:本文件的PDF版本,可在网页的此处下载。
请点击下载文件:// 天墇公司道德判决书公开讨论稿202200315sy.pdf文件下载//
目录
10.2我们对中国华诚以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为其执业标准和理论依据的意见
11.9天境公司如果本身并不欠款,是否构成【严重恶意失信行为】?
11.10每一个人,都有诚信的义务,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11.11每一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也有义务承认和尊重别人的言论自由。
1、重要声明和免责声明
1.1国际道德法院是一个独立的纯民间组织,不是一个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或半官方组织,也没有任何国家或政府的背景。为了保障独立与中立,国际道德法院无意获得任何国家或政府的背景。同时,也正因为如此,公平、公正,是国际道德法院的生存与发展基础。
1.2本文件仅仅对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和世界诚信组织【WIO】会员有法律效力。对于非会员,本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文件正确,可以遵守,认为不正确,有权不遵守。但是,有关方可以根据当事人对文件的态度及遵守情况,自主评估和判断当事人的诚信意愿、道德水准、失信风险,并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慎重与之交往或拒绝与之交往。
1.3本文件属于一个信用评价意见,是国际道德法院根据事实和常理发表的观点,属于国际道德法院的言论自由。国际道德法院对道德控诉进行立案及审理的权利,来源于美国、加拿大及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的言论自由精神和公序良俗原则,并受上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保护。根据言论自由的宪法精神,国际道德法院(或者其它任何人、任何组织)有权利基于事实和常理,对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发表其观点。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国际道德法院(或者其它任何人、任何组织)有权利以正义的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维护人类生存的道德基础。同时,我们也坚信,言论自由来源于上帝,属于天赋权利之一,神圣而不可侵犯。
1.4 本文件是国际道德法院的财产(换句话说:本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国际道德法院),但是,任何人均可以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使用、援引、转载、参考、借鉴等一切的善意使用,包括用于商业目的的出版等使用。
1.5本文件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1.6基于国际道德法院的严谨、独立、中立、客观、公正,本文件对各有关方的失信风险防范工作,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希望各方认真阅读本文件。但各方注意,应全面阅读本文件,任何人不得断章取义。并且请注意,本文件仅供各方自愿参考,参考本文件的后果由各方自负。
1.7免责声明。由于天境公司拒不参与我们的审理程序,我们无法知道本文件所述事实,是否存在瑕疵。如果事实确实存在瑕疵,是由于天境公司等相关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所导致的,由天境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因为我们给予天境公司足够的时间,对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其拒不提出。我们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职义务,我们不对事实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2、原告及国际信用编码、联系方式
原告: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本文件简称中国华诚
原告国际信用编码:E-HC00339331
负责本案件的主任信用师:李景铄主任
执业资格:国际信用管理师[ICM]
信用师信用编码(执业证号):P-JJ00000308776
电子邮件:lijingshuo@zghcxy.com
3、被告及相关信用责任人(信用责任人是动态的)
3.1被告及第一信用责任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国际信用编码:E-TJ00197436),本文件中简称天境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9号1幢14-1
邮编:401120
电话:023-88908828
电子邮件:609990057@qq.com
3.2第二信用责任人:
(1)龚琪阳(国际信用编码:P-YY00000312451;职务: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3第三信用责任人:
待查
3.4第四信用责任人:
(1)张文静(国际信用编码:P-WJ00000362851;职务:监事)
3.5第五信用责任人:
待查
3.6第六信用责任人:
待查
3.7第七信用责任人:
待查
4、本文书遵守的信用标准与道德法庭的组成和审理程序
4.1为了保障公平、公正,本文书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该信用标准具体内容详见以下网址:(国际信用监督网)https://www.ice8000.org/gc/21.html。请中国华诚、天境公司及其代理人、相关方阅读该标准,发现我们未遵守该标准,请及时提出。
4.2根据上述《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4.4条款:“天境公司在首次向道德法院提交的答辩书中,有权决定道德法官,也有权决定由三个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但是由于天境公司未行使上述权利。本案件按中国华诚的选择进行组庭,由道德法官李宗恒一人组成道德法庭。
4.3根据上述《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3.1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美元50万元的,适用本简易程序”。所以,本案件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道德法官作出的(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诚信承诺与保证
本人李宗恒,作为国际道德法院授权审理本案的道德法官,本人代表国际道德法院,同时以自己的良心、人格、信仰、健康、生命,郑重作出以下誓言:
5.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5.2独立、中立、客观、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件;
5.3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保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人良心将自责和不安。
6、原告的主张与理由
原告的主张与理由,详见《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严重恶意失信行为】的道德控诉书(华诚执字[2021]3385082号)》,网址是https://www.ice8000.org/819/3385082.html,本文不再赘述。
7、被告的答辩与理由
7.1我们不知道。2021年6月6日,我们委托中国华诚向天境公司发送了,同时我们也向天境公司公开发送了《国际道德法院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控诉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严重恶意失信行为】的立案通知书(编号:道德执字[2021] 3385282号)》(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85282.html),通知天境公司提交答辩书。但是,天境公司未提交答辩书,我们不知道其答辩与理由。
7.2但是,为了努力追求公正和事实真相,我们将天境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以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14473号,作为答辩与理由,见附件。
8、对事实与证据的审理
8.1我们对事实与证据的审理过程
(1) 2021年6月6日,我们向天境公司公开发送了《国际道德法院关于中国华诚信用公司诉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严重恶意失信行为】的审理通知书(编号:道德执字[2021]3386167号)》(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86167.html),通知天境公司审理时间线,其中包括中国华诚和天境公司对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之后,中国华诚向我们提交了电子版的控诉书、证据清单和证据资料。
(2) 2021年12月02日,我们在网上建立公开的证据档案《国际道德法院关于中国华诚诉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3710号案件的证据档案》(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90052.html),并向天境公司公开发送了《国际道德法院致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3710号案件质证(及/或)举证通知书(编号:道德执字[2021]3390057号)》(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90057.html),通知天境公司对中国华诚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天境公司未对中国华诚提交的证据,提交任何异议或质证意见。
(3)由于本案是缺席审理,天境公司未应诉,所以,本道德法庭,对证据审理非常谨慎,反复对照了证据间是否有矛盾,并向世界信用组织调取了中国华诚向其备案的3254号案件执业档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对照。
(4)中国华诚提交了5份通话录音文件作为证据,该证据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而未在网上公开。但是,该录音文件,本道德法庭留存一份。
(5)为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本道德法庭要求证据提供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图片处理,打上了马赛克。但是,未打马赛克的文件,本道德法庭留存一份。
8.2我们对事实与证据的意见与免责声明
(1)中国华诚的证据,是完整的,未发现证据相互之间有矛盾,能支持其《控诉书》(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85082.html)中的所主张的事实。并且,中国华诚的一些证据来源于第三方、相互形成了证据链,伪造和虚假的可能性极小。而且,天境公司未对上述证据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本道德法庭全部采信中国华诚提交的证据和中国华诚在《控诉书》中主张的事实,事实详述见:《控诉书》(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85082.html),证据详情见:《国际道德法院关于中国华诚诉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3710号案件的证据档案》(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90052.html),在此不再赘述。同时,为了人们便于了解事实,本道德法庭书写一份事实摘要,见本文件8.3.
