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專題
 

   

 ICE8000信用通緝令常見問題

     一、ICE8000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發佈)的程式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發佈)規則》第九條 失信行為的受侵害人、會員信用機構、協會各部門、社會人士等認為一項失信行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向協會國際道德法院提起控訴,申請發佈信用通緝令:
    (一)失信行為被原則性鑒定為惡意失信行為或重大失信行為;
    (二)經內部投訴、信用預警或公開投訴措施後,失信人仍拒不改正或修復失信行為;
    (三)經內部曝光、永久曝光信用懲罰後,失信人仍拒不改正或修復失信行為;
    第十條 協會國際道德法院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進行審理,根據控辨情況、失信人的主觀惡性、證明材料的可靠性等相關因素,裁決是否給予聯合曝光的信用懲罰。

     二、協會什麼部門決定ICE8000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發佈)事項

     2009年1月3日之前,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受理ICE8000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的申請,以及決定是否發佈信用通緝令。 
     2009年1月3日,協會的新章程正式生效,按照新章程,協會實施三權分立的基本民主制度。據此,法律工作委員會屬於行政院部門,不再具備審理裁決權,審理裁決權由協會審理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行使。所以,ICE8000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
的事項,由協會審理委員會或監事會(二審控訴當事人可向監事會提出)決定。
     2010年1月16,協會會員公決通過了章程修改案,成立了國際道德法院,國際道德法院由協會審理委員會、監事會、陪審團組成,獨立行使審理權。所以, 自此, ICE8000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的事項,由國際道德法院受理並決定。     


        三、ICE8000聯合曝光的法律依據

     1、在有CS條款支持的情況下,對重大失信人進行聯合曝光,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其法律依據是民法的自由約定原則。
     2、在無CS條款支持的情況下,對重大失信人進行聯合曝光,是基於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做為非政府組織(NGO)的組織宗旨和社會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非政府組織(NGO)承擔了許多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責任,有效地解決了政府與市場同時失靈的問題,是社會和諧的必要部分。如:綠色和平組織經常對一些破壞自然生態平衡的公司進行調查,然後將調查結果對外公佈。
     3、各個國家在制定關於名譽權和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時,一般都充分考慮到了法律保護公眾知情權和公眾免於被傷害權的法律價值。當保護名譽權和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價值,與保護公眾知情權和免於被傷害權的法律價值,發生衝突時,優先保護後者,所以說,名譽權和個人隱私權不是失信者的保護傘。如中國法律將誹謗定義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也就是說,傳播真實的失信資訊不構成誹謗,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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