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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信用預警規則
(版本號:ICE8000-047-20050301-20110225-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快速、規範地傳播投訴性與警示性信用資訊,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和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以下簡稱協會)依據國際通行的法律原則與慣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一)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三)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四)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第三條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信用預警資訊的發佈、傳播與刪除,適用本規則。
第五條 信用預警資訊的管理,遵循誠信、自由、公開、監督、公平、對等的原則。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信用預警資訊,是指由單位與個人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自主公佈的投訴性、警示性資訊。
本規則所稱發佈,是指向協會提交或備案信用資訊及相關資料。
本規則所稱信用預警,是指依據本規則發佈信用預警資訊。
本規則所稱信用預警人,是指自行發佈或委託他人發佈信用預警資訊的單位或個人。
本規則所稱被信用預警人,是指信用預警資訊中被預警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信用責任人多於一個,則被信用預警人僅指第一順序信用責任人。
本規則所稱相關信用責任人,是指除被信用預警人之外的信用責任人。
本規則所稱當事人,也稱資訊當事人,是指與信用預警資訊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包括信用預警人、被信用預警人、代理人、信用責任人等。
本規則所稱已立信組織,是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認證及年度審核的單位、個人、地區,包括::希望之星(個人)、希望之星(單位)、新星誠信個人、星級誠信個人、新星誠信單位、星級誠信單位、新星誠信安全投資區、星級誠信安全投資區。
本規則所稱會員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ICE8000信用機構,是指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會員中得到協會授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從事誠信認證、誠信評級、信用評級、個人信用、合同信用、廣告信用、信用監督、信用培訓、信用商賬催收、管理諮詢、信用保護等業務的單位會員。
第七條 協會只對信用預警資訊進行忠實記錄,不對信用預警資訊進行審核,資訊內容僅供相關方參考,因信用預警資訊產生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由相關方自行承擔,協會不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協會另有聲明或有證據證明協會存在過錯的除外。
第八條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協會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信用預警資訊的發佈
第九條 為防範道德風險,信用預警人或其代理人,應具有[已立信組織]的信用身份。信用預警人不具有[已立信組織]信用身份的,其代理人應用自己的信用身份為信用預警人發佈信用預警資訊。
代理人用自己的信用身份為信用預警人發佈信用預警資訊的,與信用預警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代理人超越信用預警人的委託許可權發佈信用預警資訊的,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第十條 發佈信用預警資訊,應撰寫《信用預警書》。
《信用預警書》應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則信用預警資訊無效:
(一)信用預警人及其代理人應作出以下承諾與保證,並附加良心誓言條款:
1、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
2、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發佈信用預警資訊,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3、保證自己不昧於良知、不歪曲事實、不捏造事實、不隱瞞重要事實、不使用侮辱字詞、不發表非法言論;
4、承諾自己獨立承擔責任與結果;
5、承諾使用自己的真實名稱、姓名發佈信用預警資訊;
6、承諾自己聯繫方式是真實有效的;
7、保證內容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規則》的要求。
(二)書寫應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1、標題為“關於對**(被信用預警人名稱)**行為(行為鑒定性質,如:涉嫌惡意失信行為)的信用預警”。
2、內容中應顯著標明:本文書適用標準、信用預警人、被信用預警人、諒解條件與告誡條款、被信用預警的行為、行為性質鑒定(注: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行為與失信行為鑒定規則》等、行為責任歸屬(注: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失信行為責任歸屬規則》等)、社會建議、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承諾與保證、異議時限與方法、關於本文書內容的補充與更正、信用預警人聯繫方式、良心宣誓人和信用預警人落款。
3、有明確的信用預警對象,不得用代稱或簡稱。
4、書寫條理清楚,失信事實明確。
5、應附具本規則和《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資訊異議、補充、更正、答覆規則》。
第十一條 信用預警的程式如下:
(一)撰寫並向協會備案《信用預警書》,獲得備案號碼、驗證密碼。
(二)信用預警人將《信用預警書》列印蓋章及/或簽字後連同本規則和《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資訊異議、補充、更正、答覆規則》,一併送達給被信用預警人和相關信用責任人,給予被信用預警人和相關信用責任人7日的異議和解期。
(三)7日內信用預警人與被信用預警人達成和解的,信用預警人刪除該資訊;7日內被信用預警人按本規則第三章規定提出異議的,信用預警人應將信用預警資訊的類別變更為有爭議信用預警資訊;7日內雙方未達成和解、被信用預警人也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被信用預警人放棄異議權,信用預警人有權將信用預警資訊的類別變更為生效的信用預警資訊。
第十二條 信用預警的方法有:
(一)自行使用ICE8000誠信管理軟體進行信用預警;
(二)委託會員信用機構進行信用預警,但應繳納信用服務費;
(三)委託具有[已立信組織]信用身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信用預警。
第三章 信用預警資訊的異議、補充、更正、答覆
第十三條 為保障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的知情權、異議權,信用預警人應在信用預警資訊備案後兩個工作日內,發出《信用預警書》、《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資訊異議、補充、更正、答覆規則》和本規則,並妥善保管相關的證據。