(2)免责声明:由于天境公司未应诉,也未对上述证据提交任何异议,如果将来事实上证明中国华诚造假,责任由中国华诚和天境公司共同承担,我们不承担中国华诚造假责任,因为已遵守了程序正义原则和勤勉尽职原则,但天境公司未提交异议,我们没有办法知道中国华诚造假。
8.3事实摘要精简版
详细的事实过程及相关证据,请查看6.2(1)所述的网址链结,并请注意6.2(2)的免责声明。为便于人们阅读,本道德法庭书写了一份《事实摘要精简版》,见以下内容:
(1)重要事实1,债权人合法委托。
2020年8月5日,债权人受债权不能实现的困扰,申请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诚)对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境公司)的欠款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委托该公司催收该笔账款。(中国华诚说明:虽然债权人是中国的公民,但是,中国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中国公民向香港公司购买信用评价或商账催收的专业服务。所以,上述公司的上述作法是合法的。)
(2)重要事实2,中国华诚合法接受委托。
2020年8月24日,中国华诚审核了债权人的宣誓证词及有关债权资料,接受了其申请和委托,开始在香港为债权人提供信用评价或商账催收服务。(中国华诚说明:虽然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是香港的公司,但是,香港及中国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香港公司向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评价或商账催收的专业服务。所以,中国华诚的上述作法是合法的。)
(3)重要事实3,第一次劝善和给予异议权。
2020年8月27日,中国华诚在香港签发了《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致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征询、信用评价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华诚执字[2020]3377534号)》,向债务人询证债权异议,进一步调查核实债权,并请求其:如果对债权无异议,则还款或分期还款,如果对债权有异议,则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对方未对债权提出异议,也未还款、也未分期还款。(中国华诚说明:该函件是在香港签发的,该行为发生在香港,并不违反香港和中国的任何法律,所以,是合法的。)
(4)重要事实4,第二次劝善和给予异议权。
2020年9月15日,基于中国华诚在《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致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征询、信用评价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华诚执字[2020]3377534号)》的请求,是显而易见的合理的,债务人无理的拒绝了该请求。中国华诚将该“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鉴定为“涉嫌恶意失信行为”,并在香港签发了《华诚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涉嫌恶意失信行为】的内部投诉(华诚执字[2020]3377925号)》,要求他改正“涉嫌恶意失信行为”,或者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再次遗憾的是,债务人仍拒不改正、也拒不异议。2020年11月20日,中国华诚被迫将《华诚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涉嫌恶意失信行为】的内部投诉(华诚执字[2020]3377925号)》从“异议和解期的信用信息”变更为“生效的内部投诉信息”。(中国华诚说明:该函件是在香港签发的,该行为发生在香港,并不违反香港和中国的任何法律,所以,是合法的。)
(5)重要事实5,因天境公司对中国华诚的合理请求不予回复,中国华诚被迫启动信用惩戒程序。
中国华诚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22日,在香港签发一些《失信风险提示与道义请求函》,要求其关联方(包括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规劝其改正失信行为及防范其失信风险。(中国华诚说明:这些函件都是在香港签发的,该行为发生在香港,并不违反香港和中国的任何法律,所以,是合法的。)
(6)重要事实6,因天境公司承诺与债权人进行对账,中国华诚暂停信用惩戒程序,等待天境公司履行承诺,但其拒不履行。
2021年3月3日,中国华诚收到了来自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的《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关于协调督促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维护社会信用建设情况的函》,在函件中该公司称其已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明确要求其尽快妥善处理好所涉债权债务纠纷。随后,经中国华诚与天境公司沟通,天境公司承诺会与债权人进行现场对账。但在随后的45天内,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无限期推诿、拒绝进行对账工作,拒不履行承诺。
2021年4月20日,中国华诚在香港签发了《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致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信用督促函(华诚执字[2021]3383509号)》,再次督促天境公司履行对账承诺。同时签发《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致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的商函(华诚执字[2021]3383524号)》,恳请其再次督促债务人履行对账承诺。但债务人仍拒不回应。
(7)重要事实7,中国华诚接到法院传票,天境公司告中国华诚与债权人侵犯其名誉权。
2021年5月17日,中国华诚收到了天境公司的法院起诉书,天境公司控告中国华诚和债权人侵犯了其名誉权。
(8)重要事实8,在决定提交国际道德法院审理前,中国华诚再次劝善,再次给予改正机会。
2021年5月20日,中国华诚在香港签发了《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致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国际道德法院诉讼前的最后劝善函》(华诚执字[2021]3384494号),再次劝其改正,但是,对方仍拒不回应。(中国华诚说明:提交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是我们无奈的选择。只要债务人在以前的任何劝善程序中改正失信行为,都不会走到这一步。)
9、对法律依据的审理
9.1天境公司对中国华诚法律依据的意见
(1)中国华诚声称其在香港签发信用执业文书,应适用香港法律,其行为未违反香港法律,也未违反中国法律。天境公司未提交答辩书,本道德法庭不知其是否对此项主张,有无异议及异议的理由与依据。
(2)虽然如此,本道德法庭看到天境公司在其向重庆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声称:中国华诚作境外公司,未在中国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本道德法庭视为其异议理由。
9.2我们对中国华诚以香港法律为其适用法律的意见
(1)本道德法庭审查中国华诚的催款行为及信用评价过程,主要发生在香港而非中国大陆,信用评价和催款文书的签发地是香港。本道德法庭认定:中国华诚的催款行为及信用评价行为,应适用香港法律,同时,由于信用评价的标准是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该标准是世界信用组织(WCO)发布的,世界信用组织(WCO)总部注册地在美国和加拿大,按美国和加拿大长臂管辖权原则,中国华诚的催款行为及信用评价行为,应适用美国法律和加拿大法律。
(2)本道德法庭未发现美国法律、加拿大法律、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有禁止中国华诚的信用评价行为和催款行为的条款。按照“法无禁止、民皆可为;法无授权、官皆不可为”、以及“不违法,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中国华诚信用评价行为和催款行为是合法的。
(3)本道德法庭认为,中国华诚催款文书和信用评价文书是在香港签发的,其并未在中国大陆从事催款和信用评价工作,不需要获得中国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举个例子,一个人到香港的A公司购买一个商品或服务,香港A公司并不需要获得中国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再举个例子,香港的报纸在香港发布一个对中国大陆某一单位的新闻报道和评论,这家报纸也不需要获得中国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中国华诚,是在香港,对天境公司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和提出了相关要求。
10、对理论依据的审理和意见
10.1天境公司对中国华诚理论依据的意见
(1)中国华诚在其信用评价文书中援引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的内容和声明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也就是说: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是其发表信用评价意见的理论依据和工作标准。天境公司未提交答辩书,本道德法庭不知其是否对IC8000标准,有无异议及异议的理由与依据。由于天境公司未应诉,我们不知道天境公司的意见。本案是缺席审理与判决。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除非中国华诚提交的事实、证据、理由,明显反对其自身的理论依据,或者:中国华诚的理论依据明显不符合道理,我们一般都会同意其理论依据。虽然如此,我们仍然最大限度地,尽量寻找对天境公司有利的因素,追求客观、公平、公正。
(2)如果本审理意见,委屈了天境公司,是天境公司不应诉导致的,与我们无关。如果天境公司认为自己受到了委屈,也希望天境公司到国际道德法院提起二审程序。
10.2我们对中国华诚以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为其执业标准和理论依据的意见
(1)本道德法庭认为,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不是法律或强制性的标准,属于自愿的标准。其被有关方自愿适用或援引,不是因为国家或政府强制推动或法律的强制要求,而是因为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打一个比方,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像是一个生产桌子的方法与程序,生产桌子的厂家如果认为这个方法与程序,有利于提高其桌子的质量,就会自愿使用这个方法和程序。
(2)本道德法庭认为,按照香港法律,中国华诚有信用评价的权利,也有是否使用ICE8000信用标准的权利。无论世界上有没有ICE8000信用标准或者其是否使用ICE8000信用标准,中国华诚都有信用评价的权利。中国华诚为提升其信用专业服务水平,其有权利自愿使用任何理论依据或信用标准,只要该理论依据的管理者或信用标准的管理者,同意其使用。换句话说,中国华诚使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进行信用评价,并不违法,是合法的。
(3)本道德法庭认为,ICE8000信用标准中,有十分便利且十分严格的问责程序,以确保ICE8000信用机构的公平公正,中国华诚自愿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进行信用评价,也说明了其有强烈的诚信意愿,愿意在信用评价程序中遵守“公平、公正”等执业准则。
(4)本道德法庭对本案件中,中国华诚适用的和援引的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发现其程序是正义的,非常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10.3我们认为政府不应制定信用标准,理由如下:
(1)国家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只有不制定信用标准,才能保证信用标准的科学性由市场直接检验。
(2)政府制定信用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难以得到国际上普遍承认。国际上,国家部门除自己依法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这类标准正渐渐减少)外,并不对社会组织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查或发布认可,而是由社会和市场直接检验。制定标准的社会组织往往是由行业内优秀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组成。当前国际上流行的 270 多个标准几乎都是由民间社会组织制定的,这些标准直接由社会与市场检验,其权威性源自于标准本身的科学性与先进性,而非政府或国家其他部门的认可或强制推动力。
(3)政府制定信用标准,不但增加政府人力和财力负担,而且难以保证标准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其他国家,政府不参与很多标准的制定,是因为政府部门的惰性往往会使标准滞后,在中国也曾出现类似情况。
