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版本號:ICE8000-055-20050506-20120416-35)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便於人們查詢、使用和創新國際信用行業術語,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世界信用組織[WCO]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4 本規則所稱國際信用行業術語,是指世界信用組織[WCO]認可並公佈的、在國際信用行業內使用的、具有特定含義的字詞,如:CS條款。
1.5 人們在使用行業術語時,應充分注意術語與其字面意義和通常含義的區別。
1.6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在適用本規則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規則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7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徵信的相關術語
2.1 個人
指自然人
2.2 單位
2.2.1 單位
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無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也無論其是否獲得登記註冊。
2.2.2 法人(單位)
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2.2.3 非法人(單位)
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2.2.4 實體單位
是指各類依法登記的法人、法人分支機構、其他非法人機構。
2.2.5 虛擬單位
是指實體單位或個人依法舉辦並以其獨立的單位名稱活動,但依法無須進行登記註冊的單位。
2.3 地區
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因某種歷史原因而獨立管理的區域、或一個國家內部相對獨立管理的行政區域。
2.4 組織
a)特指單位。
b)泛指單位、個人、地區。
2.5 人
a)特指個人。
b)泛指單位、個人、地區。
2.6 利益關係人、利益相關方、利害關係人、利害相關方、利益相關人、相關方
與組織有利益關係的單位、個人、地區。
2.7 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以前、以後
“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以前”、“以後”,包括本數。如:7日以內,包括7日。
2.8 不滿、以外、低於、高於
“以外”、“不滿”、“低於”、“高於”,不包括本數。如:誠信單位以外,不包括誠信單位。
2.9 重要事實
是指對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事實。
2.10 契約
是指以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協議、聲明、承諾等相應文件。
2.11 補救措施
是指對過失或不當行為採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積極賠償損失、積極改正、積極尋求受侵害人諒解等行為,它表明行為人的良知與善意。
2.12 法定權利
是指法律賦予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2.13 法定權力
是指法律賦予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2.14 法定義務
本規則所稱法定義務,也稱法定責任、法定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2.15 約定權利
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2.16 約定權力
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2.17 約定義務、法定責任、法定職責
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2.18 善意
是指積極維護和增進他人的正當權益。
2.19 正當權益
是指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擁有的符合[人類普適價值]的權益,該權益無論是否被[某一空間和時間的法律及/或風俗習慣]支持或反對。
2.20 人類普適價值原則
本規則所稱人類普適價值原則,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2.21 信用、誠信、誠信行為
分為廣義的信用和狹義的信用。
2.21.1 狹義的信用,
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多產生於貨幣借貸和商品交易的賒銷或預付當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國家信用、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和消費者信用。對於狹義的信用,也可以理解為能力,即:一種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獲取資金、物資、服務的能力;或是:一種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時間內所作的付款或還款承諾的兌現能力(也包括對各類經濟合同的履約能力)。
2.21.2 誠信、廣義的信用、誠信行為、典型誠信行為、非典型誠信行為
誠信,是指廣義的信用,它是一種處理各類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它要求人們善意地處理各類社會關係積極遵守人類普適價值原則。以下行為屬於誠信行為:
(1)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規。(指善意地行使法定權利、善意地使用法定權力、善意地履行法定義務。)