第十四條 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的異議權行使期限是:在接到或視同接到《信用預警書》、《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資訊異議、補充、更正、答覆規則》和本規則後的7日之內。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行使異議權的,可以向信用預警人申請延長異議期限,但其應對相關事由的正當性和真實性,承擔說明及/或舉證的義務。
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的異議權行使方式是: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資訊異議、補充、更正、答覆規則》和本規則,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發佈異議資訊。 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在異議期限內拒絕發佈異議資訊的,視同放棄異議權。
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發佈異議資訊時,應針對《信用預警書》內容寫明異議事項與理由,否則,視同放棄異議權。
第十五條 被信用預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以自己信用身份發佈的異議資訊,可視為被信用預警人發佈的異議資訊,異議資訊中另有相反聲明的除外。
第十六條 被信用預警人發佈異議資訊前,應通知相關信用責任人提交異議資訊,如通知不能,應在異議資訊中註明。相關信用責任人的異議資訊可由被信用預警人一併提交,也可自行單獨提交。
第十七條 被信用預警人發佈異議資訊時,如果認為相關信用責任人歸屬錯誤,應同時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相關信用責任人是否實際接到《信用預警書》等文書、是否異議、是否放棄異議權,不影響信用預警資訊的生效和信用預警程式的進行。但是,信用預警人應作出向上述相關信用責任人送達《信用預警書》等文書的努力。
第十九條 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行使異議權後,信用預警人、被信用預警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認為另一方違反誠信原則的,均有權按本規則的規定,處理雙方的爭議或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信用預警人發現信用預警資訊內容有錯誤或需要添加內容時,應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資訊異議、補充、更正、答覆規則》,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發佈更正資訊、補充資訊;信用預警人、被信用預警人可按照上述規則,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發佈答覆資訊;閱讀資訊的第三人認為需要添加內容時,可按照上述規則,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發佈補充資訊和答覆資訊。
第四章 信用預警資訊的傳播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信用預警資訊提交協會後,按以下情況分類和確定傳播範圍:
(一)異議和解期內的信用預警資訊。
信用預警資訊備案後至異議和解期結束之前,屬於異議和解期內的信用預警資訊。該類資訊為機密資訊,僅供信用預警人(或其授權的單位、個人)、被信用預警人(或其授權的單位、個人)、已立信組織查閱。
(二)有爭議的信用預警資訊。
被信用預警人在有效的異議和解內,提出異議的,屬有爭議的信用預警資訊。該類資訊為秘密資訊,僅供信用預警人(或其授權的單位、個人)、被信用預警人(或其授權的單位、個人)、已立信組織、其他作出保密承諾的單位或個人查閱。
(三)已生效的信用預警資訊。
被信用預警人放棄異議權後並由信用預警人決定生效的信用預警資訊,屬於已生效的信用預警資訊。該類資訊為公開資訊,公開在國際信用監督網(www.ice8000.org)及聯盟網站上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二條 對於秘密級、機密級信用預警資訊,其查閱人應作出以下承諾與保證,並附加良心誓言條款:
(一)保證自己符合資訊傳播範圍,有權閱讀本資訊;
(二)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使用信用資訊,保證不將資訊用於非法目的或用於損害資訊當事人正當權益的企圖及事項;
(三)承諾對資訊保密,保證不向無權閱讀信用資訊的單位或個人傳播;
(四)如果違反上述承諾與保證,願意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手段,查閱或傳播信用預警資訊。
閱讀信用預警資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信用預警資訊用於非法目的,也不得用於損害資訊當事人正當權益的企圖及事項。
未經信用預警資訊的當事人書面許可,不得將信用預警資訊做為訴訟、行政處罰或相關活動的證據,與該資訊內容直接相關的單位或個人除外。
第二十四條 協會按資訊來源方的信用身份確定其信用預警資訊的來源可信度,並明確註明。
信用預警資訊的來源可信度分類標準如下:
(一)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發佈的信用預警資訊,一般為可信級別或較可信級別,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對資訊原始提供方身份不能保證的,應確定為或有級別;
(二)由[已立信組織]發佈的信用預警資訊,為較可信級別。
對於或有級別的資訊,因投訴人身份未經驗證,存在失實的可能性較大,請各方充分注意該資訊的真實性。
第二十五條 閱讀信用預警資訊,應注意其來源可信度及異議資訊、補充資訊、更正資訊、答覆資訊;傳播信用預警資訊,應註明其來源可信度及異議資訊、補充資訊、更正資訊、答覆資訊。異議資訊、補充資訊、更正資訊、答覆資訊雖然是動態的,但屬於資訊的組成部分,不應被分割理解或斷章取義。
第二十六條 信用預警資訊的查閱人,可以將生效的信用預警資訊作為其對被投訴人及相關信用責任人行使不安抗辨權的證據。
第二十七條 人們可自由轉載信用預警資訊,但應註明資訊網址,以使得閱讀人充分知悉資訊的變更與異議等相關事項。並且,轉載人知悉信用預警資訊被刪除後,應及時刪除轉載資訊。
第五章 信用預警資訊的刪除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信用預警資訊明顯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形式要求的,均可通知協會刪除該資訊。
信用預警資訊屬實但信用預警人諒解了被信用預警人的或雙方達成和解的,信用預警人應刪除該資訊,刪除原因中應註明“已諒解被信用預警人”及/或“雙方已和解”的字樣。
被信用預警人認為信用預警資訊失實的,可以按以下情況刪除該資訊:
(一)如果被信用預警人具有[已立信組織]信用身份,可進入自己的信用檔案,註明具體的刪除理由和聲明良心誓言條款後,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自行刪除有關本人(或本單位)的信用預警資訊。
(二)如果被信用預警人不具有[已立信組織]信用身份,可與信用預警人聯繫,要求其刪除該資訊。信用預警人拒絕刪除的,可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協會刪除該資訊。
第二十九條 申請協會刪除信用預警資訊,應按照對等原則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人簽署的《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刪除信用預警資訊申請書》,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人、申請刪除資訊的標題和網址、刪除原因;
2、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
