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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信用調查規則
(版本號:ICE8000-041-20050501-20120305-16)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範ICE8000信用機構與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的信用調查業務,向社會提供高質量的信用調查服務,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世界信用組織[WCO]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4 本規則所稱信用調查,是指ICE8000信用機構接受委託後,按照委託的事項與目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資訊進行徵集、分類、分析的工作總和。
本規則所稱ICE8000已立信組織,簡稱已立信組織,是指已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的單位、個人、地區,包括:誠信承諾個人、誠信承諾單位、誠信承諾地區、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新星誠信個人、星級誠信個人、誠信希望之星(單位)、新星誠信單位、星級誠信單位、誠信希望之星(地區)、新星誠信地區、星級誠信地區。
本規則所稱未立信組織,是指[已立信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或地區。
本規則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會員信用機構,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組織[WCO]授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從事誠信評定、信用評級、個人信用、合同信用、廣告信用、信用監督、信用培訓、信用商賬催收、信用資訊徵集與傳播、管理諮詢、信用保護等業務的單位。
1.5 信用調查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謹慎的原則。
1.6 ICE8000信用機構開展信用調查業務,適用本規則。其他單位進行信用調查,可參照本規則。
1.7 世界信用組織[WCO]嚴禁ICE8000信用機構用低價格攬取業務,然後提供低劣的服務,以致損害社會對信用行業的信心和需求。
1.8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在適用本規則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規則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9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信用調查的程式與方式
2.1 信用調查的一般程式:
(1)明確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簽定委託合同。在簽定合同前:
A、ICE8000信用機構應審核調查項目的合法性、正當性與可行性,對於不合法、不正當或不可行的委託,對於所交服務費用無法達到調查目的的委託,不得接受;
B、ICE8000信用機構應根據委託人的調查目的,就調查項目與調查方式向委託人提供專業建議,以幫助委託人實現其目的;
C、ICE8000信用機構應對調查目的、調查項目、調查方式、收費額、收費方式等與委託人達到理解一致。
(2)根據合同確定的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制定調查方案,經ICE8000信用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工作人員批准後實施調查方案。
(3)撰寫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中:
A、要對調查目的進行針對性闡述;
B、對於秘密資訊與或有資訊,要明確告知委託人該類資訊的使用範圍與注意事項;
C、要根據被調查人在通知調查中的配合程度與提供資料的誠信度,對被調查人的主觀誠信度給予客觀的評價;
D、對於履約能力的評價,要謹慎、客觀;
E、除資訊來源方要求保密外,應將資訊來源告知委託人。
2.2 信用調查的方式,一般包括:
(1)通知調查,是指通知被調查人,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申報信用記錄,然後對該資料和記錄進行抽樣驗證、分析的調查方式。採用通知調查方式時:
1、應明確告知被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拒絕申報信用情況,但將給予較低的信用評價。
2、應明確要求被調查人作出附加CS條款的誠信承諾。
3、應明確要求被調查人聲明良心誓言條款。
(2)秘密調查,是指在被調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3)實地調查,是指調查人員到被調查人所在地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4)訪談相關人,是指調查人員為求證事實和疑點向相關人員進行訪談的調查方式。
2.3 信用調查報告有明確使用人的,如有可能,ICE8000信用機構應主動與其聯繫和溝通,以使得信用調查的有關事項及信用報告的內容最大限度地滿足其需要。
2.4 ICE8000信用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發送《信用資訊徵集函》,請求有關單位提交相關資料或對徵詢問題進行答覆。
ICE8000信用機構發送的《信用資訊徵集函》,應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
2.5 [已立信組織]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出具的《信用資訊徵集函》後,有義務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資訊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回復。
2.6 未立信組織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信用資訊徵集函》後,有權拒絕回復,但如果回復,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進行回復,並聲明CS條款和良心誓言條款。
2.7 未立信組織對《信用資訊徵集函》進行及時答覆的,屬於支信行為,發函單位應給予表揚並認定為支信單位。
2.8 未立信組織對《信用資訊徵集函》不予理會的,發函單位應忠實記錄,並且:
(1)世界信用組織[WCO]所有ICE8000信用機構在進行相關的信用評價時,應注意該記錄;
(2)該單位申請《信用資訊徵集函》時,世界信用組織[WCO]所有ICE8000信用機構均應拒絕該申請;
(3)世界信用組織[WCO]在開展公益性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對該單位評定榮譽稱號。
2.9 除委託人外,信用調查報告有特定的呈報對象的,ICE8000信用機構應主動聯繫該組織,溝通相關調查目的、調查項目,以符合該組織風險控制的需要。
第三章 再委託調查與合作調查
3.1 ICE8000信用機構為了提高調查效率與質量,可以將受託的調查業務再委託給其他ICE8000信用機構,或與其他ICE8000信用機構合作完成調查業務。
3.2 ICE8000信用機構再委託給其他ICE8000信用機構進行調查時,或與其他ICE8000信用機構合作調查時,出現了違規事項,由負責實際實施調查業務的ICE8000信用機構承擔行業自律責任。
ICE8000信用機構再委託給非ICE8000信用機構時,或與其他非ICE8000信用機構合作調查時,出現了違規事項,由ICE8000信用機構承擔行業自律責任。
上兩款所述行業自律責任是指ICE8000信用機構違反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應承擔的行業自律責任。
第四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4.1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罰。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證、年審不合格、罰款等自律性懲罰。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4.2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5)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6)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4.3 違反本規則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併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4.4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4.5 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4.6 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五章 附則
5.1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5.2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5.3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5.4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5.5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41.htm.
5.6 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7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5.8 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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