(2)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實。
(3)善意地達成契約。(指善意地約定義務、善意地約定權利、善意地約定權力。)
(4)善意地遵守契約。(指善意地行使約定權利、善意地使用約定權力、善意地履行約定義務)
(5)對於不合法、無效的契約,積極採取措施。(如對於因重大誤解或對方欺詐、脅迫而達成的契約,應當積極採取措施。)
(6)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為、違約行為,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7)承認他人具有信用評價的權利。
(8)在乎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意見,並用正當手段獲得或消除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意見。
(9)其他善意行為或符合人類普適價值原則的行為。
其中第(1)至(8)項為典型誠信行為,第(9)項為非典型誠信行為。
2.21.3 較大誠信行為
對於一個誠信行為,如果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鑒定為較大誠信行為:
(1)行為人靠內在誠信價值觀的驅動,在同行業或同類別群體中率先積極主動作出的誠信行為;
(2)在客觀上存在道德風險的前提下,行為人面臨道德折磨仍堅守道德而作出的誠信行為;
(3)在受到威逼利誘等壓力的前提下,行為人仍堅守誠信價值觀、道德、良知而作出的誠信行為。
2.21.4 重大誠信行為
對於一個誠信行為,如果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鑒定為重大誠信行為:
(1)具有感人的情節或性質,行為人為誠信行為付出了重大代價;
(2)產生了重大後果,較大地推動了社會誠信或社會進步;
(3)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對誠信的廣泛關注,對公眾心理產生了深遠影響。
2.21.5 一般誠信行為
對於一個誠信行為,如果不能鑒定為較大誠信行為和重大誠信行為,則屬於一般誠信行為。在表揚信等信用文書中,對於已鑒定的[一般誠信行為],可以簡稱為[誠信行為]。
2.21.6 一般誠信行為人
指作出過一般誠信行為的單位、個人、地區,可以簡稱誠信行為人。
2.21.7 較大誠信行為人
指作出過較大誠為行為的單位、個人。
2.21.8 重大誠信行為人
指作出過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個人、地區。
2.22 正當事由
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事實或理由:
(1)該事由被相關行為的受侵害人諒解;
(2)該事由顯而易見地令人信服;
(3)該事由符合人類普適的價值原則。
2.23 失信行為
2.23.1失信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規[如:因怠於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使用法定權力、履行法定義務)而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益],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2)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未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實(如: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重要事實等),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3)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達成契約(如:以不正當的方式達成契約或達成虛假的契約),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4)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契約[如:因怠於或不當(行使約定權利、使用約定權力、履行約定義務)而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益],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5)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對於不合法、無效的契約,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6)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對於自己的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7)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否認他人具有信用評價權利,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被評價方有權否定或質疑信用評價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也有權追究不客觀、不公正信用評價意見的責任,但沒有權利否認他人具有信用評價權利。因為信用評價權利屬於言論自由權利,而言論自由權利屬於憲法權利。)。
(8)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不在乎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意見或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或消除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意見,且之後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9)無正當事由的前提下,作出其他不善意行為或其他違反人類普適價值原則的行為,且之後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其中第(1)至(8)項為典型失信行為,第(9)項為非典型失信行為。
