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库—传播信用信息—促进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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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章程

(版本号:ICE8000-999-20040301-20110907-21,2008年12月30日会员公决通过,根据3号或5号公决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redit Appraisal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corp,缩写ICAS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各类信用从业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信用相关机构和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国际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
第四条 协会的注册机关:在美国犹他州政府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注册。
第五条 协会实行会员意志表达代表权(该权责属个人理事会与机构理事会)、行政权(该权责属总裁及行政执行系统)、审理权(该权责属国际道德法院,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会与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等组成)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权之间相对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理事不得兼任行政人员和监事、审理委员;监事与审理委员不得兼任行政人员、理事;行政人员不得兼任理事或监事与审理委员。
第六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荣誉职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信用行业标准和信用行业自律规则;
    (二)通过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维护信用行业的公平竞争,促进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会员之间合作与资源共享,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
    (四)促进和帮助世界各发达国家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和帮助世界各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
    (五)开展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
    (六)积极传播诚信文化,努力普及信用知识;
    (七)指导会员开展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评价会员工作绩效;
    (八)征集与传播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调查、鉴定和惩诫,对诚信行为进行褒奖与支持;
    (九)围绕协会宗旨,开展其它工作。

    为了保证协会专注于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与同业监督,为了防止协会抢占会员信用机构的市场和商业利益,特作出如下约定:
    (一)协会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商业活动;
    (二)协会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工作,均应以授权的形式交由会员信用机构开展;
    (三)经会员信用机构申请,协会可以为会员信用机构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培训、咨询服务;
    (四)协会除资格考试之外的所有商业服务,均应授权给会员信用机构开展;
    (五)协会不得投资创办任何经营性经济实体;
    (六)协会提供的公益服务(如:公益性的诚信排名等)和基础服务(如:立信产品售后服务等),也应以招标的形式授权给会员信用机构开展,如无人投标或中标,由协会自行开展;;
    (七)协会工作人员(注:协会行政人员、理事、监事、审理委员等均属于协会工作人员)均应专职化,即:协会工作人员任职时,应先辞去其在会员信用机构担任的职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采用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协会章程;
    (二)认同或基本认同或部分认同协会的价值观、使命、愿景;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属信用专业机构、信用科研及教学机构和其它与信用相关的机构;
    (五)属信用专业人员、信用研究人员和其它与信用工作相关的人士;
    (六)申请人如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已通过信用认证,并承诺于入会后一年内通过单位信用认证;申请人如为个人,应已通过信用认证。
第十条 会员入会或重新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总裁批准;
    (三)由行政院颁发临时会员证;
    (四)入会一年后,如未违反协会章程或ICE8000规则,自动成为正式会员,由总裁签发正式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自临时入会之日起,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协会的决议和活动;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与其他会员发生争议时,有权提交协会调解、仲裁或审理;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自正式入会之日起,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
    (二)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自临时入会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协会决议(会员按第72条规定遵守或不遵守本义务);
    (二)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的义务(会员按第71条规定遵守本义务);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从事信用业务时,遵守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有效期未届满的会员证自退会之日起作废。
   会员的[ICE8000已立信组织]信用身份失效满30日或会员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有效期未届满的会员证自退会之日起作废。
    会员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如果该活动有关表决或选举事项事关重大,总裁有权以保障活动效率为由,暂时中止该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暂时将其会员身份转为临时会员身份。
    已退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已作废的会员证,否则,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经国际道德法院审理后予以开除,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公决

第十六条 会员公决结果是协会最高的决议,理事会决议、行政决议、监事会决议、审理委员会审理结果等文件与公决结果相抵触的,自公决结果发布之日或按公决内容表达的失效日期失效。
第十七条 会员公决程序需经监事会或理事会按以下权限决定是否启动:
    (一)理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经总裁提请的监事罢免案的会员公决程序;
    (二)监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理事会提请的其它事项的会员公决程序。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需经会员公决,并有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通过:
    (一)经监事会同意的章程修改案、总裁罢免案、机构理事会解散案、个人理事会解散案;
    (二)章程过渡期设置案;
    (三)经总裁提议并经理事会同意的监事罢免案。
     经监事会同意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它需要会员公决的重要议案,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即为通过。