(4)政府制定的信用标准,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则会与现行法律和法治精神相抵触;如果是推荐性标准,一些政府部门也会在利益驱动下将其成为变相的强制性标准,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自由选择,损害信用评价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进而损害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且,假使政府制定的信用标准不科学,将会损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5)政府制定信用标准,与中国国务院提出的“打造有限政府”和“打造法治政府”的精神相违背,不利于发挥民众的创新精神,不利于实现“创新国家”的目标。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民众的权力就退一步,政府管得太多,不但管不好,也挤压了民众发挥力量的空间。按照“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宜干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政府不宜干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宜干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宜事前介入。这些精神和原则,也已在《行政许可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
11、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审理与意见
11.1天境公司对中国华诚诉讼请求的意见
(1)由于天境公司未应诉,我们不知道天境公司的意见。本案是缺席审理与判决。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除非中国华诚提交的事实、证据、理由,明显反对其自身的诉讼请求,我们一般都会同意其诉讼请求。虽然如此,我们仍然最大限度地,尽量寻找对天境公司有利的因素,追求客观、公平、公正。
(2)如果本审理意见,委屈了天境公司,是天境公司不应诉导致的,与我们无关。如果天境公司认为自己受到了委屈,也希望天境公司到国际道德法院提起二审程序。
11.2关于中国华诚向天境公司请求内容是否合理的分析
中国华诚共向天境公司提出三次请求,下面,大家看一下每一次的请求内容以及体会一下这些内容是否合理:
(1)中国华诚第一次的请求。2020年8月27日,中国华诚在《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致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征询、信用评价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华诚执字[2020]3377534号)》中的请求内容引用如下(见方框内):
第四章、我们的合理请求 (显而易见合理的请求)
在此,我们诚恳地请求贵单位: 4.1贵单位如果对债权无异议,请于接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欠款3311028元人民币,我们不再主张逾期账款的利息,且于还款后删除有关的信用记录。付款后请务必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我们不及时知悉该情况,可能导致我们启动了信用惩诫程序或没有及时停止信用惩诫程序。因此导致的后果,只能由贵单位自行承担。 债权人指定的付款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4.2贵单位 如果对债权无异议,但是确实存在财务危机,请于接函后7个工作日内先付一半本金(1655514元)加上利息(253057元)共(1908571元),余下本金(1655514元)于一个月内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阶段利息计算:本金为3311028元,2019年01月31日至2020年08月27日共 574天,银行利息:3311028*4.86%/365*574=253057元(四舍五入)。4.86%是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贷款年利率,是近25年来的较低贷款年利率。如果第二笔不能按期支付,应计算第二阶段利息。 4.3贵单位如果对债权等有异议,请务必于接函后7个工作日内诚信提出。注意请不要在异议程序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无理取闹。否则,将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并受到严厉的信用惩诫。
为了ICE8000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世界信用组织【WCO】要求信用师对信息异议和解期内接收到的异议进行备案,以能够让信息阅读者及时知悉异议人的异议,以免误解异议人。由于本信用师同时办理很多案件,所以,难以保证电话异议和电子邮件异议或信函异议能够及早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以下异议方式可以直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所以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本信用师:
第七章、诚信表扬 (接受我们合理请求将会受到的信用奖励) 如果贵单位接受【第四章我们的合理请求】,则会出现以下有利结果: 内容略。
第八章、普通告诫条款 (拒绝我们合理请求将会受到的信用惩诫) 我们的第四章所述的请求,显而易见是合理的,如果贵单位无理拒绝上述请求,我们将逐步或跨步或反复采取如下信用惩诫措施:内容略。
第九章、有关问题解答与特别告诫条款 (信用惩诫是针对每一个独立行为的,不欠款但对信用机构不诚信,也会被惩诫)
第十章、我们的联系方式
负责本案的主任信用师:李景铄主任 执业资格:国际信用管理师[ICM] 信用师信用编码(执业证号):P-JJ00000308776 第一步,进入信息真伪查证与异议网页: https://www.ice8000.org/verify.php 输入信息编号:D3377534;查证及异议密码:密码已发送给被评价方,点提交。 第二步,在网页打开后,在信息最下面的提交框中,书写异议事项与理由、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请正确书写: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并保持联系方式有效,以便我们核实。因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核实的,将视为无效异议。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在该网页的下面进行回复。 电子邮件:lijingshuo@zghcxy.com 由于本信用师同时办理很多案件,所以,不便接听电话,就是接听电话,一时也难以分清贵单位所述问题到底属于哪一个案件,更难以保证接听电话时能听清楚贵单位所反映的问题。所以,本信用师不再留联系电话。建议通过上述网页方式联系我们。
|
上述请求,第一条请求的意思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请还款;第二条请求的意思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有异议,但是确实无支付能力,请分期付款。第三条请求的意思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等相关情况有异议,请诚信提出。注意:原文用的是“等”字,虽然没有相关情况四个字,但是,“等”字在原文的意思就是等相关情况。对债权等相关情况异议,当然包括了: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异议、债权形成的过程的异议、分期付款的内容的异议,以及对催款函中的任何内容的异议。这三条请求,等于给了债务人三个选择、且有异议条款,这三个选择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最好利益平衡点,显而易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但如此,中国华诚在催款函中的第七章告诉天境公司,如果按上述请求行事,将进行诚信表扬,在第八章和第九章中告诫天境公司,如果拒绝上述请求,将会受到信用惩罚。
更重要的是,中国华诚在催款函的第十章,告诉了天境公司异议方法,并且,这种异议方法,是简便而快捷的。
(2)中国华诚第二次的请求。2020年9月15日,中国华诚在《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涉嫌恶意失信行为】的内部投诉(华诚执字[2020] 3377925号)》,在函中的请求内容引用如下(见方框内):
3、谅解条件、和解、调解: 被投诉人接到本投诉后,如果诚信、积极、妥善处理此事,我们将谅解被投诉人并撤销内部投诉。我们愿意与被投诉人和解,为便于达成和解,我们同意ICE8000信用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调解。 4-5略 6、被投诉行为的事实陈述(本部分属于亲历的事实或转述的事实):
我们投诉的行为是: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国际信用编码:E-TJ00197436)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
事实过程:2020年8月24日,我们受债权人委托,催收被投诉人拖欠的账款3311028元。2020年8月28日,我们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094644904733;1094644909533)向被投诉人龚琪阳总经理、张文静监事送达了《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致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征询、信用评价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华诚执字[2020]3377534号)》。我们在催款函中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还款、分期还款或者提出异议。
这个要求显而易见是合理的,但是,其拒不改正,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
7、略 8、关于阻效请求权: 被投诉人有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行使阻效请求权。阻效成功后,信息将不再生效。只要在异议阻效和解期内,提交形式合格的《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即阻效成功。有关阻效请求权的行使方法见附件《内部投诉异议征询与权利告知书》。
关于3377925号内部投诉信息 异议征询与权利告知书 编号:本文书是3377925号信息附件一
略
1、本文书适用标准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网址:(国际信用监督网)https://www.ice8000.org/gc/11.html。
2、客观、公正等执业原则的保证与宣誓
本信用师周昕芮,执业证号P-VV00000138881,作为3377925号信息形式审核的负责人,本信用师代表我们单位,并以自己的良心、人格、信仰、健康、生命宣誓:保证自己始终遵循客观、公正等执业原则处理信用信息。
3、如果我们违反誓言、投诉我们的方法
如果我们违反上述誓言,除受自身良心折磨外,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信用责任、行业自律责任。投诉方法,请登录世界信用组织[WCO]投诉网址:www.ice8000.org/complain.php(国际信用监督网)。提交的投诉要求、投诉理由、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世界信用组织【WCO】是一家公信力极高的国际组织,并不袒护会员的错误,且快捷、高效、公正。如果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认为我们违反了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法律、ICE8000标准,请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投诉。
通过上述网址投诉后,会获得投诉号码和查询密码,投诉人有权查看投诉的办理情况及获得书面答复。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承诺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五个工作日内第一次反馈。并且,投诉者有可能获得现金或信用服务代金券的奖励。
4、权利告知
贵单位[或阁下]的权利:
4.1、阻效请求权。有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行使阻效请求权。阻效成功后,信息将不再生效。方法见本文书第7条和第8条。
4.2、加注异议、补充、更正、答复信息权。有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信息加注标准》(该标准网址:www.ice8000.org/gc/136.html)加注异议、补充、更正、答复信息。信息加注后,供阅读人对比参考。方法见本文书第8条。
4.3、责任追究权。认为投诉人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的,有权追究其责任。方法见:该标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的一章。认为信用机构或信用师违规的,有权追究其责任。方法见:本文书第3条。
5、异议征询、善意提示与警告
5.1、请贵单位[或阁下]认真阅读《内部投诉书》。贵单位[或阁下]如果对内部投诉信息中所述事实确有异议,请务必在异议阻效和解期内行使阻效请求权。如果在异议阻效和解期内拒不行使阻效请求权,将被视同无异议和放弃阻效请求权,信息将生效,贵单位[或阁下]将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5.2、由于投诉信息是书面的且具有特定格式的《内部投诉书》,按照对等原则,贵单位[或阁下]的异议信息也应是书面的且具有特定格式的。所以,如果贵单位[或阁下]对内部投诉信息中所述事实确有异议,则请提交《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否则,请求无效,贵单位[或阁下]将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5.3、贵单位[或阁下]如果对内部投诉信息中所述事实无异议,请不要捏造、虚构异议,请不要回避和掩蔽问题。否则,将构成另外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因为,如果贵单位[或阁下]在内部投诉程序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4、贵单位[或阁下]如果无异议或虽然有异议但愿意和解,请积极联系投诉人进行和解,不愿意直接联系投诉人和解的,请积极联系我们进行调解。经我们调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会在协议书上作为见证人进行签字,以保障和解协议书的执行。
