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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國際誠信日專欄

 
 
 
簡介與發起
 
 
8·19倡言
 

中產與精英人士的群英會:ICE8000領航者誠信希望之星個人邀請計劃!

世界信用組織[WCO]
2011年819國際誠信日倡言、第二屆信用發展論壇宣言

關於如何應對網路資訊的建議與宣言

(31號行政決議,2011年8月19日總裁簽發)

    隨著互聯網的發達,上網人數的增多,網路資訊浩如煙海,且真假盛行。為了幫助人們正確應對網路資訊,在2011年度819國際誠信日之際,我們謹以以下建議和宣言,與各界共勉。

    一、建議區分網路資訊中“事實”與“觀點”。

    “2011年在某大學校園內有一座六層的大樓”,這就於屬於“事實”;某人認為“這座樓很高”或“這座樓很低”,就屬於觀點。
     任何人均無權歪曲或捏造事實,因為這屬於說謊,屬於不誠信,會構成誹謗或欺詐。
但任何人均有權發表觀點(注:發表觀點的權利也被稱為“言論自由”),只要他的觀點不涉嫌侮辱他人的人格。無論他的觀點多麼不值得一聽,也無論他的觀點多麼令人不快,人們均不應剝奪他發表觀點的自由。從公民社會建設角度上講,如果今天你能剝奪他發表觀點的自由,那麼,你發表觀點的自由也將會被另外的人剝奪。我們應思考和踐行一句名言:雖然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願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對於歪曲或捏造事實的人,我們希望法律能夠公正地制裁他。同時,無論他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建議每一個有道德良知的人從自身作起,抵制和鄙夷他,直至他真誠改正和道歉。
對於發表觀點的人,只要他沒有涉嫌侮辱他人的人格,我們希望法律能夠公正地保護他的言論自由。同時,我們建議每一個有道德良知的人從自身作起,尊重和保護他發表觀點的權利。

     二、建議區分網路資訊中“脫離事實的觀點”和“基於事實的觀點”。

     脫離事實的觀點,如果用詞不當,則構成侮辱。比如:沒有事實依據,直接稱某人是“騙子”,則對其人格構成侮辱。
     基於事實的觀點,一般構不成侮辱。比如:一個人確實做了很多騙人的事情,依據這些事實,稱其為:“騙子”,則仍然是中肯的。因為:侮辱他的,不是陳述事實和發表觀點的人,而是騙人者自己及其作出的騙人之事。
     對於脫離事實的觀點,人們不應去附和和盲從。
     對於基於事實的觀點,人們應當尊重和保護。

     三、建議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和能力,不要盲目相信網路資訊,也不要盲目不相信網路資訊。

    有的網路資訊,表面上看著很真,卻是假的。有的網路資訊,表面上看著很假,卻實際上是真的。
     如何鑒別真假呢,要分析資訊內容的合理性,要深度搜索相關資訊,相關資訊了解得多了,真假自然就能分清了。
     謊言是利用人們的盲目輕信而得以盛行。惡行是利用人們的麻木不仁而得以盛行。如果人們都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和能力,則網路資訊中的謊言與惡行就無法盛行了。

    四、建議教育界和家長重視道德良知底線教育。

    一個人可以沒有知識,沒有能力,但他只要有道德良知底線,他就不會傷害他人,不會為害社會。
    作為家長,我們希望您重視子女的道德良知底線教育。我們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規範,沒有道德良知底線的人,生存與發展空間會越來越難。
    我們也相信,隨著有道德良知人的增多,虛假的網路資訊會相應減少。

    五、網路資訊質量的提高,需要有較為堅實的社會道德良知底線,所以我們建議每一個人從自身作起,共同呵護社會道德良知底線。

    大多數人的道德良知底線,共同構成社會道德良知底線。一個社會,如果道德良知底線不夠堅實,各類惡性事件就會增多,利用網路資訊發生的惡性事件也會越來越多。無辜而受侵害的人就會越來越多。為了讓我們自己及我們的子孫後代,免於成為無辜而受侵害的人,讓我們從自身作起,共同呵護社會道德良知底線。

    六、建議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約定CS條款。
    約定CS條款的好處是:1、可以快速地發現自身客觀存在的問題;2、可以避免激化矛盾;3、可以使用ICE8000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合同糾紛;4、可以防範客戶在互聯網上過失發佈或惡意發佈不正確的網路資訊。
    約定CS條款的方法很多,簡明方法是:在合同中做出以下約定:本合同遵守誠信原則與道德良知底線簽訂並執行,一方違約或失信的,另一方應先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進行內部投訴。