2.23.2一般失信行為
指行為人過失(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屬於過失)造成的失信行為。
2.23.3 惡意失信行為
是指行為人故意(明知或應知是失信行為仍然作為或不作為屬於故意)實施的失信行為。惡意失信行為尤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行為:
(1)行為人承認或默認失信行為後,拒不改正。
(2)接到勸善函或相關函件後,行為人仍不在乎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拒絕信用機構的合理勸誡或合理要求,執意從事失信行為、或拒不改正失信行為。
(3)行為人的失信行為已受到提示,但仍然重復該項失信行為或類似失信行為超過三次以上。
(4)接到勸善函或相關函件後,行為人仍拒不認可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權利。
2.23.4嚴重失信行為
是指主觀惡性較大、具有嚴重惡意的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尤其包括但不限於:
(1)行為人隱瞞失信行為、粉飾失信行為、掩蓋失信行為。
(2)行為人不遵守合理的程式,從程式上阻滯失信事實的驗證。
(3)行為人不但回避失信行為的指控或拒不承認失信行為,而且反過來捏造事實對受侵害人等進行誹謗的。
(4)行為人對信用機構或信用執業人員或失信行為的控告人、受侵害人、證人進行侮辱謾罵、打擊報復。
(5)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人脈、背景等優勢地位或法律瑕疵,否定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權利。
2.23.5 一般失信人
是指發生過一般失信行為且未改正或修復的單位、個人、地區。
2.23.6 惡意失信人
是指發生過惡意失信行為且未改正或修復的單位、個人、地區。
2.23.7 嚴重失信人
是指發生過嚴重失信行為且未改正或修復的單位、個人、地區。
2.24 失信責任
2.24.1 失信責任
指行為人失信後的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2.24.2 (失信)法律責任
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該責任因當事人及國家部門的有效控訴得以承擔,屬於法律懲罰。
2.24.3 (失信)信用責任
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名譽損失、機遇損失與心理代價,該責任因信用資訊的真實傳播而得以承擔,屬於社會懲罰。
2.25 信用風險
指債務人拒絕或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而對債權人帶來利益損失的可能性。
2.26 失信風險
指因自己或他人發生失信行為而給自己帶來利益損失的可能性。
2.27 失信成本
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付出的事前、事中、事後物質代價與精神代價的總和。
2.28 失信機會成本
指因從事某一種失信行為而放棄的另一種行為的收益。
2.29 失信收益
指行為人因其失信行為而獲得的收益。
2.30 誠信危機、信用危機、失信危機
由失信行為產生的嚴重後果而導致的危急情況。
2.31 信用資訊(記錄)
指反映社會主體的身份、經營活動、社會活動與誠信表現的資訊,包括個人身份資訊、單位身份資訊、蹤跡信用資訊、評價類信用資訊。
2.31.1 個人身份資訊(記錄)
指反映自然人身份情況的資訊(記錄),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居所。
2.31.2 單位身份資訊(記錄)
指反映單位身份情況的資訊(記錄),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許可、成立時間。
2.31.3 蹤跡信用資訊 (記錄)
指社會主體因與他人發生利害關係,而客觀產生的具有蹤跡性質信用記錄。 蹤跡信用記錄可以間接地反映一個組織的誠信意願、履約能力、償債能力。
2.31.4 評價類信用資訊(記錄)
指組織的利害關係人對組織作出的評價或具有評價內容的資訊,一般包括:警示資訊與褒揚資訊。
2.31.4.1警示資訊(記錄)
指利害關係人作出的各類違法、違規、違約、投訴、失信、爭議、批評、建議、質疑等對人們有警示作用的資訊(記錄) 。
2.31.4.2 褒揚資訊(記錄)
指利害關係人對單位或個人作出的肯定性評價(記錄)。
2.32 日
“日”是指工作日,而非自然日。顯著原因表明或明確標明為自然日的除外。
某一文件的當事人工作日不一致的,以接收文件當事人的工作日為準。 如:在中國清明節前一日,位於中國的甲方收到位於美國的乙方信函,則清明節不能算作工作日。
2.33 徵信
a) 指信用資訊的徵集、整理、傳播與保存。
b)也指一個組織為了降低失信風險,委託第三方信用機構對其客戶、合作夥伴等利害關係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分析、評價的工作總和。
2.34 信用檔案個人、信用檔案單位、信用檔案地區、信用檔案組織
2.34.1 信用檔案個人
是指已建立信用檔案但未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及年度審核]的個人。
2.34.2 信用檔案單位
是指已建立信用檔案但未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及年度審核]的單位。
2.34.3 信用檔案地區
是指已建立信用檔案但未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及年度審核]的地區。
2.34.4 信用檔案組織
包括信用檔案個人、信用檔案單位、信用檔案地區。
2.35 CS 條款(信用監督條款)
2.35.1 CS 條款
CS條款是信用監督(CREDIT—SUPERVISING)條款簡稱,是指約定信用監督權利、義務、爭端解決機制的條款。作為購買、銷售、投資、合作、服務的條件,人們可以與對方以合同或其他形式約定CS條款,以避免失信風險和積累自己的誠信記錄。它由世界信用組織[WCO]於2004年正式提出。
2.35.2 合同CS條款