5.5、请贵单位[或阁下]阅知《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该信用标准具体内容详见以下网址:(国际信用监督网)https://www.ice8000.org/gc/11.html。),该标准会公平、公正地保障投诉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6、相互通知义务与异议阻效和解期限
6.1、相互通知的义务。为表明贵单位[或阁下]不会故意将失信责任归罪于他人,贵单位[或阁下]收到《内部投诉书》、《内部投诉异议征询与权利告知书》等资料后,应通知相关信用责任人。被投诉人超过一个的,接到《内部投诉书》、《内部投诉异议征询与权利告知书》的被投诉人,应相互转告。如果通知或转告不能,应及时向我们反馈。
6.2、异议阻效和解期一般期限为7个工作日。贵单位[或阁下]收到本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为异议阻效和解期。在异议阻效和解期内,被投诉人对投诉的行为事实如无异议,则应积极补救和寻求与投诉人和解。如对投诉的行为事实有异议,则应行使阻效请求权,否则视同放弃阻效请求权和无异议。
6.3、贵单位有权申请延长7个工作日。贵单位[或阁下]确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行使阻效权请求权的,可向我们申请总计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延期,但应对相关事由的正当性和真实性,承担说明及/或举证的义务。否则,不能延期。
6.4、如果投诉双方均同意延期或均同意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调解,则异议阻效和解期得以自然无限延长,直至一方要求中止延期后或者调解成功后或者调解失败后的三个工作日。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意见或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合解协议,为调解失败。有关调解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进行。
7、如何撰写《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
我们附送一份空白的《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参考文书,见附件,贵单位[或阁下]可以参考使用。《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应符合形式要求,否则请求无效。有关形式要求请直接阅《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 8、如何提交《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或加注异议、补充、更正、答复信息 第一步,撰写好《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电子文本,样本下载:www.ice8000.org/word/cd/802006.doc 第二步,进入信息真伪查证与异议网页: https://www.ice8000.org/verify.php(国际信用监督网) 输入信息编号:*;查证及异议密码:*,点提交。 第三步,在网页打开后,在信息最下面的提交框中,提交《内部投诉信息异议阻效书》电子文本。也可在此加注异议、补充、更正、答复信息。
|
中国华诚第二次请求,主要意思是:(1)只要天境公司诚信妥善处理此事,就谅解天境公司,该投诉信息将不会生效。(2)中国华诚愿意调解,如果天境公司愿意调解,则会进入调解程序,该投诉信息将不会生效。(3)如果天境公司有异议,请天境公司及时行使异议阻效权,行使异议权后,该投诉信息将不再生效或失效。并详细的告诉了天境公司,关于异议阻效的方法。(4)如果天境公司认为中国华诚违反公平公正等执业原则,请天境公司向世界信用组织进行投诉,并告诉了天境公司向世界信用组织投诉的方法。(5)如果天境公司拒绝上述4项请求,则投诉信息会生效。本道德法庭认为:中国华诚的上述请求明显合理而且带有异议条款。但是,天境公司拒绝了上述请求。
(3)中国华诚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的请求。中国华诚向天境公司打电话,天境公司在电话中对债权金额提出了异议,中国华诚立即提出一个新请求,该请求是:请求天境公司与债权人杨晓明进行对账。天境公司始终对该解决方案没有提出过异议,而且中间曾经承诺对账,但是至今未履行承诺,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请求,都是一样的,都请求天境公司进行对账。天境公司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及中国华诚的请求,也未对该请求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11.3关于天境公司的行为解析
根据上述事实,对天境公司的行为解析如下:
(1)天境公司接到中国华诚的合理请求(还款或分期还款或提出异议)后,开始用置之不理的方式拒绝了该请求,之后,在受到信用惩诫后,天境公司在电话中对债务金额提出异议,中国华诚在电话中又立即提出一个新的请求(请求天境公司与债权人现场对账和协商,以确定债务金额),天境公司电话承诺于月底到现场对账,但是,之后一直以生病为由反复拖延时间不履行该承诺,中国华诚书面要求天境公司现场对账以确定债权金额,天境公司到法院告中国华诚侵犯其名誉权(此行为等于表明其以前的对账承诺具有虚假的高可能性)。整个过程,中国华诚一直在向天境公司提出合理请求,天境公司一直在用不同方式和理由拒绝合理请求。所以说,天境公司“拒绝信用机构的合理请求”,这一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整个过程,天境公司一直未对中国华诚的请求,提交书面的异议,也未主动提出过异议。对债务数字提出的异议,也是在中国华诚向其打电话时,提出的。如果天境公司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或者确实受到委屈,应按函中所述的异议方式提交书面异议。因为中国华诚的执业文书中,都有详细的异议方法和程序。
(3)中国华诚向天境公司出具的文书中,不但有异议条款,也有投诉方法的条款,世界信用组织的官方网站上也有明确的【投诉会员】栏目,如果天境公司认为中国华诚不公平、不公正,可以向世界信用组织投诉,但是,天境公司从未向中国华诚提交书面异议,也未向世界信用组织投诉,而是到中国重庆的法院控告中国华诚侵害其名誉权。
11.4为什么拒绝他人的合理请求属于失信行为
逻辑上讲,如果张三对李四的请求是合理的,那么,李四拒绝该请求,就反证明出:李四不讲道理,不讲诚信。举下例子吧,如果您在路上迷路了,您非常有礼貌地向某一个人问路,结果这个人没有理睬您、甚至对您怒目相向,这样您也会合理的认为:这个人不文明,甚至您对这个地方人的文明程度产生质疑。
11.5天境公司的行为当中的严重恶意情节
(1)如果天境公司诚信,当中国华诚第一次书面证询其对债权的异议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网络书面提出异议。当中国华诚第二次书面告诉其异议方法与程序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网络书面提出异议。但是,天境公司有上述简单快捷的异议方法,却拒不异议,却到法院起诉中国华诚非法违法,这构成了【刻意转移话题】。
(2)天境公司拒绝中国华诚的合理请求,这是中国华诚亲历的事实,中国华诚将该事实鉴定为【涉嫌恶意失信行为】,是中国华诚的观点。中国华诚并未捏造事实。中国华诚的观点,受言论自由的保护,而且该观点十分中肯与适度,对天境公司并不构成侮辱。因为信用评价权利是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言论自由。天境公司明明知道或理应知道:中国华诚有言论自由权,却到法院起诉中国华诚违法,构成【滥用自己的人脉、背景等优势地位或法律瑕疵或权力、权利】,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11.6关于天境公司行为的主观动机的分析
天境公司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请求,也不使用ICE8000标准的便捷的异议程序和投诉程序,反而到中国重庆法院告中国华诚违法和诽谤,这些行为的主观动机可能包括以下全部或其中之一:
(1)可能出于无辜。
由于中国华诚未向本院起诉债权,所以,我们不知道债权的真实性。也可能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款,在接到中国华诚的催款函后,非常生气或者出于其它原因,比如:受人误导,所以,坚决不提出异议。但是,由于天境公司未应诉,我们不知道天境公司是否有其它特别原因,我们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天境公司是出于无辜。并且,从道理上讲,中国华诚举证证明了天境公司存在上述失信行为,其举证义务已完成。如果天境公司确实无辜,则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而且,本道德法庭的审理程序,也等于给天境公司一次证明自己无辜的机会,但是,天境公司仍拒绝了该机会。就本案而言,即便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款,但是其拒不提出书面异议,而是直接向重庆法院提出侵犯名誉权的控告,很难说是无辜的。重庆法院的判决书内容,不但无法证明天境公司是无辜,反而,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天境公司是故意用“司法瑕疵逃避诚信义务、对抗信用机构”。虽然如此,如果将来有证据证明,天境公司是无辜的,我们将撤销本判决。
(2)可能出于无知。
天境公司可能是不知道ICE8000信用标准的公平、公正,并且:只相信强权,不相信道理,认为ICE8000信用机构和世界信用组织都是民间的,不是政府机构,不是强权机构,没有权威。从而想用自己的人脉、背景等优势地位或司法环境瑕疵,否定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权利。认为自己有关系、有背景,只要自己搞定法院,就不在乎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
(3)可能出于无耻。
由于中国华诚未向本院起诉债权,我们不知道债权的真实性,也无法知道债权的具体数字,所以,也无法认定:天境公司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否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如果天境公司确实欠款,则上述行为的动机,应包括有:恶意逃避债务,那么,这样的动机是无耻的,非常值得各方警惕。如果天境公司并不欠款,则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无耻动机。
11.7关于天境公司行为的客观后果的分析
(1)天境公司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客观后果是:直接阻滞了信用机构对债权的验证程序,导致信用机构无法验证债权的具体数字。
(2)由于中国华诚未向本院起诉债权,我们不知道债权的真实性,也无法知道债权的具体数字。假如天境公司确实欠款,则:天境公司的上述行为,也同时损害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3)天境公司利用中国的司法环境瑕疵,用“强权”战胜“道理”将“水搅混”了,降低了人们对诚信的信心和坚持诚信的可能性,侵蚀了人类生存的道德根基。
11.8天境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恶意失信行为】的理论依据
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https://www.ice8000.org/gc/81.html):
2.1条款:失信行为是指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即:在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且事后不积极补救。以下行为均属于失信行为:(7)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否认他人的正当权利或拒绝或拖延或阻挠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请求、合理诉求,如: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被评价方有权否定或质疑信用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也有权追究不客观、不公正信用评价意见的责任,但没有权利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因为信用评价权利属于言论自由权利,而言论自由权利属于宪法权利。)。
3.2条款:行为人故意(明知或应知是失信行为仍然作为或不积极补救属于故意)实施的失信行为,应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恶意失信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2)接到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行为人仍不在乎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拒绝信用机构的合理劝诫或合理要求,且不对劝诫或要求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3.3对于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严重恶意的失信行为,应鉴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2)行为人拒不遵守信用机构的合理程序,从程序上阻滞失信事实的验证。(3)行为人在接到信用机构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不但回避失信行为的指控或拒不承认失信行为,而且反过来捏造事实对受侵害人等进行诽谤的,或者仍然刻意隐瞒重要事实、刻意误导他人、刻意诬陷他人、刻意转移话题、刻意制造事端逃避责任义务的。(5)行为人滥用自己的人脉、背景等优势地位或法律瑕疵或权力、权利,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经信用机构劝诫后,仍拒不改正;或者在信用机构事先告诫的前提下,仍然侵犯信用机构或他人的正当权利。
11.9天境公司如果本身并不欠款,是否构成【严重恶意失信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如果天境公司欠款,则:表明其主观恶意程度更深。如果天境公司不欠款,虽然,可以表明其主观恶意程度低,但是,仍然构成严重恶意失信行为,因为:天境公司的上述行为,是独立的行为,与天境公司是否欠款,没有必然的联系,且行为当事人不同、行为内容不同。具体理由如下:
(1)什么是独立的行为?