第五章 个人理事与个人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个人理事采用竞选方式由正式个人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具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正式个人会员,经2000名正式个人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竞选人。同一正式个人会员只能推荐一名竞选人。
    个人理事总数占登记竞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但总数不超过501名。
    个人理事根据选票多少产生,出现最后名次得票相同的情况,用抽签方式决定。
    个人理事每届二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个人理事应于上届理事会届满前60日产生。
第二十条 个人理事组成个人理事会,个人理事会任期与个人理事相同。
    个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个人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总裁、机构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个人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个人理事会议,每次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到会个人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十分之一个人理事提出,可以向个人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个人理事需本人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议或代行表决权。
    个人理事对自己未参加的理事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个人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临时指定的其他个人理事主持。在个人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个人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个人理事选举一名个人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个人理事会的理事长,由个人理事选举产生。个人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个人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参加会议的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个人理事任期届满后,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个人理事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个人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个人理事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个人理事被罢免后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后,从上次竞选落选竞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签方式决定。补任理事的任期至本届个人理事会解散。
第二十三条 个人理事会任期届满自动解散。
    个人理事会在任期内的解散程序如下:
    第一步,机构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个人理事会解散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个人理事会在任期内解散后,个人理事身份自动取消,协会应于60日内举行新一届个人理事会的选举。

第六章 机构理事和机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机构理事采用竞选方式由正式单位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正式单位会员的具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仅能是三者其中之一,同一正式单位会员不能产生两名机构理事参选人),经100家正式单位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竞选人。同一家正式单位会员只能推荐一名竞选人。
    机构理事总数占登记竞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但总数不超过101名。
    机构理事根据选票多少产生,出现最后名次得票相同的情况,用抽签方式决定。
    机构理事每届六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每两年选举三分之一。
    机构理事应于上届理事会届满前60日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机构理事组成机构理事会。
     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机构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总裁、个人理事会或五分之一机构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机构理事会议,每次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到会机构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十分之一机构理事提出,可以向机构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机构理事需本人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议或代行表决权。
     机构理事对自己未参加的理事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机构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临时指定的其他机构理事主持。在机构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机构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机构理事选举一名机构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机构理事会的理事长,由机构理事选举产生。机构理事长每届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机构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参加会议的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机构理事任期届满后,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机构理事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机构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机构理事会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机构理事被罢免后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后,从上次竞选落选竞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签方式决定。补任理事的任期至本届机构理事会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机构理事会解散程序如下:
     第一步,个人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机构理事会解散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机构理事会解散后,机构理事身份自动取消,协会应于60日内举行新一届机构理事会的选举。

第七章 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会和机构理事会两个独立部分组成,两个理事会独立行使相同的职权,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另一方。两个理事会之间相互拥有否决权,一项理事会议案需个人理事会和机构理事会全部通过方可提交总裁批准。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由个人理事会和机构理事会分别独立召开。必要时,个人理事会与机构理事会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副总裁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行政院工作报告(包括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报告(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审议行政院组成部门设置方案、专职人员增减方案;
    (三)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和罢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和罢免行政院组成部门负责人;
    (六)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监事人选和审议监事罢免案;
    (七)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审理委员人选和审议审理委员罢免案;
    (八)审议总裁提出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监事、理事、审理委员、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薪酬方案;
    (九)审议和决定财务计划调整方案;
    (十)审议章程修订议案;
    (十一)决定会员会费标准的调整和缴纳方式;
    (十二)决定除理事会解散和理事罢免之外事项的会员公决议案是否提请监事会;
    (十三)对行政人员、审理委员、监事涉嫌渎职或涉嫌贪污腐败行为,如果理事会认为行政院的调查力度不够或中立性不够,可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于调查后提交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十四)对行政院的重大行政决策或其它事项,成立听证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十五)审议总裁或理事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的形成程序:
    第一步,一个理事会(个人理事会或机构理事会)先形成自己的议案并表决通过;
    第二步,由另一个理事会(机构理事会或个人理事会)进行审议和表决,通过后成为理事会决议案;
    第三步,后表决的理事会将决议案提交协会总裁,由总裁代表协会签发后成为理事会决议。
    除总裁罢免议案之外,所有理事会决议案均应由总裁签发后才能成为理事会决议。总裁依据第39条规定对理事会决议案行使否决权后,如果该决议案分别经个人理事会和机构理事会各自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支持票数,则该决议案自动成为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如果抵触属于无效文件,相关人员有权在说明原因后不执行该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一个理事会或总裁提交的议案被另一个理事会否决后,该理事会或总裁有权要求作出否决的理事会于15日内提出书面的否决理由,以使得该理事会或总裁可以有充分的信息决定议案的修改内容。作出否决的理事会拒绝或逾期提出书面否决理由的,被否决议案的理事会或总裁有权向监事会提请个人理事会或机构理事会的解散案。