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CS條款,同一時間約定的合同CS條款效力高於默認CS條款。
2.35.3 默認CS條款
默認CS條款是指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中規定的CS條款,在合同沒有約定CS條款的情況下適用。
2.36 公開投訴
指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將失信事實在國際信用監督網(www.ice8000.org)及其聯盟網站和其他媒體上進行暫時性曝光。
2.37 公開曝光
指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將失信人及失信事實在國際信用監督網(www.ice8000.org)及其聯盟網站和其他媒體上進行公開曝光。
2.38 內部投訴
指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將失信人及失信事實添加到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信用資訊庫,供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或其他特定人員參考。
2.39信用預警
指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將失信人及失信事實在國際信用監督網(www.ice8000.org)及其聯盟網站和其他媒體上進行臨時性曝光。
2.40 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
是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控訴,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和法律對嚴重失信行為及其實施者,聯合其他媒體共同曝光的信用懲罰手段。聯合曝光將同時發佈被曝光人的照片,是針對專業騙子實施的信用懲罰,也可稱之為信用通緝令。
2.41 內部曝光
指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將失信人及失信事實記入黑名單資訊庫,供特定對象查閱。
2.42 信用投訴
指人們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或懲誡失信行為,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進行投訴。它包括: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
2.43 信用調查
2.43.1 信用調查
指信用機構接受委託後,按照委託的事項與目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資訊進行徵集、分類、分析的工作總和。
2.43.2 通知調查
一種信用調查方式,是指通知被調查人,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申報信用記錄,然後對資料和記錄進行抽樣驗證、分析的調查方式。採用通知調查方式,應在信用調查通知書或信用情況申報資料上:
a)明確告知被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拒絕申報信用情況,但將給予較低的信用評價。
b)明確要求被調查人用誠信承諾的形式約定特別CS條款,如果被調查人提供資料和申報的信用記錄存在虛假,應按其承諾承擔被公開投訴或公開曝光的信用責任;
2.43.3 秘密調查
一種信用調查方式,
是指在被調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2.44 信用商賬催收
是指信用機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商賬催收規則》等規則,運用信用威脅或信用懲罰的方式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信用服務。該服務首先通過審核合同、法律文書等材料確認債權的真實性後,通知債務人還款,若債務人拒不還款也不提出異議或提出的異議顯而易見不成立的,則將其不良信用資訊,通過逐步擴大發送面的方式,對債務人進行信用懲罰,以促使其履行還款義務。
2.45(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修復
指失信人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定的程式和條件,以真誠的態度獲得了被侵害人的諒解。
2.46 (信用資訊)加注
2.46.1 (信用資訊)加注
指在信用檔案當中添加資訊;也指在相關信用資訊中添加資訊,原信用資訊不刪除。
2.46.2 異議加注
指對某一信用資訊有異議時,將異議內容及/或相關證據資料,添加到該信用資訊當中。
2.46.3 改正加注
指在有證據證明失信人改正了失信行為時,將改正失信行為的證據資料,添加到原信用資訊中。
2.46.4 信用修復加注
指在失信人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修復後,將ICE8000信用機構出具《信用修復報告》顯著地添加到原信用資訊中。
2.47 黑名單資訊
是指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黑名單資訊管理規則》徵集並公開的失信或警示類資訊,包括國家機關文件、行政調查結論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檢測結論書、 媒體的公開報道、內部曝光、公開曝光或聯合曝光後的資訊等。
2.48 榮譽榜資訊
是指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榮譽榜資訊管理規則》徵集並公開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表彰性資訊。
2.49 內部信用資訊
指依法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不宜公開的各類信用資訊,它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信用資訊管理規則》進行管理。
2.50 公共信用資訊
