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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关于章程修订的决定

5号会员公决,于2011818日理事会26号决议通过、监事会3号决议通过、会员公决通过)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当中,增加以下一款,作为第二款:

     为了保证协会专注于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与同业监督,为了防止协会抢占会员信用机构的市场和商业利益,特作出如下约定:

(一)协会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商业活动;

(二)协会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工作,均应以授权的形式交由会员信用机构开展;

(三)经会员信用机构申请,协会可以为会员信用机构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培训、咨询服务;

(四)协会除资格考试之外的所有商业服务,均应授权给会员信用机构开展;

(五)协会不得投资创办任何经营性经济实体;

(六)协会提供的公益服务(如:公益性的诚信排名等)和基础服务(如:立信产品售后服务等),也应以招标的形式授权给会员信用机构开展,如无人投标或中标,由协会自行开展;

     (七)协会工作人员(注:协会行政人员、理事、监事、审理委员等均属于协会工作人员)均应专职化,即:协会工作人员任职时,应先辞去其在会员信用机构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机构理事每届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改为:“机构理事每届六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每两年选举三分之一。”同时,将252628条款中,有关机构理事会任期的规定删除。

修改理由: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规定,可以保证理事会的稳定性,使得协会也有一个中期选举,避免过分集权和狂热。美国宪法规定:参议员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另外,协会没有照搬,因为很多人提出了美国议员可连选连任的弊端。

 

 

三、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总裁采用竞选方式由全体正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改为:“总裁采用竞选方式由全体正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四年。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裁,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裁任期内担任总裁职务或代理总裁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裁职务超过一次。”

修改理由:借鉴美国宪法修正案 (一九五一年)  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届满前继续担任总统就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

这样修改后,一个人一生只能当两次总裁,避免将来有人象普京一样,利用中断连任的方法追求把持总裁权力。

 

 

七十六条 国际道德法院由名誉院长、顾问、院长、副院长、协会监事会和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组成。

    院长由协会监事长兼任。副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院长、副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责。

    名誉院长由院长在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顾问由院长、 副院长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品行端正的人士中聘任。

名誉院长、顾问不能同时是协会理事或协会行政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七十六条 国际道德法院分为一审国际道德法院、二审国际道德法院、三审国际道德法院。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由院长、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组成;三审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会组成。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二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审国际道德法院长由监事长担任。

    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责。

    名誉院长由院长在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顾问由院长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品行端正的人士中聘任。名誉院长和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三年。

名誉院长、顾问不能同时是协会理事或协会行政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原因:

    1、如果不将国际道德法院明确分为三个不同审级的组织,则必须用副院长的称号,但该称号名不正、言不顺,不利于工作开展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

2、由一个人同时负责一审和二审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在立案环节产生消极拖案的现象,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七条 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院长、副院长按监事会和审理委员会的管辖权分别负责立案工作,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人们有权监督但无权进行干预。

 

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除监事会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际道德法院实施三审制。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审理由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三审国际道德法院审理由监事会管辖的案件。

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院长负责立案工作,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人们有权监督但无权进行干预。

 

修改原因同三。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审理委员是否回避,由国际道德法院副院长决定。

第五十条第四款:陪审员是否回避,由国际道德法院副院长决定。

 

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审理委员是否回避,由相应审级的国际道德法院院长决定。

第五十条第四款:陪审员是否回避,由相应审级的国际道德法院院长决定。

 

修改原因同三。

 

 

在第七十七条中,增加第二款: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增加原因:

一个事情或一项事业,可分为目的(初衷)、过程、结果。过程如果是不正义的,无论目的和结果多么好,都是不应当被肯定的。因为过程的不正义,则意味着一些人付出了不应付出的代价。过程只要是正义的,结果就坏不了哪里去。

历史上包括现实社会中,有很多数人,抱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价值观,突破了正义的底线。事实一再证明,用非正义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无论其初衷如何及是否达到了其初衷,却往往制造一些新的问题甚至灾难。

因此,加上这一条款,一方面为国际道德法院的审理工作确定原则与手段,防止国际道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择手段;另一方面,要求国际道德法院在裁决是非时,以“程序是否正义”作为裁决是非的标准。

 

 

1第五十一条 陪审员是从ICE8000诚信承诺个人当中,抽签产生。修改为:陪审员是从[ICE8000已立信个人]当中,抽签产生。

2第九条第六项:(六)申请人如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已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并承诺于符合单位立信信用档案建立条件后申请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申请人如为个人,应已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修改为:(六)申请人如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已通过信用认证,并承诺于入会后一年内通过单位信用认证;申请人如为个人,应已通过信用认证。

3第十四条第二款:会员的立信信用档案失效满30日或会员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有效期未届满会员证自退会之日起作废。修改为:会员的[ICE8000已立信组织]信用身份失效满30日或会员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有效期未届满的会员证自退会之日起作废。

4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九)对会员(当然包括理事、监事、审理委员、行政人员)的违规行为(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失信行为(当然包括渎职、贪污、腐败行为)、对立信组织或非立信组织的失信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调查后提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修改为:(九)对会员(当然包括理事、监事、审理委员、行政人员)的违规行为(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失信行为(当然包括渎职、贪污、腐败行为)、对[ICE8000已立信组织]和其它组织的失信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调查后提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上述修改原因:因为信用术语发生了变化,所以,将原来的老术语更新为新的术语。含义没有发生变化。如:ICE8000诚信承诺个人和ICE8000已立信个人,是同样的含义。

 

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发布方经办人/信用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文件发布方/信用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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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号从贴主题:因有新文件所以此文件已作废
发贴者: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发贴经办人:方邦鉴/E-XY99999999<;日期:2014-10-05 22:41:00 ;秘密等级:
内容:因有新文件所以此文件已作废,新文件机器编号962,2012关于章程修订的会员公决公告,新章程网址:http://www.ice8000.org/china/gc/9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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