第八章 总裁与行政执行系统

第三十五条 协会行政执行系统总称行政院,总裁是行政院的最高负责人,也是协会的最高代表。
    总裁的职责如下:
    (一)向理事会提交行政院工作报告(包括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报告(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向理事会提交行政院组成部门设置方案、专职人员增减方案;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理事会决议;
    (四)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五)组织相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解释信用标准;
    (六)受理并决定会员入会申请,并对会员的绩效进行考评;
    (七)受理和决定ICE8000授权事项;
    (八)指导、协调、监督信用标准的推广与实施工作;
    (九)对会员(当然包括理事、监事、审理委员、行政人员)的违规行为(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失信行为(当然包括渎职、贪污、腐败行为)、对[ICE8000已立信组织]和其它组织的失信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调查后提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十)提名和罢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行政院组成部门负责人、审理委员,经理事会同意后签发任免书;
    (十一)提名监事人选和提起监事罢免案,经理事会同意后签发任免书;
    (十二)拟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监事、理事、审理委员、行政院工作人员薪酬方案;
    (十三)组织会员公决和理事选举、总裁选举;
    (十四)代表协会签发协会的各类决议(除国际道德法院裁决之外的决议);
    (十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副总裁一名,副总裁是总裁的竞选搭档,与总裁共同产生。副总裁根据总裁的委托,参与协会事务。
第三十七条 总裁采用竞选方式由全体正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四年。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裁,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裁任期内担任总裁职务或代理总裁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裁职务超过一次。
    具有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在会员信用机构执业年限或在协会及协会关联单位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个人会员,经10000名(家)正式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正副总裁竞选人。
    协会监事可以直接登记为正副总裁竞选人,如果当选总裁,其监事身份于总裁宣誓就职之日自动解除。
    选票最多的竞选人即当选为总裁。
    总裁应于上届总裁届满前60日产生。
    总裁在任期内死亡、辞职或被罢免的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的,按以下顺序继任:副总裁、机构理事长、个人理事长。
    总裁在任期内出现病危或暂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况时,可以授权副总裁或其他人员代行总裁职责。总裁未授权的,可以代行总裁职责的人员顺序是:副总裁、机构理事长、个人理事长。总裁病危或相关情况消除后,重新履行总裁职责。
第三十八条 总裁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职。
    总裁在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理事会向监事会提请总裁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总裁有权对理事会决议案行使否决权:
    (一)理事会的决议案与协会章程相抵触的;
    (二)认为理事会的决议案违背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或者对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具有潜在重大威胁的;
    (三)认为理事会的决议案明显不合情理或明显会损害少数会员正当权益的。
第四十条 总裁签发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政决议均不得与协会章程或理事会的决议相抵触,如果抵触属于无效文件,会员有权在说明原因后不执行该文件。
    总裁在职责范围内签发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各类行政决议,均属于协会决议,会员应予执行。
    总裁在职责范围内制订的行政决议,如果与会员有利害关系,总裁应于作出该决议前努力听取会员意见,尤其对理事会的正式意见应充分注意。
第四十一条 行政院高级管理人员(行政院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任期由总裁决定,但任期不得长于总裁的当值任期。
    行政院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全部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
    (二)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含本数)的执业年限(指在会员信用机构的执业年限)或相关工作经历(在协会及协会关联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最近连续四年以上(含本数)的个人会员身份。
第四十二条 行政院普通工作人员(指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总裁或其授权的部门聘任,签订聘任合同,按所在国劳动法律办理相关劳资手续,聘期不得长于总裁的当值任期。
    行政院普通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
    (二)最近连续二年以上的个人会员身份;
    (三)有36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凭公益性社会团体开据的义工经历证明)。

第九章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四十三条 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为名誉职务,由具备如下条件的德高望重人士担任: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对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有较深的了解。
第四十四条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以列席理事会、监事会并发表个人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受总裁的委托,代表协会参与各类公共事务或公益性活动。