有行为的当事人,有行为的主体和客体,有行为事实,就会构成一个独立的行为。
(2)先讲一下逻辑。
a)打个比方,一个人种了一棵桃树,之后,桃树开了花,开花之后桃树结了果。上述涉及到三个行为,即:种树、开花、结果,这三个行为虽然有先后关系,但是,却属于三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同时,三个行为对应的结果也不一样,即:桃树、桃花、桃子。并且,这三个独立行为之间,虽有先后关系,但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为:种树,不一定成活,成活也不一定开花,开花也不一定结果。
b)再打一个比方,一个人去医院看病,这一个事,也包括了以下几个独立行为:挂号、医生开检查单、到检查室检查(如验血等)、医生开药。
(3)以下行为,虽然相关,但都是独立的行为。
a)欠款行为。这个行为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这个行为的主体内容是:债务人欠款。注意,由于中国华诚未对天境公司的欠款行为向本院进行起诉,本道德法庭并未对天境公司是否欠款进行审理,天境公司可能欠款,也可能不欠款。如果将来中国华诚对欠款行为进行起诉,本道德法庭,会将生效判决的网址,加注到本判决书的下面。
b)催款行为。这个行为的当事人是:中国华诚与天境公司。这个行为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华诚向天境公司提出合理请求。
c)天境公司拒不接受中国华诚的合理请求(拒不还款,也不提出异议)。这个行为的当事人是中国华诚和天境公司。这个行为是独立的。
d)天境公司在中国华诚的催款过程中,如果发生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转移话题等行为,也都属于独立的行为。行为当事人是中国华诚和天境公司。这个行为是独立的。
11.10每一个人,都有诚信的义务,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诚信是人类道德基础的根基,是法律的帝王条款,每一个人都有诚信的义务,更多详见本文件:12、我们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11.11每一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也有义务承认和尊重别人的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天赋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其它自由之母,言论自由形成意见市场,让人们能够明辨是非,知道什么是真理。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人们就不知道什么是真理。
(2)任何人都有权评价他人,也有义务承认和尊重别人的言论自由,也都无权禁止别人评价自己。一个人要想得到合意的评价,应该靠自身良好的行为,而不是禁止别人评价自己。
(3)更多详见本文件:12、我们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11.12我们支持中国华诚的诉讼请求,包括:
(1)我们鉴定天境公司确实存在【严重恶意失信行为】。任何对该行为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都属于该行为的责任人,按“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进行排序,责任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下面的受评价人名单(该名单将会动态更新)。
(2)我们鉴定天境公司承担本案的立案费300美元、以及按国际道德法院收费方法承担本案审理费用2000美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国际道德法院支付上述款项。
(3)如果天境公司拒不改正失信行为,我们将用ICE8000标准中的有关信用惩戒手段督促天境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预警、公开曝光等。
12、我们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12.1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
(1)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和国际通行原则,而且是中国的法律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要求,有关条款引用如下: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d)《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e)《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f)《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g)党的十八大明确将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2)本判决是国际道德法院的信用评价意见,属于国际道德法院的言论自由,受美国宪法和加拿大宪法的保护,有关条款引用如下:
a)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条款英文原文: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b)加拿大1982 年宪法法案第一部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建立在承认上帝至高无上和法治的原则之上:加拿大宪法第一部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条:人人享有以下基本自由: (a) 良心和宗教自由;(b) 思想、信仰、意见和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传播媒介的自由;(c) 和平集会自由; (d) 结社自由。条款英文原文:CONSTITUTION ACT, 1982 PART I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Whereas Canada is founded upon principles that recognize the supremacy of God and the rule of law: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2 Everyone has the following fundamental freedoms:(a)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religion;(b) freedom of thought, belie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including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other media of communication;(c)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d) freedom of association.
12.2上述判决的理论依据:
12.2.1上述判决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ICE8000标准:
计数 | 标准名称 | 网址 |
1 |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 | https://www.ice8000.org/gc/111.html |
2 |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 https://www.ice8000.org/gc/81.html |
3 |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社会责任(道义责任)鉴定与劝善标准 | https://www.ice8000.org/gc/157.html |
12.2.2为了便于阅读,上述标准主要相关条款不完全援引如下,其它不再赘述,请直接阅读上述标准,并且,请注意这些标准条款会发生变更,如果发生了变更,请直接阅读上述标准的最新版:
援引1,《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2.1:人类的道德良知,是人类主观上对[人类普适价值]的追求与维护。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除了正确的道德是非判断之外,[有道德的]有时被误认为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有时会被误认为[有道德的]。人们不应以[行为人成败]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也不应以[法律或国家力量或风俗习惯或人数多少]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而应以[行为人是否违反人类普适价值]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
援引2,《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2.2无论法律和制度多么完善,它只是向完美无限靠近,却永远无法达到完美。客观上法律和制度总会存在瑕疵。[人类的道德良知]会弥补法律和制度的瑕疵,增进人类的福祉。
援引3,《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2.3本标准所称人类普适价值,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援引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2.4本标准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援引5,《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2.5权益人有权自愿放弃或以[明示的或默认的]契约形式让渡自已的正当权益。权益人未自愿放弃其正当权益、也未以契约形式让渡自己的正当权益,则他人不应以任何理由窃取或强占或侵蚀或觊觎权益人的正当权益,否则,则属于[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人们可将[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称为[恶]。
援引6,《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2.6人类的道德良知底线,简言之就是[不作恶],具体标准如下:
(1)主观上不故意[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如果知悉自己客观上已[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简言之:不故意伤害他人,万一因过失伤害了别人,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
(2)主观上不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去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注:市长指派警察冒着生命危险去制止一个暴力犯罪,不属于损害警察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生命健康权],因为一个人选择警察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履行职责时的生命健康权]。再如:银行行长命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工作服,不属于损害员工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着装自由决定权],因为一个人选择银行员工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工作期间的着装自由决定权]。)
(3)在发生冲突[如:战争、民事纠纷等]时,冲突各方主观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并对客观上已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害给予赔偿。(注:各种冲突在客观上有时不可避免,但无论冲突本身是否违反道德底线,冲突各方均不应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一项行为符合第一款所述内容,则属于[符合道德良知底线行为]。
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决意并真正开始按照第一款所述内容行事,则可认为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员或单位或地区。
援引7,《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标准》2.7违反道德良知底线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抱有[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目的,并做出了相应的行为,无论客观上其是否获益。
(2)行为人主观上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无论其是否达到目的。
(3)行为人主观上虽无恶意之目的或甚至抱有善意之目的,但因方法不当而客观上损害了或潜在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且知悉或理应知悉后仍拒不改正及/或真诚道歉的。
(4)行为人故意利用[法律瑕疵、制度瑕疵、不良风俗习惯],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援引8,《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第2.1条:失信行为是指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即:在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且事后不积极补救。以下行为均属于失信行为:
(1)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规[如:因怠于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使用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而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2)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如: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重要事实或虚假陈述等),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3)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达成契约(如:以误导等不正当的方式达成契约),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契约[如:因怠于或不当(行使约定权利、使用约定权力、履行约定义务)而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5)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对于不合法、无效的契约,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6)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7)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否认他人的正当权利或拒绝或拖延或阻挠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请求、合理诉求,如: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且之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被评价方有权否定或质疑信用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也有权追究不客观、不公正信用评价意见的责任,但没有权利否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权利。因为信用评价权利属于言论自由权利,而言论自由权利属于宪法权利。)。