指依法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的各類信用資訊,包括:公開投訴資訊、信用預警資訊、黑名單資訊、榮譽榜資訊等。
2.51 信用擔保
是指一個組織對另一個組織是否履約提供擔保,通常是指一個組織對另一個組織是否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提供擔保。
2.52 信用保理
是指一個組織全部或部分收購另一個組織的應收賬款,付給後者現金以後承擔應收賬款的接收和壞賬損失。
2.53 信用保險
是指保險公司對應收賬款進行承保,發生壞賬時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
2.54 資訊披露
2.54.1資訊披露
將自己的相關資訊或自己掌握的資訊向非特定對象(即公眾)公開或向特定對象公開。
2.54.2公開披露
指向非特定對象(即公眾)公開資訊。
2.54.3秘密披露
指向特定對象公開資訊。
2.55 信用貸款
指建立在借款人誠實守信基礎上的貸款,它不需任何經濟擔保和抵押,只需借款人作出按期還款和失信責任的承諾。
2.56 個人信用卡
指具有一定透支額度的個人銀行卡。
2.57
誠信意願擔保
指擔保人對被擔保人(關於某一事項)的誠信意願提供保證,如果被擔保人出現失信行為,擔保人將協助利益受侵害人追究被擔保人的信用責任,保證被擔保人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承擔信用責任,如:公開投訴、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
2.58 快捷信用評價資訊
指人們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快捷信用評價規則》提交的、無形式要求的信用資訊,它一般是人們對某一組織或某一信用資訊的感性認識、主觀評價、(不能舉證或不願舉證)異議或補充意見。
2.59 表揚資訊
指單位或個人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表揚規則》的規定格式與要求發佈,對誠信行為作出的肯定或表彰資訊。
2.60 建議資訊
指單位或個人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建議規則》的規定格式與要求,向他人提出的建設性意見。
2.61 正式信用評價資訊
指人們按照ICE8000規則規定的格式,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發佈的各類信用資訊,包括:內部投訴資訊、公開投訴資訊、信用預警資訊、公開曝光資訊、榮譽榜資訊、黑名單資訊、內部曝光資訊等。
2.62 資訊來源可信度
指資訊的來源可信度,根據發佈人的身份進行確定,分為或有級別、較可信級別、可信級別。
2.63 良心誓言
良心誓言,是指以自己的良心、人格、信仰、健康、生命,鄭重作出的誓言。
2.64 良心誓言條款
良心誓言條款是指具有良心誓言內容的條款。
2.65 約定良心誓言條款
約定良心誓言條款是指人們用合同等形式約定具有良心誓言內容的條款。
2.66 良心宣誓
良心宣誓是指人們在相關人員的監督下,鄭重宣讀良心誓言條款。
第三章 立信的有關術語
3.1 立信
a)指樹立信用;
b)也指一個組織為了樹立自身可信度,委託第三方信用機構對自己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分析、評價的工作總和。
3.2 信用檔案、檔案人、檔案單位、檔案地區
3.2.1 信用檔案
是指記錄單位、個人、地區信用資訊及相關資訊的檔案文件。
3.2.2 檔案人
是指個人信用檔案的被記錄人,如:對於張三的個人信用檔案,張三就是該個人信用檔案的檔案人。
3.2.3 檔案單位
是指單位信用檔案的被記錄單位,如:對於天地公司的單位信用檔案,天地公司就是該信用檔案的檔案單位。
3.2.4 檔案地區
是指地區信用檔案的被記錄地區,如:對於北京的地區信用檔案,北京就是該信用檔案的檔案地區。
3.3 誠信管理
是指是指以誠信為基礎、以自身和利害關係人正當權益為中心的管理。
3.4 誠信評定、信用評定、誠信認證、信用認證
是指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開展的身份及誠信情況的綜合評定活動。誠信評定包括:誠信承諾個人評定、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評定、新星誠信個人評定、星級誠信個人評定、誠信承諾單位評定、誠信希望之星(單位)評定、新星誠信單位評定、星級誠信單位評定、誠信承諾地區評定、誠信希望之星(地區)評定、新星誠信地區評定、星級誠信地區評定。
3.5 誠信級別、誠信評級
3.5.1誠信級別,是指單位、個人、地區誠信主觀意願的程度,不直接反映還款能力和償債能力。
3.5.2誠信評級,是指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對一個單位、個人、地區的主觀誠信意願的程度進行評價。
3.6 信用身份證
是指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的有限記載證書所有人身份資訊、有限記載證書所有人信用記錄、有限證明證書所有人信用情況和誠信意願的書面文件。
3.7 信用評級、資信評級
3.7.1(證券)信用評級、資信評級
信用機構對某一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的利息按時全額支付的可能性、以及債務本金到期全部償還可能性進行評估,最後出具量化判斷或正式意見,並用特定的評級符號(如:AAA、BB等)為該被評估證券劃分信用等級。
3.7.2 (主體)信用評級、資信評級
信用機構對某一組織(但不是該組織發行的債券或其他證券)的還款能力、履約能力等信用情況進行評估,並用特定的評級符號(如:AAA、BB等)為被評估對象劃分信用等級。主體信用評級根據被評價對象的身份,分為單位信用評級、個人信用評級和主權信用評級。
3.7.3 (主權)信用評級、資信評級
主權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的對一國政府作為債務人履行償債責任的信用意願與信用能力的評判。
3.8 星級誠信單位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星級誠信單位評定的各類單位。
3.9 新星誠信單位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新星誠信單位評定的各類單位。