第十章 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陪审团

第四十六条 协会设立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为:
    (一)根据行政院或理事会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控诉申请,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或失信行为进行审理;
    (二)根据行政院的控诉申请,对非会员的失信行为或重大违规行为进行审理;
    (三)根据会员的控诉申请,对行政决议或理事会决议是否侵犯会员正当权益进行审理;
    (四)根据会员的控诉申请,对会员之间的争议、选举争议等其它争议进行审理;
    (五)根据非会员或会员的控诉,对监事会管辖以外的各种争议进行审理。
第四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它由控诉人及/或被控诉人选定的三名审理委员组成。
    被抽签选中的审理委员,如与被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审理对象也有权要求该审理委员回避,但应说明回避的理由。
    审理委员是否回避,由相应审级的国际道德法院院长决定。
    审理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审理委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且为执业人员;
    (二)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资格或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其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能够积极、中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拒绝承担义务或消极承担义务或中途拒绝承担义务。
第四十九条 审理委员每次任期一年,可无限自动连任。任期届满前未辞职或未被罢免或未被解职的,自动连任。任期届满前向总裁提出辞职的,自辞职申请送达总裁第二日起,自动失去委员身份。总裁应将辞职委员名单向理事会报告。
    审理委员如果出现具有故意情节的违规行为,应加重处罚。
    对于违规或明显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审理委员,总裁应提请理事会罢免其审理委员身份。
第五十条 陪审团属临时机构,每个陪审团共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被控诉人抽签选定的一名审理委员的主持下进行审理,并独立作出裁决。
    控诉人与被控诉人均有权在不说明理由的前提下,要求一名陪审员回避,也有权在说明回避事由的前提下,申请相关陪审员回避。
    陪审员与被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陪审员是否回避,由相应审级的国际道德法院院长决定。
    陪审团的裁决,视同为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凡是由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控诉人与被控诉人均有权决定由陪审团进行审理。
第五十一条 陪审员是从[ICE8000已立信个人]当中,抽签产生,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1岁以上;
    (二)个人诚信级别在B级以上;
    (三)无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等不适宜担任陪审员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对审理委员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的行为,属于藐视审理委员的行为。审理委员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审理委员有权作出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或开除其会员身份的裁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裁定后15日内向监事会申请终局裁决,在15日内未申请终局裁决的,裁定自动生效。
第五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藐视审理委员会的行为:
    (一)无正当事由,拒绝参加或延迟参加审理委员会举行的审理会、听证会;
    (二)咆哮、扰乱审理会、听证会;
    (三)对陪审员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的行为;
    (四)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真实情况,但拒绝提供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词;
    (五)不按第72条规定执行审理委员会生效决定。
    对于藐视审理会员会的行为,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审理委员会有权作出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或开除其会员身份的裁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裁定后15日内向监事会申请终局裁决,在15日内未申请终局裁决的,裁定自动生效。