   附件:《道德良知的是非標準》

   特此建議與宣言!
   世界信用組織[WCO]
   2011年8月19日


道德良知的是非標準

以下內容引自《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道德良知鑒定與勸善規則》(版本號:ICE8000-111-20110201-20110519-4)
第九條 人類的道德良知,是人類主觀上對[人類普適價值]的追求與維護。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除了正確的道德是非判斷之外,有道德良知的有時被誤認為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有時會被誤認為有道德的。人們不應以[行為人成敗]作為道德是非的標準,也不應以[法律或國家力量或風俗習慣或人數多少]作為道德是非的標準,而應以[行為人是否違反人類普適價值]作為道德是非的標準。
第十條 無論法律和制度多麼完善,它只是向完美無限靠近,卻永遠無法達到完美。客觀上法律和制度總會存在瑕疵。[人類的道德良知]會彌補法律和制度的瑕疵,增進人類的福祉。
第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人類普適價值,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第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正當權益,是指一個人或單位擁有的符合[人類普適價值]的權益,該權益無論是否被[某一空間和時間的法律及/或風俗習慣]支持或反對。
第十三條 權益人有權自願放棄或以[明示的或默認的]契約形式讓渡自已的正當權益。權益人未自願放棄其正當權益、也未以契約形式讓渡自己的正當權益,則他人不應以任何理由竊取或強佔或侵蝕或覬覦權益人的正當權益,否則,則屬於[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人們可將[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稱為[惡]。
第十四條 道德良知底線(可簡稱為道德底線)如下:
(一)主觀上不故意[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如果知悉自己客觀上已[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則真誠的改正及/或道歉。(簡言之:不故意傷害他人,萬一因過失傷害了別人,則真誠的改正及/或道歉。)
(二)主觀上不以損害或潛在損害[其他一個人或一部分人的正當權益]為代價,去謀求或維護[另一個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權益]。(注:市長指派警察冒著生命危險去制止一個暴力犯罪,不屬於損害警察的正當權益[這裡的正當權益是指:生命健康權],因為一個人選擇警察這一職業,就等於用契約形式讓渡了自已部分的正當權益[這裡的正當權益是指:履行職責時的生命健康權]。再如:銀行行長命令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穿工作服,不屬於損害員工的正當權益[這裡的正當權益是指:著裝自由決定權],因為一個人選擇銀行員工這一職業,就等於用契約形式讓渡了自已部分的正當權益[這裡的正當權益是指:工作期間的著裝自由決定權]。)
(三)在發生衝突[如:戰爭、民事糾紛等]時,衝突各方主觀上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害或潛在損害[無辜及第三人],並對客觀上已造成的損害或潛在損害給予賠償。(注:各種衝突在客觀上有時不可避免,但無論衝突本身是否違反道德底線,衝突各方均不應損害或潛在損害[無辜及第三人]的正當權益。)
(四)在知悉某人或單位作出違反道德底線的行為時,在其未真誠改正及/或道歉之前,在客觀條件許可的範圍內不向其提供除人道人主義之外的支持、幫助、合作。(簡言之:不支持[不道德的人],直至其真誠改正及/或道歉。)
一項行為符合第一款所述內容,則屬於有道德行為。
一個人或單位決意並真正開始按照第一款所述內容行事,則可認為是一個有道德的人員或單位。
第一款前三項內容,可以理解為[不作惡的道德義務],第四項內容可以理解為[不支惡的道德義務]或[維護道德底線的道德義務]。
第十五條 在不違反道德底線的前提下,有人會在偶爾、短期或長期內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及行動,尤其包括:
(一)主觀上不違反道德底線,並努力追求利已並利人的效果。
(二)主觀上不違反道德底線,並努力追求利人的效果,不特別計較自己權益是否受損。
(三)主觀上不違反道德底線,並努力追求和維護人類普適價值觀,不考慮自己權益是否受損。
一項行為符合第一款所述某一項,則屬於較高道德行為。
一個人或單位決意並真正開始按照第一款所述某一項行事,則可認為是一個較高道德的人員或單位。
第十六條 違反道德底線的行為,均屬於不道德的行為,尤其包括:
(一)行為人主觀上抱有惡意之目的,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無論其是否獲益。
(二)行為人主觀上以損害或潛在損害[其他一個人或一部分人的正當權益]為代價,謀求或維護[另一個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權益],無論其是否達到目的。
(三)行為人主觀上雖無惡意之目的或甚至抱有善意之目的,但客觀上損害了或潛在損害了他人的正當權益,且知悉或理應知悉後不改正及/或真誠道歉的。
(四)行為人故意利用[法律瑕疵、制度瑕疵、不良風俗習慣],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
(五)行為人明知或應知某人或單位為[不道德的人員、單位],仍不加勸誡並故意向其提供除人道人主義之外的支持、幫助、合作。

作出不道德行為的人員或單位,在其改正之前,屬於[不道德的人員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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