3.10 誠信希望之星(單位)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希望之星(單位)評定的各類單位。
3.11 誠信承諾單位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承諾單位評定的各類單位。
3.12 星級誠信個人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星級誠信個人評定的個人。
3.13 新星誠信個人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新星誠信個人評定的個人。
3.14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評定的個人。
3.15 誠信承諾個人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承諾個人評定的個人。
3.16 星級誠信地區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星級誠信地區評定的各類地區。
3.17 新星誠信地區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新星誠信地區評定的各類地區。
3.18 誠信希望之星(地區)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希望之星(地區)評定的各類地區。
3.19 誠信承諾地區
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承諾地區評定的地區。
3.20 已立信個人、已立信單位、已立信地區、已立信組織、未立信組織
3.20.1 已立信個人
是指已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及年度審核的個人,包括:星級誠信個人、新星誠信個人、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誠信承諾個人。
3.20.2 已立信單位
是指已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及年度審核的單位,包括:星級誠信單位、新星誠信單位、誠信希望之星(單位)、誠信承諾單位。
3.20.3 已立信地區
是指已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及年度審核的地區,包括:星級誠信地區、新星誠信地區、誠信希望之星(地區)、誠信承諾地區。
3.20.4 已立信組織
包括已立信個人、已立信單位、已立信地區。
3.20.5未立信組織
是指[已立信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或地區。
3.21 合同信用評價
指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可信用監督性和可信用懲罰性進行評價的工作總和。
3.22 廣告信用評價
指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對廣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信用監督性和可信用懲罰性進行評價的工作總和。
3.23 信用監督
指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對各類失信行為或涉嫌失信行為,進行客觀地記錄和傳播。
3.24信用監督卡
指一種向人們明確告知信用監督方法、途徑的文件。
3.25 實名、真實身份、真實名稱、真實姓名
3.25.1經法律登記或所在組織認可的身份、名稱、姓名,為實名、真實身份、真實名稱、真實姓名。
3.25.2同時注意到,使用筆名、化名、 稱、藝名存在客觀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使用人並非出於惡意的動機。因此,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筆名、化名、 稱、藝名,視同為實名、真實身份、真實名稱、真實姓名:
(1)該筆名、化名、 稱、藝名與真實身份、真實名稱、真實姓名存在可以核實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人已以真實身份、真實名稱、真實姓名向第三方備案或登記。
(2)該筆名、化名、 稱、藝名為公眾所熟知,致使:筆名、化名、 稱、藝名與使用人之間有著比其實名更為直接的對應關係,例如:魯迅是周樹人的筆名,但是魯迅比周樹人更為公眾所熟知,所以,魯迅也可視為真實姓名。
3.26 誠信文化
指一種組織文化,它具有明確的使命、核心價值觀、願景,並且,其使命、核心價值觀、願景均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能夠積極推動社會進步,並且,組織成員已習慣於或正在努力習慣於按照已確立的使命、核心價值觀、願景處理各類問題。
3.27 信用管理
指對賒銷管理或借貸管理。
3.28 誠信管理(誠信管理體系)
是指以誠信為基礎、以自身和利害關係人正當權益為中心的管理(體系)。
3.29 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管理學和經濟學中常用的一個概念,它是指組織(指單位或個人,下同)違反道德而給他人或社會帶來利益損失的可能性。道德風險往往因資訊不對稱、獎懲不對稱、權責不對稱而產生。
3.30 道德折磨
是世界信用組織[WCO]在誠信管理中提出的一個新概念,它是人們面臨道德風險時產生的(是遵守道德而放棄不當利益、還是違反道德而獲取不當利益的)心理衝突。
3.31 最高管理者(引自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最高層
在最高層指導和控制組織的一個人或一組人。如:董事會、理事會、總經理,最高管理者往往由單位章程規定。
3.32 高層人員
指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3.33 實際控制人
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第四章 信用爭議調解、仲裁與審理的有關術語
4.1 信用爭議
一般是指爭議一方被認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各類民事、商事等爭議。
4.2 調解
是指ICE8000信用機構或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對信用爭議進行調解。