第十一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如下(需同时具备):
     (一)其个人理想与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高度一致,其个人价值观与协会的核心价值观、人类普适价值观高度一致,协会宗旨、社会使命、核心价值观、人类普适价值观已内化为其思维习惯和行动指南;
     (二)具有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资格;
     (三)具有8年以上(含本数)高层人员(高层人员包括理事、审理委员、总裁及行政院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第五十五条 监事实行终身制,除非以下理由,监事职务不得解除:
     (一)监事被罢免;
     (二)监事提出辞职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
     (三)监事当选总裁后,宣誓就职总裁后监事职务自动解除。
第五十六条 监事的罢免程序:
     第一步,总裁提起监事罢免案,罢免的理由只能是:监事不符合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任职资格,任何其它理由均不得提起罢免案;
     第二步,理事会通过监事罢免案;
     第三步,会员公决,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正式会员同意罢免的,罢免案方生效。
第五十七条 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全票通过的方式形成决议,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对协会决议是否违反章程或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进行最终裁决;
     (二)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对章程解释案进行最终裁决;
     (三)对理事会提交的章程修订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四)对理事会提交的总裁罢免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五)对个人理事会、机构理事会、总裁提交的机构理事会或个人理事会解散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六)对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七)根据当事人的提请,对藐视审理委员或藐视审理委员会的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八)根据被控诉人或控诉人的提请,对二审道德法庭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九)根据相关人员的提请,由首先接到提请的监事对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八条 监事对协会事务(自身涉嫌渎职、贪污、腐败的调查及审理事务除外)具有知情权,在监事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列席理事会议、行政院各层次会议、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行政院工作人员、审理委员及其他会员了解与协会事务相关的情况。但是监事在行使知情权时,不得干预理事会和行政院的具体事务。
第五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藐视监事的行为:
     (一)妨碍监事知情权;
     (二)对监事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
     对于藐视监事的行为,监事可以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监事有权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也有权开除其会员身份。
第六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藐视监事会的行为:
     (一)无正当事由,拒绝参加或延迟参加监事会举行的审理裁决会、听证会;
     (二)咆哮、扰乱审理裁决会、听证会;
     (三)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真实情况,但拒绝提供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词;
     (四)不按第72条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
     对藐视监事会的行为,监事会可以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监事会有权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也有权开除其会员身份。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共有七名监事,监事缺额时,总裁可从具有监事任职资格的人选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签发任命书。
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按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人主持。监事如不参加监事会议,视同对监事会议的议案实施了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章 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属于终身名义职务,仅有一项职权:在新任总裁宣誓就职仪式上,颁发和宣读全权授权书,将法定代表人所有职权授予总裁。
    法定代表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超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参与协会任何内外部事务。法定代表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作出的任何越权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均对协会、会员、协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没有效力。
    任何组织(包括个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仍接受其相关越权行为的,属串通行为,协会不承担串通行为对协会赋予的责任、义务及相关后果。
    任何组织(包括个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限,仍胁迫或诱使法定代表人超越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作出相关行为的,属恶意行为,协会不承担该恶意行为及相关结果对协会赋予的责任、义务及相关后果,并追究恶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颁发全权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未如期参加总裁宣誓就职仪式的,也未委托他人代行该事务的,由任一名监事或任一名理事或新任总裁指定的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宣读并颁发全权授权书。
第六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死亡的,由年龄较大的监事继任。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财务公开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ICE8000信用标准的授权费、服务费;
     (三)执业资格考试费;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协会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捐赠人、会员等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协会的捐赠收入、会员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使用情况。财务公开制度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人和会员或全社会公开;
    (二)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三)财务账册向会员、捐赠人有条件公开。为降低协会的管理费用,会员和捐赠人查询协会的财务账册需支付一定的查询费用和资料复印、整理费用。
    (四)捐赠人、会员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认可的化名对外公布。

第十四章 会员争议处理与协会章程、决议的遵守

第七十一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后,应先各自冷静和换位思考,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无须另行签订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须另行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是终局性的。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道德法院进行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内部投诉或公开投诉。
     会员在未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应尽量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
     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争议,如果非会员提请协会进行调解或仲裁的,会员应同意调解或仲裁,无须另行签订调解或仲裁协议。
第七十二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章程和协会决议(会员公决结果、监事会决议、理事会决议、行政决议、审理委员会生效的决定均属于协会决议),但会员发现章程或决议任一条款不正确或存在不公正或损害其正当权益之情况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会员未作出上述公开声明的,应当执行章程或决议。

第十五章 章程的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三条 章程的解释程序:
    第一步,行政院或理事会或审理委员会均有权对章程提出自己的解释;
    第二步,会员、理事等相关人员认为上述解释不符合章程本义的,可向监事会申请最终裁决;
    第三步,监事会最终裁决是有效的章程最终解释。
第七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程序如下:
    第一步,行政院或理事向理事会提出章程修订案;
    第二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监事会审核;
    第三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四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四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第十六章 国际道德法院

第七十五条 协会设立国际道德法院,根据控诉人的控诉对各类信用争议进行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际道德法院分为一审国际道德法院、二审国际道德法院、三审国际道德法院。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由院长、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组成;三审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会组成。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二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审国际道德法院长由监事长担任。
    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责。
    名誉院长由院长在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顾问由院长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品行端正的人士中聘任。名誉院长和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三年。
    名誉院长、顾问不能同时是协会理事或协会行政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除监事会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际道德法院实施三审制。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审理由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三审国际道德法院审理由监事会管辖的案件。
    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院长负责立案工作,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人们有权监督但无权进行干预。
    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协会会员、行政人员、审理委员、理事、监事、总裁等人员在入会及任职时,应进行良心宣誓。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公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经会员公决,可以根据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对本章程的要求设置过渡期。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协会的监事会。

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发布方经办人/信用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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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有新文件所以此文件已作废,新文件机器编号962,2012关于章程修订的会员公决公告,新章程网址:http://www.ice8000.org/china/gc/9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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