(8)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辜负他人的合理信赖或合理信任,且之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9)在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作出其它不善意行为或其它违反人类普适价值原则的行为,且之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援引9,《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第3.2条:行为人故意(明知或应知是失信行为仍然作为或不积极补救属于故意)实施的失信行为,应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恶意失信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行为:
(1)行为人承认或默认失信行为后,拒不改正。
(2)接到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行为人仍不在乎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拒绝信用机构的合理劝诫或合理要求,且不对劝诫或要求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3)行为人的失信行为已受到提示,但仍然重复该项失信行为或类似失信行为超过三次以上。
(4)行为人滥用自己的人脉、背景等优势地位或法律瑕疵或权力、权利,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比如:用诉讼时效否认债权的存在。
(5)行为人刻意隐瞒重要事实、刻意误导他人、刻意诬陷他人、刻意转移话题、刻意制造事端逃避责任义务。
(6)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其它失信行为。
援引10,《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3.3条:对于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严重恶意的失信行为,应鉴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1)行为人向信用机构隐瞒失信行为、粉饰失信行为、掩盖失信行为、提交虚假证词或虚假异议的。
(2)行为人拒不遵守信用机构的合理程序,从程序上阻滞失信事实的验证。
(3)行为人在接到信用机构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不但回避失信行为的指控或拒不承认失信行为,而且反过来捏造事实对受侵害人等进行诽谤的,或者仍然刻意隐瞒重要事实、刻意误导他人、刻意诬陷他人、刻意转移话题、刻意制造事端逃避责任义务的。
(4)行为人对信用机构或信用执业人员或失信行为的控告人、受侵害人、证人进行侮辱谩骂、打击报复。
(5)行为人滥用自己的人脉、背景等优势地位或法律瑕疵或权力、权利,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经信用机构劝诫后,仍拒不改正;或者在信用机构事先告诫的前提下,仍然侵犯信用机构或他人的正当权利。
(6)接到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行为人仍拒不认可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权利。
(7)其它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严重恶意的失信行为,尤其是针对信用机构的失信行为。
援引11,《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4.1条: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4.4条:一个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单位故意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对于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第七信用责任人应被鉴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人,但信用责任人有证据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上述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人,但有相反证据或理由的除外。
13、本判决书的生效与效力排除方法
13.1对裁决不服的,如何排除效力。
本判决书属于一审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排除裁决效力:
(1)在接到裁决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启动二审程序。
(2)在接到裁决后十五日内在媒体或国际信用监督网或当事人自己网站上发布不服裁决公告,公开声明不接受该裁决的约束,并书面通知道德法庭。
13.2本裁决的生效
当事人未采取所述措施的,本裁决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自动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不得再提起上诉。
13.3不服裁决的公告
(1)不服裁决的公告中应包括:对裁决不服的理由;国际道德法院发布裁决的网址链结。
(2)不服裁决的公告,可以排除该裁决对自己的效力,但是,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承认或服从该裁决的效力。
14、本裁决的执行
14.1对于被一方当事人排除效力的裁决的执行。
对于被一方当事人排除效力的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或相关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
14.2对于生效的裁决,应自动履行。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载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载明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14.3如执行中发现错误。
当事人在履行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裁决错误的,可以在向道德法庭说明理由并举证后,停止执行。道德法庭可对错误事项重新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
14.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拒不履行。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生效的裁决,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如果该当事人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道德法庭可以按《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追究其藐视道德法官或道德大法官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标准》,申请道德法庭发布信用通缉令。
14.5强制执行。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道德法庭可裁定第三人划拨、提存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的财产、债权: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举证;
(2)第三人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
(3)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责任担保金(如果当事人申请错误,将以责任担保金承担赔偿责任)。
14.6第三人如果是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
第三人如果是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在接到道德法庭相关裁定后,如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开说明不执行的正当事由,应予以执行。否则,属于未履行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审理义务,道德法庭应根据情节对第三人进行公告批评、公开曝光或取消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的处罚。
15、对于本文件的信用修复
15.1信用修复条件包括(需全部满足):
(1)当事人自行履行了该判决。
(2)当事人改正了其失信行为。
(3)当事人获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谅解
15.2信用修复结果:
(1)本判决书发布后,无法再被删除。当事人信用修复后,本道德法庭将进行信用修复加注。
(2)信用修复加注后,本判决不能再作为当事人失信的证据。
16、关于对非当事人使用本文书的建议及要求:
16.1如果当事人发布不服裁决的公告。
如果当事人发布不服裁决的公告,请各方认真阅读本公告,自行判断其公告的内容、理由及/或证据是否合理及充分,以证明其无辜,或值得被人谅解。如果你认为其无辜或值得谅解,可以无视本判决的存在。
16.2 对非会员的建议和对会员的要求。
(1)对于非会员,本文书仅供参考并后果自负,并建议如下:
本文书所鉴定的失信行为,是【严重恶意失信行为】,值得各方充分注意。在本裁决的失信行为得到修复加注之前,国际道德法院在此建议各方充分注意失信行为责任人、并谨慎与之交往。
(2)对于世界信用组织会员或世界诚信组织会员,应遵守以下要求,除非发布不遵守之声明:
本文书所鉴定的失信行为,是【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会员有更高义务维护社会道德基础。因此,国际道德法院在此要求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世界诚信组织【WIO】会员,在本裁决的失信行为得到修复加注之前,不得与其合作,已经合作的,应积极行使不安抗辨权和合同解除权。
16.3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一般而言,除非有相反的充分证据或合理理由,在本裁决的失信行为得到修复加注之前,本文书一般均可视为失信行为责任人信誉不良或丧失信誉的确切证据,也可视为失信行为责任人存在品行不端或道德污点的确切证据。任何人均有权参考本文书,并将本文书作为其对相关责任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及理由。
(2)中国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或中止与其合作。比如:可以终止向其供货、可以终止向其付款、终止与其进行商业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7、对各方善意的建议
17.1对被告(天境公司)的建议。
17.1.1如果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杨晓明账款,我们的建议。
(1)我们在此建议你们自我反思与检查一下:为什么在自己收到信用评价文书后,未及时提交书面异议?原因是:
a)如果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杨晓明账款,这一切原来本身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世界信用组织颁布的ICE8000信用评价标准都是公开的,而且中国华诚也明确承诺遵守该标准,并且天境公司收到的所有信用评价文书都有明确异议条款和异议方法、以及向世界信用组织投诉中国华诚的方法。天境公司如果真正有异议或受到委屈,只需要通过网络或者电子邮件提交异议,即可避免被信用惩诫的后果。
b)如果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款,那么,通过ICE8000异议程序,中国华诚自然会还其一个清白,出具一个债权事实不成立的结案通知书。接触ICE8000催款程序的单位非常多,绝大部分单位都非常认可ICE8000的异议程序是公平、公正且高效、低成本的。退一步讲,如果中国华诚,不遵守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则天境公司可以非常便捷的向世界信用组织投诉中国华诚。
c)天境公司拒不运用ICE8000异议程序,当然会让人有理由认为:天境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提交异议。但是,本道德法庭在此再次提醒人们,本判决并没有审理“债权债务”,也并不知道、更不能证明天境公司是否欠款或是否是为了逃避债务。本判决书所鉴定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并不是欠款行为。
d) 如果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款,本判决书仍然是正确的,因为:本判决书并不是对天境公司是否欠款的判决,而是对天境公司【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判决。
(2) 如果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款,如何修复信用?
我们在文件中也建议中国华诚再给你们一次异议机会或者向你们起诉债权,如果该公司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建议你们积极进行债权异议和举证,如果你们确实不欠款,我们相信,中国华诚最终会谅解你们的行为,然后出具一份谅解书,我们会以该谅解书为依据,在本判决书上面,发布一个信用修复的加注。
(3)如果天境公司确实不欠款,但是,如果天境公司坚决不按上述建议行事,那么,我们也无法为天境公司修复信用。我们认为,重庆法院的判决,不能证明天境公司诚信。
17.1.2 如果天境公司确实欠杨晓明账款,我们的建议。
如果天境公司确实欠杨晓明账款。建议你们:
(1)积极履行本判决,然后积极联系中国华诚进行债务调解,将你们的债权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来,相信中国华诚会做一个公正的调解,按合法和合理原则,确定一个双方均满意的公平的债务数字。如果你们认为中国华诚调解不公正,可以随时向国际道德法院起诉。
(2)当你们的债务问题解决后,中国华诚会出具一份谅解书,我们会以该谅解书为依据,在本判决书上面,发布一个信用修复的加注。
(3)如果天境公司坚决不按上述建议行事,那么,杨晓明债务未得到解决,你们等于为社会增加一个不公平因素。同时,任何人(比如:天境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以及追求正义的无关第三方)都有可能将本判决书寄送给你们的利益相关方,所有的信用责任人,都最终受到应得的信用惩罚。
17.1.3无论天境公司是否欠杨晓明账款,我们都建议:
(1)树立对诚信原则的敬畏之心,切实按诚信原则行事,要知道,人在做,天在看。
(2)不要认为自己有关系、有背景,就可以为所欲为,欺负弱小。你能利用关系和背景,打赢官司,但是,你没有能力封住他人的嘴巴。要想获得他人的好的信用评价,应该凭自己好的行为。
(3)再遇到ICE8000信用机构催款时,有异议诚信提出,无异议诚信还款。永远记住:无理对抗ICE8000信用机构,不是一个商业人士的明智选择。