4.3 仲裁
是指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對信用爭議進行仲裁。
4.4 審理
是指國際道德法院,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對信用爭議進行審理。
第五章 信用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術語
5.1 信用保護知識產權
指獲得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註冊或備案,得到該信用體系保護的知識產權,它包括網站名稱、單位名稱、創意等。
5.2 首創
是指相對於其他組織首次創立、首次創設或首次使用。
5.3 網站名稱
指一個能夠通過互聯網訪問的網站自稱的名稱,它當然也包括個人博客主頁的名稱。
5.4 會展名稱
指各類展覽會、博覽會、論壇等會議的名稱,如:中國工藝品展覽會、北京科技博覽會、中國企業家世紀論壇。
5.5 專用名稱
是指具有特定表義並專用於特定事物的名稱,如: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
5.6 作品名稱
指一個文學藝術、科學技術等作品的名稱,如:笑傲江湖。
5.7單位字號
是指單位名稱或單位名稱中的關鍵且顯著部分。如:北京天地食品有限公司,其字號為“北京天地食品有限公司”或“天地”。
5.8 商標
指一個單位或個人已經使用的商品標識或單位標識或其他有特定意義的標識,單位標識通常被稱之為“logo”。
5.9 專利
指已經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獲得專利證書的發明、實用技術或外觀設計。
5.10 著作權
即作品的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5.11 創意
指一種解決問題的新方法或新思路。
第六章
公益性信用評價的有關術語
6.1 同類組織
是指因同一地域或同一行業或同一產品、服務而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各類單位。
6.2 地區誠信
指一個地區的整體誠信度,它由該地區的國家機關、企業和個人的誠信情況綜合組成。
6.3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誠信企業家(ICE8000國際誠信企業家)
是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評定的榮譽稱號,屬於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個人榮譽稱號,授予誠信經營的企業家。
6.4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貢獻媒體和記者(ICE8000誠信貢獻媒體和記者)
是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評定的榮譽稱號,屬於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榮譽稱號,用於肯定與表彰為促進社會誠信作出較大貢獻的媒體和記者。 該榮譽稱號的具體稱號包括:誠信貢獻媒體、誠信貢獻記者。
6.5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貢獻單位和個人(ICE8000誠信貢獻單位和個人)
是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評定的榮譽稱號,屬於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榮譽稱號,用於肯定與表彰為促進社會誠信作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該榮譽稱號的具體稱號包括:誠信貢獻國家機關、誠信貢獻企業、誠信貢獻社會團體、誠信貢獻個人等。
6.6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誠信專家
是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評定的榮譽稱號,屬於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個人榮譽稱號,授予在某一專業領域以其專業知識促進社會誠信的專家、學者。
6.7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誠信企業家
是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評定的榮譽稱號,屬於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個人榮譽稱號,授予誠信經營的企業家。
第七章 行業自律的有關術語
7.1 ICE8000
是指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7.2 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ICE8000信用機構、世界信用組織會員信用機構
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組織[WCO]授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從事誠信評定、信用評級、個人信用、合同信用、廣告信用、信用監督、信用培訓、信用商賬催收、信用資訊徵集與傳播、管理諮詢、信用保護等業務的單位。
7.3 非ICE8000信用機構
指ICE8000信用機構以外的與信用業務相關的各類組織,無論該組織是專業信用服務機構、還是以公益之名義從事信用業務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及其他各類組織。
7.4 國際信用執業資格
是指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資格或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或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資格。
7.5 國際信用執業資格證書
是指通過國際信用執業資格考試的證明,它不是執業證明。
