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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閱讀本頁,視同已知和承諾遵守版權聲明。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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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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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案或披露資訊類別 | 評價項目 |
分值 |
(1)身份的透明度 (共:55分) |
1.1姓名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1.1.1、未備案或披露,0分; 1.1.2、已備案或披露,但未經ICE8000信用機構驗證,5分; 1.1.3、已備案或披露,並已經ICE8000信用機構驗證,10分。 |
| 1.2身份證資訊或學歷證書是否備案或披露 | 1.2.1、未備案或披露,0分; 1.2.2、已備案或披露,但未經ICE8000信用機構驗證,10分; 1.2.3、已備案或披露,並已經ICE8000信用機構驗證,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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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自我簡介是否備案或披露 | 1.3.1、未備案或披露,0分; 1.3.2、已備案或披露,資訊秘密級別為為絕密,0分; 1.3.3、已備案或披露,資訊秘密級別為為機密,5分; 1.3.4、已備案或披露,資訊秘密級別為為秘密,15分; 1.3.5、已備案或披露,具為公開備案或披露,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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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活動與社會活動的透明度 (共:30分) |
2.1學習經歷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2.2職業經歷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3捐贈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4受捐贈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5股權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6購買商品服務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7銷售商品服務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8參加社會團體的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9債權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10債務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3)警示資訊與褒揚資訊的透明度 (共:10分) |
3警示資訊與褒揚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5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5分。 |
| (4)整體透度承諾 (共:5分) |
4是否承諾全部信用資訊已備案或披露 | 個人承諾全部信用資訊已披露或備案,加5分 |
第三章 單位透明度指數
3.1 單位透明度指數計算標準如下表
| 備案或披露資訊類別 | 評價項目 |
分值 |
(1)單位身份資訊 (共:5分) |
1.1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成立證明文件)是否經過驗證 | 1.1.1、未備案或披露或未經驗證,0分; 1.1.2、已備案或披露,並已經ICE8000信用機構驗證,2分。 |
| 1.2單位備案或披露的註冊證書資訊是否公開 | 1.2.1、未公開,0分; 1.2.2、公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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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單位聯繫方式是否公開披露 | 1.3.1、未披露或未公開披露,0分; 1.3.2、已公開披露,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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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位經營活動與社會活動的透明度 (共:80分) |
2.1高級僱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2.2普通僱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3捐贈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4受捐贈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5股權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6股東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7購買商品服務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8銷售商品服務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9參加社會團體和會員的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10參加或組織學習培訓的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11債權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12債務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13擔保或被擔保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2.14單位管理制度是否公開備案或披露 | 每公開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1分。 | |
| (3)警示資訊與褒揚資訊的透明度 (共:10分) |
3警示資訊與褒揚資訊是否備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備案一條資訊,加一分,最高加5分。如果書面承諾全部本類資訊都已披露或備案,再加5分。 |
| (4)整體透度承諾 (共:5分) |
4是否承諾全部信用資訊已備案或披露 | 單位承諾全部信用資訊已披露或備案,加5分 |
第四章 地區透明度指數
4.1 地區透明度指數加分標準如下表:
| 備案或披露資訊類別 | 評價項目 |
分值 |
(1)立法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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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草案是否提前60日公開 (特注:本規則所稱法律包括法規、規章及國家機關出臺的規範性文件。) |
1.1.1、不公開,0分; 1.1.2、部分公開,3分; 1.1.3、全部公開,6分。 |
| 1.2法律審議過程是否公開 | 1.2.1、不公開,0分; 1.2.2、部分公開,3分; 1.2.3、全部公開,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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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立法的結果是否公開 | 1.3.1、不公開,0分; 1.3.2、部分公開,3分; 1.3.3、全部公開,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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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法透明度 |
2.1執法請求類資訊(如:舉報資訊、登記申請資訊等要求執法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資訊)是否公開; |
2.1.1、不公開,0分; 2.1.2、部分公開,3分; 2.1.3、全部公開,6分。 |
| 2.2執法過程是否公開; |
2.2.1、不公開,0分; 2.2.2、部分公開,3分; 2.2.3、全部公開,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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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執法結果是否公開; |
2.3.1、不公開,0分; 2.3.2、部分公開,3分; 2.3.3、全部公開,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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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司法透明度 (共:18分) |
3.1立案請求資訊是否公開 |
3.1.1、不公開,0分; 3.1.2、部分公開,3分; 3.1.3、全部公開,6分。 |
| 3.2審理過程是否公開 |
3.2.1、不公開,0分; 3.2.2、部分公開,3分; 3.2.3、全部公開,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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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審理結果是否公開 |
3.3.1、不公開,0分; 3.3.2、部分公開,3分; 3.3.3、全部公開,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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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媒體自由度 (共:24分) |
4.1媒體是否可以自由設立 |
4.1.1、完全不自由,0分; 4.1.2、基本不自由,1分; 4.1.2、基本自由,4分; 4.1.3、自由,8分。 |
| 4.2媒體從業人員是否可以自由設立 |
4.2.1、不自由,0分; 4.2.2、基本不自由,1分; 4.2.2、基本自由,4分; 4.2.3、自由,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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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媒體是否可以自由報道 |
4.3.1、完全不自由,0分; 4.3.2、基本不自由,1分; 4.3.2、基本自由,4分; 4.3.3、自由,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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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網路自由度 (共:22分) |
5.1網站是否可以自由設立 |
5.1.1、完全不自由,0分; 5.1.2、基本不自由,1分; 5.1.2、基本自由,4分; 5.1.3、自由,8分。 |
| 5.2網民是否可以自由發佈資訊 | 5.2.1、完全不自由,0分; 5.2.2、基本不自由,1分; 5.2.2、基本自由,4分; 5.2.3、自由,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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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公眾是否可以自由上網 | 5.3.1、完全不自由,0分; 5.3.2、基本不自由,1分; 5.3.2、基本自由,4分; 5.3.3、自由,7分。 |
第五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5.1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罰。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證、年審不合格、罰款等自律性懲罰。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5.2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5)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6)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5.3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5.4 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5.5 違反本規則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併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5.6 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6.1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6.2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6.3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6.4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6.5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78.htm.
6.6 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6.7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6.8 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