17.2对被告律师代伟和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1)我们都是民间的法律人,我们应该都能认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和最大利益所在;同时,法律人作为社会精英之一,有更大的社会责任去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当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失去信心时,民间法律人的市场生存空间会大大压缩,律师也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所以,我们建议:贵律师与贵律所积极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要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人脉优势和司法瑕疵做有违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事情。
(2)虽然,大家都知道,律师作为受托人,并不对委托人的行为负责,但是,律师把一个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激化了矛盾,可能会使客户受到更大的信用惩罚。律师在学习法理学时,都应该学过,合理和正义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诚信原则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并且是法律的帝王条款。逻辑也很简单,如果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是科学的、合理的,你拒绝认同它,并不能否定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只能证明自己不讲道理。
(3)我们不知道,是天境公司要求你们起诉,还是你们向其提出起诉的建议。无论如何,这都可能涉嫌违反了职业道德。一个律师或律所的基本的职业道德,当然包括: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正当权益是指合法且合理的权益。所以,建议贵律师和贵律所建立必要的尽职审查制度,对于客户诉求的正当性,进行尽职审查。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或律所,应该积极帮助客户维护其正当权益,化解各类矛盾,而不是维护客户的非正当权益,更不是激化矛盾。因为激化矛盾的后果,最终是客户承担的,律师或律所却可以在激化的矛盾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律师费。当然,对职业道德和正当权益的理解和解释,不同的律师、不同的律所,可能也不相同,但是,如果你们对职业道德和正当权益的理解和解释,违反了诚信原则、公平、正义等人类普适价值,那么,你们的职业道德及/或职业能力,自然会受到人们的质疑。
(4)对于律师而言,这本来是一个小事情,你们帮助天境公司撰写一份书面的“债务异议书”,由中国华诚进行异议程序,由杨晓明和天境公司按合理原则承担举证义务,然后中国华诚根据举证情况,确定债务金额,如果不欠款,自然会给天境公司一个撤案通知书。如果欠款,中国华诚会给出证据与理由。在异议过程中,如果你们认为中国华诚举证义务分配不合法或不合理,则可以批评指正,也可以向世界信用组织投诉。
(5)目前的结果是,你们律师和律所,获得了律师费,也打赢了官司,但是,却让客户受到了更严重的失信惩诫。你们应扪心自问,你们用法院的不公正的判决书,其公信力是否能在时间上,最终战胜国际道德法院的公平、公正的判决书。我们相信,任何明智的人,都能看出并做出其正确的判断,你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以及天境公司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
(6)如果以后,你们再遇到类似的案例,我们建议你们帮助你们的客户:如果对债权有异议则诚信地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债权无异议则积极还款。如果你们的客户的权益是正当的,ICE8000信用机构、国际道德法院、世界信用组织肯定维护你们的正当权益,否则,你们找法院去维护自己的不正当的权益,只能获得到更严重的后果。
(7)在此,我们也建议律师代伟和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以后不要做得太过分,因为如果做得太过分:天境公司、杨晓明、中国华诚都有可能向国际道德法院状告贵律师和贵律所的能力及/或道德存在瑕疵,试想一下:就本文件17.2(2)至(5)中所指出的有关瑕疵,你们如何辩解。
(8)对于上述建议和观点,我们也希望得到你们善意的回应,如果你们愿意真诚地改进你们的工作,我们愿意将你们的改进意见或行动,加注到本文件当中。
(9)在此,我们也顺便建议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律所和律师,自己遵守诚信原则行事并规劝自己的客户遵守诚信原则行事,如果你想用强权压制公平、正义,都可能成为国际道德法院的被告。
17.3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的建议。
(1)我们认真学习了你们的判决书(见附件),我们认为该判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24、1025、1026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条款引用如下有关方框,我们的理由见如下方框外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
a)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任何意见,均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并明确援引,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法官在援引法律条款时,应当论述及论证自己遵守了该条款。法官对 民法典1024条虽有援引,但未论述及论证,见b)。这当然也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违反,152条款授引见以下方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b) 民法典1024条说:“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官应当论证“中国华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未论证。如果法官认为:中国华诚构成“侮辱”,应当说构成 “侮辱”,并有构成“侮辱”的论证,事实上,中国华诚并不构成“侮辱”,见d)。如果法官认为:中国华诚构成“诽谤”,应当说构成 “诽谤”,并有构成“诽谤”的论证,事实上,中国华诚并不构成“诽谤”,见e)。如果法官认为:中国华诚虽构不成“诽谤”,也构不成 “侮辱”,但是构成“以其它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则更应该明确论证这个方式是什么,并且论证合法合理才行,否则,很难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因为这有一个立法瑕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侮辱诽谤后面加一个“等”字,是不应该的,这是一个立法瑕疵,也为法官滥用权利,提供了一个便利。为什么说这是一个立法瑕疵?详见c).。因为从法理上讲,一个行为如果构不成诽谤、也构不成侮辱,那么,就不会构成名誉侵权。对于立法瑕疵,法官不应滥用,而应弥补,将其理解为无义词。不过,还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法官在此强词夺理论述出一个“用诽谤或侮辱之外的方法侵犯名誉权”,中国华诚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中国华诚的行为受中国民法典1025条和1026条款的保护,详细论述见f)。
c) 为什么说:民法典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存在立法瑕疵?因为“等”字的语义存在有两种理解,而且这两种理解,有很大区别,见以下方框内的援引。
援引自在线汉语词典,网页: xh.5156edu.com/page/z3039m9191j20166.html 等 助词,表示列举,有两种用法。 一、表示列举未尽。用于部分列举,有省略或替代未列举部分的作用。未列举部分或因不重要或因项目太多而不必一一列出,或因知道得不清楚而无法列出。例如: (1)本次列车开往深圳,途经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等地。 (2)在这届奥运会的田径、体操、游泳、射击等比赛项目中,我国体育健儿有出色的表现。 (3)他喜欢的中国古典名著有《红楼梦》《西厢记》《聊斋志异》等。 (4)田径运动是体育运动项目的一大类,包括各种跳跃、投掷、赛跑和竞走等。 二、列举后煞尾。用于全部列举,有语气停顿、加以强调的作用。后面往往带有前列各项总计的确切数字。例如: (5)联合国有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六种工作语言。 (6)京剧舞台上曾出现过梅兰芳、程砚秋、荀慧生、尚小云等四大名旦。
|
本道德法官从事法律相关实践和法律研究二十余年,从未发现有“诽谤”和“侮辱”之外的名誉侵权方式。所以,应将上述“等”字理解为“列举后煞尾”的无实义的语气助词。作为法律条文而言,不应加语气助词或尤其不应加有歧义的语气助词,所有用词应精确无歧义。也许有人说,立法者的本义,就是要 “表示列举未尽”。但是客观上,确实找不到“诽谤”和“侮辱”之外的名誉侵权方式。如
d)为什么说构不成“侮辱”?说一个偷东西的人为“小偷”,不算是侮辱。杨晓明书面宣誓指控天境公司欠款,中国华诚书面询证天境公司对欠款指控是否有异议,天境公司拒不书面异议,中国华诚认为:上述事实属于【涉嫌疑似欠款行为】,这是一个基于事实的非常客观中肯的观点,“涉嫌”与“疑似”两个词都是可能的意思,意思是可能欠款了。这肯定不算侮辱。并且对于【涉嫌疑似欠款行为】评价文书,中国华诚并未对外发送。中国华诚书面请求天境公司:还款或分期还款、如果不欠款请异议,这个请求显而易见是合理的,天境公司拒不理会,属于“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中国华诚将该事实,鉴定为:【涉嫌恶意失信行为】,这是一个基于事实的非常客观中肯的观点,“涉嫌”一词就是可能的意思。
e)为什么说构不成“诽谤”?诽谤是指捏造事实并传播,或者明知或应知事实是捏造的,仍然坚持传播。但是,中国华诚传播的是自己亲历的事实,中国华诚确实向天境公司发函了,天境公司确实拒不书面异议。判决书中,天境公司的请求,也证明了上述事实。中国华诚并未捏造任何事实。中国华诚从未说天境公司一定是欠款了,只是说:天境公司未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请求。
f)按中国民法典1025条和1026条款(见17.3(1)的方框引文),中国华诚明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官认为中国华诚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论述中国华诚不受中国民法典1025条和1026条款保护的理由。原因是:中国华诚对外发送的道义请求函及相关文书,明显具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及性质,比如:其道义请求函中,判决书也显示该函件已被天境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该函件开头就声明了“为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诫失信”信用建设总体目标,作为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和监督的国际信用机构,我们以“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为使命,依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和中国法律法规开展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活动,以压缩失信者的生存空间,维护企业和个人的正当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明显符合民法典1025条款所规定的:“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并且,中国华诚,两次发函请求天境公司对债权提出异议,均表明其尽职做到了民法典1026条所要求的“合理核实义务”。
(2)你们的判决书(见附件),不够客观和全面,这让人们有理由质疑法官的客观、中立与公正。该判决书中并未将中国华诚的答辩书内容,全文复述或作为附件。等于将中国华诚的观点未在判决书中显示,让人们无法了解中国华诚的观点,也无法全面的显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这当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见本文件17.3(1)a)的方框)。通俗的讲,只说一方的观点,不说另一方的观点,有拉偏架之嫌。
(3)你们的判决书(见附件),事实认定错误且逻辑混乱。法官并未注意到或者故意未注意到:中国华诚对外传播的事实是:天境公司的【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天境公司的【欠款行为】。这在逻辑上,是两个独立的事实,两个独立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中国华诚也从未说天境公司肯定有【欠款行为】。无论天境公司是否真实欠款,【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在此建议法官: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这样不容易犯逻辑错误。【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和【欠款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和行为,法律主体都不一样,【欠款行为】,是天境公司和杨晓明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否真实存在,现在谁也不知道,中国华诚也只是鉴定【涉嫌疑似欠款行为】,并没有说存在【欠款行为】。【拒不接受信用机构的合理要求,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是天境公司和中国华诚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中国华诚亲历的事实,而且,判决书的内容本身也证明该事实客观存在。
(4)你们的判决书(见附件),坚持认为中国华诚应该到中国办理工商登记,但并未援引法律条款,当然,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见本文件17.3(1)a)的方框)。如果你们以中国华诚未在中国大陆注册是违法的,至少先要论证和有证据证明:中国华诚的信用评价文书的签发地在中国大陆。中国华诚的信用评价行为的方法,是对外签发信用评价文书,文书签发地是其信用评价行为发生地,中国华诚的信用评价行为发生地是在香港,没有必要在内地进行工商登记,至少我们未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款有这种要求,法官作出上述要求,应明确自己的援引的法律条款。只要你们没有证据证明文件的签发地在中国大陆,你就不可能找到法律条款要求中国华诚必须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且,退一万步说,中国华诚就是应该工商登记而未登记,只是其行政违法,应受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其仍未“捏造事实”,也未违反中国的民法典。况且,中国华诚在香港签发的信用评价文书仍然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中国华诚在香港签发的信用评价文书的合法性,与中国华诚是否应该在中国大陆注册及是否违反了中国大陆工商登记的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是完全独立的两件事。