7.6 具有國際信用執業資格
是指擁有國際信用執業資格證書。
7.7 國際信用(實習)執業證
是指擁有國際信用執業資格的人員獲得註冊從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工作的證明,包括執業證書和執業實習證書。
7.8 國際信用(實習)執業人員
是指擁有國際信用(實習)執業證的人員。
7.9 非國際信用執業人員
是指國際信用(實習)執業人員以外的人員。
7.10 非執業國際註冊信用師、非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非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員
是指雖擁有國際註冊信用師、國際信用管理師、國際信用管理員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擁有國際信用(實習)執業證的人員。
7.11 信用行業
因反騙的社會需求而誕生,以反騙為天職,專門從事信用資訊徵集、信用評價及相關服務的行業。
7.12 社會信用體系
社會信用體系的概念界定如果過分籠統,雖然正確但沒有意義,如果過分微觀,又對各國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沒有指導意義。經過長期的研究,世界信用組織[WCO]闡述了下述概念。
一個人或單位做了失信的事,將同時面臨三種懲罰:
第一,法律懲罰,即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對失信者作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法律懲罰的力度受法律體系的決定和影響,法律體系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立法、執法、司法的制度體系。相對於失信人而言,法律懲罰是一種外部懲罰和外部制約因素。
第二,道德懲罰,即失信人自身的道德良知對自己的心理折磨。道德懲罰屬於自我懲罰,失信人的信仰、價值觀、道德標準決定著其所受道德懲罰的力度。相對於失信人而言,道德懲罰是一種內部懲罰和內部制約因素。
第三,社會懲罰,就是當人們都知道這個人或單位不講信用時,都不願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難行了。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就是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信用行業(信用行業是指因反騙的社會需求而誕生,以反騙為天職,專門從事信用資訊徵集、信用評價及相關服務的行業。)是否健康發展,決定其信用資訊傳播的速度和質量,決定著社會懲罰力度的大小。如果社會懲罰力度足夠大,我們就可以說該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信用體系比較完善。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道德體系(公眾的信仰、價值觀、社會道德基礎、是非標準)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上述三個懲罰的力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誠信度,就取決於上述三個懲罰的力度。如果社會懲罰機制不科學或不健全,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力度就會很弱。社會懲罰是對失信者的法律懲罰的有力補充。
將社會信用體系界定為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很好解決了信用行業、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當中的分工與職責問題。
第八章 國際信用行業術語的創新
8.1 國際信用行業術語的意義:
(1)便於信用服務的標準化;
(2)便於信用知識的研究、交流、學習與傳播;
(3)便於行業自律與同業監督。
8.2 信用從業人員、信用從業機構、信用研究人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創新行業術語。
8.3 國際信用行業術語創新的程式為:
(1)申請人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行業術語的意義和使用範圍;
(2)世界信用組織[WCO]組織資深信用專家進行評定,通過評定後,向全行業進行公示,聽取行業內意見;
(3)根據行業內意見,確定是否啟用新術語,並予以公佈。
8.4 創新術語的人員,有權為其創新術語取名或將其姓名作為術語名稱。
第九章 附則
9.1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9.2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9.3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9.4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55.htm.
9.5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9.6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9.7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9.8 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以下內容是列印設置,它不會被列印
列印設置
一、按下面方法進行列印設置,可以使列印更美觀。頁面設置方法如下:
1、點下面的頁面設置;
2、紙張大小,選A4,來源選:自動選擇;
3、頁眉框中的內容清除,為空;
4、頁腳框中的內容為 &b第&p頁 共&P頁&b &D&T
5、方向為縱向;
6、左右均為:31.8 上下均為:24.4
二、網頁文字大小設為中,方法是:從網頁瀏覽器上中部—查看—文字大小—中。 三、雙面列印時,需要在印表機首選項的相關欄目中,選中雙面列印選項。
四、列印前建議預覽,列印預覽從網頁瀏覽器中查找(IE6,點左上角文件-列印預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