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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机器编号:651
文件类型:理事会决议(公开)
保存期限:初定长期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1号审理委员会

关于天圣(大连)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行业自律违规行为

的审理决定

(审[2009]第1号)

 

控诉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信用管理部

被控诉人:天圣(大连)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 

实际控制人:牟有波(国际信用管理员[ICA])

控诉的违规事实:

一、天圣公司在未经协会授权之前,就曾以ICE8000信用机构的名义,使用ICE8000合同文本和一些单位洽谈商账催收业务,并签订过商账催收合同,协会知悉后立即制止了上述行为。

二、天圣公司申请授权时,协会还专门给其进行了《ICE8000商账催收作业指导书》培训。将未经备案的函件发出行为明显属于明知故犯,应属于情节严重。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信用管理部依据行业自律规则,提出对天圣公司以下处罚措施:

1、对天圣公司处于公告批评或者禁业一年处分;

2、对实际控制人牟有波处于公告批评或者禁业一年处分。

本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月6日接到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信用管理部的《控诉书》,由于联系不到被控诉方无法得知其对控诉书抗辩理由。但凭信用常识及社会良知和对控诉书认真地审理,对控诉涉及的事实有了基本的判断:

1、控诉书第一项指控事实,其性质是来自协会外部的侵权行为,其不属于行业自律规则调整的范围。不应在此处罚。

2、控诉书第二项指控事实的存在是可信的。因为被控方明知未经备案的函件不能对外发出而仍然发出,其不能备案的理由是没有电脑。显而易见,未经备案对外发函的事实是存在的。

3、随意的处罚不会给协会经济上带来任何利益,反而可能带来损害。但纵容违规行为的发展其损害的决不仅仅是协会利益,而是涉及整个ICE8000品牌,及信用行业的发展,危及的是各协会机构成员的对外公信力。因此控诉的公允度较高。

审理委员会认为:天圣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牟有波明知不经备案对外发函是错的而坚持为之,主观故意的情节是严重的,程序的违规增加了结果的不确定性,尽管其危害后果未见显现,但因此给各机构而带来的风险是现实的,给协会的发展带来的危害是现实的。如果对其的处罚仅是公告批评,风险的不可控状态难以改变。并且,对以前被违规处罚的机构也显失公平。

因此,针对天圣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牟有波将未经备案发出函件的违规行为,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员信用机构自律与监督规则》第28条、31条、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商账催收规则》第11条规定,本审理委员会做出以下决定:

1、对天圣(大连)信用评价有限公司禁业一年、保留会员资格;

2、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责任人牟有波 禁业一年、保留会员资格。

 

 

附:控告书  一份

 

 

 

审理委员:王新林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1号审理委员会

2009年元月7日

 

 

 

控诉人或被控诉人接到审理决定后,如果不服上述审理决定,请于15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上诉:

1、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申请道德仲裁,该仲裁结果是终局裁决;

2、向监事会申请终局裁决。

 

行业自律控诉书

控字200901号

 

控诉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信用管理部

被控诉人:天圣(大连)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天圣公司) 

实际控制人:牟有波(国际信用管理员[ICA])

违规事实:

在未获得ICE8000授权之前,天圣公司就曾经以ICE8000信用机构的名义,使用ICE8000合同文本和一些单位洽谈商账催收业务,并签订过商账催收合同。协会知悉后,立即制止了上述行为,要求天圣公司在获得正式授权之前,不得以ICE8000信用机构的名义,也不得使用ICE8000的合同文本开展业务,并且,协会多次明确提出:只有获得ICE8000授权后,才能以ICE8000机构名义开展工作,而且,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ICE8000相关执业准则和作业指导书,以最大限度避免执业失误和损害ICE8000品牌。

为了保证天圣公司能够遵守行业自律规则,天圣公司申请授权时,协会还要求其来北京一次。大约2008年11月11日左右,天圣公司的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牟有波来到北京。牟有波来北京后,协会将《ICE8000商账催收作业指导书》给其进行了讲解,还专门为其打印了一份《ICE8000商账催收作业指导书》,同时,协会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对其进行了讲解。

2008年12月1日,牟有波缴纳了会员费并口头承诺参加即将举办的继续教育会议,协会于12月3日正式授权天圣公司为ICE8000信用机构,并发布了公告。授权后约三天,牟有波打电话至协会,说是签了一个单子,债务人是陕西的,协会告诉其将电子版发给协会审核后再备案,备案后再发函。约两天后,牟有波电话至协会,要将催款函传真到协会,协会告诉其发电子版,传真难以修改。大约2008年12月15日,协会在与牟有波通电话询问该案子的办理情况,得知:牟有波未履行备案程序,已将《信用催款函》寄出。当天,协会启动了行业自律程序,问牟有波不备案的理由,牟有波回答说没有电脑,想急着挣点钱。

行为定性与控诉请求:

天圣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员信用机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自律与监督规则》第15条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商账催收规则》第5条第1款第4步的要求,而且,牟有波的行为明显属于明知故犯,应属于情节严重。是否构成严重后果,现在尚无法也不必专门评估与调查。

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员信用机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自律与监督规则》第28条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商账催收规则》第11条规定, 未按规定将信用催账函向协会备案的,对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和所在会员信用机构处以公告批评的处罚,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处以禁业一年至五年的处罚。

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员信用机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自律与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对会员信用机构的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会员信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综上所述,处罚请求:

1、对天圣公司处于公告批评或者禁业一年的处分;

2、对天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责任人牟有波处于公告批评或者禁业一年的处分。

此致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审理委员会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信用管理部

2009年1月5日

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发布方经办人/信用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文件发布方/信用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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