(5)我们学习了你们的判决书和天境公司的起诉书,发现起诉书没有对“诽谤”“侮辱”进行事实和法条的论述、论证,并且,还能赢了官司,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不由得让联想到“人情案件”、“关系案件”。对于这种没有对事实和法条进行论述、论证的起诉,是应该直接驳回的。应该说:天境公司未能证明“诽谤”“侮辱”的存在,驳回起诉。
(6)虽然你们是国家机构的法律人,我们是民间机构的法律人,但是,我们同为法律人,我们都有超过其他人的更高的社会责任: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你们的权力大于我们,你们的责任也更大。作为法律人,我们都受过法律知识的系统教育,我们也都知道:一个错误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河流,而错误判决,污染的是水源。所以,在此建议:你们无比慎重,尽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如果你们是出于无奈和压力,作出上述那么一个违法且不合理的判决书,我们在此也建议你们“能改正、则改正”、“如果不能改正,也不要强制执行”。
(7)作为法律人,你们当然也知道“一处存在的不公正,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建议你们永远不要让“弱势群体”对社会与法律失去信心。在详述这个建议之前,本道德法官再次声明强调一点:本道德法庭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本案并未审理债权,我们并不知道天境公司是否真实欠杨晓明账款。从你们的判决书上,似乎看到,你们了解债权债务的情况,作为法官你们也肯定知道:你们的判决再次打击了杨晓明追收账款的可能性和信心,即便欠款是客观真实存在,获得清偿的可能性也被你们打击了。本案的证据资料显示,杨晓明可能是一个农民工或农民工包工头。众所周知,农民工或农民工包工头都是“弱势群体”,既不懂法律,也没有充分的人脉背景,在工程领域是受气包,工程发包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或制造各种矛盾,拖欠农民工或农民工包工头账款。假如,天境公司确实欠杨晓明账款,你们的判决书可能会降低杨晓明对社会和法律的信心,可能会增加社会极端事件的可能性。请用“农民工讨薪 自杀”在百度中搜索一下。看看你搜索到的内容,这肯定不是你们在法学院学习法律时,以及你们在中小学发奋图强时,想看到的事情。而且,你们现在有权力,你们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这些极端事件的发生概率,而不是增加发生概率。
(8)在此,我们也表扬重庆法院的法官,没有做得太过分,没有支持天境公司主张的50万的赔偿金,该主张明显是想吓退杨晓明和中国华诚。事实上,中国华诚不可能被吓退。重庆法院驳回其该无理要求,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当然,此举也帮助重庆法院及法官避免成为国际道德法院的被告,因为:如果重庆法院支持上述50万元的赔偿金,中国华诚必然会向国际道德法院状告重庆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力及/或道德存在瑕疵,试想一下:就本文件17.3(1)至(5)中所指出的有关瑕疵,重庆法院及相关法官如何辩解。
(9)在此,我们也建议世界上所有国家法院及法官,自己遵守诚信原则行事并规劝有关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行事,如果你想用强权压制公平、正义,都可能成为国际道德法院的被告。
17.4对债权人(杨晓明)的建议。
(1)在信用评价文书中,本道德法庭注意到:杨晓明主张的债权金额3311027元,对于自然人而言,这并非一个小数目。但是,杨晓明未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应诉,也未向国际道德法院对债权一事进行起诉,如果债权人在中国无法获得法律救济,求助于国际道德法院,至少可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因为国际道德法院会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交的所有的债权证据和异议证据公开,普通人也能自行判断出债权的真实性。
(2)债权人(杨晓明)未向国际道德法院起诉债权,原因有可能是:
a)债权本身不存在,债权人(杨晓明)与天境公司有经济纠纷,为泄私愤而恶意委托中国华诚。但这种可能性很小,因为:杨晓明签署的相关文书中,带有良心宣誓条款的诚信承诺。
b)天境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晓明和中国华诚侵害其名誉权后,杨晓明对社会公正失去了信心,认为对方有关系有背景,不敢站出来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
(3)综上所述,对债权人(杨晓明)建议如下:
a)如果债权本身不存在,希望你能给中国华诚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并勇于承担自己的失信责任,也还天境公司一个清白。
b)如果债权本身是存在的,请债权人(杨晓明)不要对社会公正失去信心,要勇于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中国华诚没有退缩,你更不应该退缩。建议你向中国华诚再出具一份新的委托书(原委托书目前已失效),要求中国华诚向国际道德法院起诉天境公司的欠款行为。如果将来国际道德法院判决显示天境公司确实欠款,那么,相信,天境公司会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17.5对原告(中国华诚)的建议。
(1)我们认为,重庆法院对中国华诚的一审判决是不公正的。对法院不公正判决的公开不遵守,是对法治和正义的维护,也是对法治和法院的最大尊重,因为法院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正义与法治。也唯有这种公开的不遵守,才能促进法院积极完善其自身的纠错机制。所以,我们建议贵单位积极上诉,如果上诉后仍然得到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则建议贵单位公开不遵守。
(2)我们注意到,债权人(杨晓明)对贵公司的委托书中有向国际道德法院进行债权起诉的授权,但贵公司并未向国际道德法院起诉天境公司的欠款行为,也许存在债权人(杨晓明)中途撤销该委托的可能性。这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所以,本道德法庭不对此进行了解和审理。但是,由于债权人及贵公司未控诉欠款行为,从而让人认为存在“天境公司并不欠杨晓明账款”的可能性。如果“天境公司并不欠杨晓明账款”,则其后续的不当行为,应该是可以被理解和谅解的。所以建议贵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a)再次给予天境公司一次机会,向其发送一份询证函,要求其提供书面的债务异议和证据,然后,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鉴定是否存在欠款行为。
b)如果天境公司仍然拒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贵公司无法鉴定欠款行为,建议:积极劝解债权人(杨晓明)委托贵公司向国际道德法院起诉天境公司的欠款行为,由国际道德法院鉴定天境公司是否存在欠款行为。不过,注意,需要预缴审理费用。如果债权人(杨晓明)和中国华诚均不愿意预缴审理费用,请无视本条建议。
c)本判决书生效以后,如果天境公司拒不执行,中国华诚可以向道德法院申请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强制执行措施,当然,也可以不申请强制执行。
17.6对社会各方的建议。
(1)惩恶扬善是每一个地球人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人类赖以生存的道德根基才能坚实,你我他及子孙后代生存环境才有保障。如果你认为“惩恶扬善”是别人的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那么人类的道德根基将缺少一份支撑。所以,在此建议社会各方:注意失信责任人是否已修复其信用,在其信用修复之前谨慎与其交往或拒绝与之交往,如果有可能,在你自己的力所能及范围内,劝诫其改正失信行为,劝诫其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2)如果你将要或正在与天境公司等相关信用责任人及本文件中述及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国际道德法院或本道德法官)合作,建议你认真阅读本文件,根据本文件内容的合理性,决定对本文件的参考程度,从而降低有关失信风险。
(3)认为本判决有不合理之外,欢迎批评指正。我们的联系方式见19.
18、本文件的附件与提示:
18.1附件可能是动态的,且需要在网上查看或下载。
请注意,附件是本文件的组成部分,虽然,附件内容可能自相矛盾且并不代表我们的观点,但附件是供各方参考,以使得各方能够全面了解各方观点。附件一般都需要网上才能查看。网址是:(正式稿此处加网址),在网页的最上面或最下面,有附件的内容或相关的网址。
18.2动态的加注信息。
本文件生效后,更正信息和修复信息以及会员发布的异议信息,加注在本文件的下面,此信息是本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之间可能是自相矛盾,只有我们加注的更正信息和修复信息和补充信息代表我们的观点,其它信息都不代表我们的观点,各方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相关异议信息或加注信息。
18.3动态的信用责任人信息。
本文件生效后,信用责任人仍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和删除等变更,请各方注意。
18.4中国华诚、天境公司等当事人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据资料。
(1)中国华诚提交的控诉书及证据资料。《中国华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严重恶意失信行为】的道德控诉书(华诚执字[2021]3385082号)》,网址是https://www.ice8000.org/819/3385082.html,《国际道德法院关于中国华诚诉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3710号案件的证据档案》(公开网址:https://www.ice8000.org/819/3390052.html)。
(2)天境公司提交的文件及证据资料(目前未提供,如果将来提供,将加注)。
(3)法院的起诉书、答辩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以及将来的二审判决书等文件。
(4)各方可以阅读上述文件,然后,再自行判断本判决书的公平与公正及参考价值。
(5)上述文件仍然是动态的,当我们收到这些文件后,我们会动态添加,以让各方了解情况。
18.5当事人的异议。
(1)本文件的正式文件发布之前,我们向本文件的当事人,公开征询了异议。本文件的正式版发布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实名提交异议并要求公开其异议。
(2)当事人提交的异议,我们都会认真参考。
(3)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开其异议,只要其愿意实名,我们都会公开其异议,除非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有侮辱谩骂的内容。
(4)我们公开其异议,并不是我们认可其异议,而是,我们希望公众能更全面的了解事实真相,以避免我们本身的错误。
18.6法庭之友的意见。
(1)本文件的正式文件发布之前,我们将在网上公开讨论稿,以公开征询法庭之友的意见。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法庭之友的名义向我们提交意见。这些意见,我们会参考,如果意见合理,我们会采纳。
(3)如果法庭之友是实名提交的意见且其要求公开其意见,我们一般都会公开,除非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有侮辱谩骂的内容。
18.7网友的意见。
(1)本文件生效后,任何网友,均可直接在本网页下面,发表意见,如果网友要求公开其意见而且网友的身份得到核实,我们一般都会公开,除非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有侮辱谩骂的内容。
(2)网友意见是动态的,供各方参考。
(3)网友意见,如果被公开,并不表明或代表,我们认可其意见,或许:网友意见构成了对本判决书的内容的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我们将网友意见列入附件,是为了让各方了解相关的异议。各方可以自行决定网友意见的参考价值。
19、我们的联系方式与在线异议提交:
19.1电子邮件。
imc@ice8000.org
19.2在线异议提交。
注:在线异议提交的网络页面,将在正式判决发布时添加,本稿是讨论稿。正式的判决书公开后,任何人均可在线提交异议。会员实名公开提交的异议,会被公开。其他人实名提交的异议,如果要求公开,在其身份被核实后将公开其异议,除非这些异议侵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或国家秘密。
本文书由世界信用组织于中国香港制作完成与签发,于中国香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打(复)印和寄送 | |
本文书已于2022年03月14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 |
备案(查证)编号:D3392419;备案查证密码:密码已发送给被评价方 | |
查证网址: www.ice8000.org(国际信用监督网),进入【真伪查证】栏目,输入上述备案编号与查证密码 | |
|
信息当前类别: 国际道德法院公开讨论稿及/或异议证询函 |
保存期限:
初定长期 |
|
信息来源可信度: 可信
|
|
当前打印时间:2024年10月08日 |
|
当前打印人/诚信编码: 网友(未知)/819 |
|
备案方经办人/诚信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
|
备案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
|
第一相关方/诚信编码:/ |
|
(正文完)
|
一、信息发布者及信息形式审核信用机构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的联系方式
以下是0信息发布者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的联系方式,如果通过信息文书中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发布者及其经办人,可以按以下方式联系: | ||
信息发布者 | 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 |
信息发布者的经办人 | 方邦鉴/P-BJ00000092635 | 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1234567895 |
该类信息无需人工形式审核,没有形式审核机构! |
计数 | 地区名称 | 诚信编码 | 当前影响诚信积分 |
1 | 重庆市 | D-ZQ00000021 | 0 |
2 | 重庆市渝北区 | D-ZQ00008038 | 0 |
计数 | 名称或个人标识名 | 诚信编码 | 信用责任或受奖或相关顺序 | 当前影响诚信积分 |
1 | 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E-TJ00197436 | 第一相关人 | 0 |
2 | 龚琪阳 | P-YY00000312451 | 第二相关人 | 0 |
3 | 张文静 | P-WJ00000362851 | 第四相关人 | 0 |
计数 | 操作方名称/诚信编码 | 经办人标识名/诚信码 | 操作人作出的行为 | 操作时间 |
1 | 网友加注(秘密级)/网友加注(秘密级) | 网友加注(秘密级)/网友加注(秘密级) | 加注 | 2023-09-23 |
2 | 网友加注(秘密级)/网友加注(秘密级) | 网友加注(秘密级)/网友加注(秘密级) | 加注 | 2023-10-08 |
3 | 网友加注(秘密级)/网友加注(秘密级) | 网友加注(秘密级)/网友加注(秘密级) | 加注 | 2023-11-29 |
非会员加注的信息为秘密级信息,不对外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