3、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申請刪除信用預警資訊,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4、保證自己提供的身份證明資料和聯繫方式是真實的。
(二)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提交自己的身份證明:
1、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交本單位註冊證書複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複印件上應有單位公章和經辦人簽名、複印時間,並註明“本件與原件複製無誤、原件存我處或某處,本件僅用於ICE8000”的字樣。
2、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複印件應有本人的簽名、複印時間,並註明“本件與原件複製無誤、原件存我處或某處,本件僅用於ICE8000”的字樣。
第三十條 申請協會刪除信用預警資訊的程式:
(一)申請人將第二十九條所述資料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信函管理規則》,以ICE8000誠信信函的方式提交給協會;
(二)協會收到上述資料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刪除,同時將有關刪除申請資料加注到原資訊位置,以保證評價人知悉資訊被刪除的原因。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協會以誠信信函方式回復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只接受以ICE8000誠信信函的方式提交的書面刪除申請資料,不接受電話、傳真、郵寄、電子郵件等其他形式的刪除申請資料。
第三十二條 信用預警資訊刪除後,與其相關的異議資訊、補充資訊、更正資訊、答覆資訊同時刪除。
第六章 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一)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二)相應的信用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懲罰。
(三)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年審不合格等自律性懲罰。
(四)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三)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第三十五條 信用預警人違反誠信原則發佈信用預警資訊的,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承擔被公開投訴和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刪除或要求刪除資訊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誠信原則的,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承擔被公開投訴和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責任。
第三十七條 查閱人以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手段查閱或傳播信用預警資訊的,或將信用預警資訊用於非法目的或用於損害資訊當事人正當權益的企圖及事項的,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承擔被公開投訴、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信用責任。
第三十八條 協會工作人員、會員信用機構、國際信用執業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如果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協會限期改正;雖然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訴的,處於通報批評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處以禁業一至五年的處分;存在主觀惡意的,處以永久禁業。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一)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協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二)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協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三)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協會審理;
(四)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永久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六)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協會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協會,協會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第四十條 協會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協會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協會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送達”的方式包括:
(一)誠信信函送達。送達人可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信函管理規則》向受送達人信用檔案發送誠信信函,送達時間為該規則規定的文件接收時間。
(二)常規信函送達。送達人可向受送達人發送常規信函,受送達人及其員工、成年家屬、代理人簽收信函後即為送達。
(三)網路公告送達。送達人用信函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聲明規則》採用網路公告方式送達。採用網路公告方送達的,首次發佈送達公告屆滿60日即為送達。
(四)其他合法的送達方式。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四十四條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具有無償使用權。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協會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第四十五條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協會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47.htm.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版權屬於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第四十九條 為便於人們操作和使用本規則,協會編制了《ICE8000信用預警作業指導書》。該作業指導書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xyyj/3.htm.
第五十條 本規則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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