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界定-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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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界定

2.3.1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界定的意义

现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国内理论界与实践界有不同的界定,比如:将社会信用体系直接解释为国家信用体系,也有的解释为信用制度与工作的总和。进行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科学界定,可以正确地划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类力量(如:立法、司法、行政与社会力量)的职责,更好地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不同界定,会带来不同的工作规划、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2.3.2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

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如果过分笼统,虽然正确但没有意义,如果过分微观,又对各国政府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指导意义。经过长期的研究,世界信用组织[WCO]阐述了下述概念。下面的概念是2013年10月份出台的最新概念。

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发生后,可能会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按奖惩举措的作出者分类,可分为三种奖惩(包括:奖励\惩罚):

第一,法律奖惩(包括:奖励\惩罚)。

法律奖惩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诚信行为人\失信行为人作出的奖励\惩罚。其中,法律惩罚因有效的控诉而得以承担,法律惩罚的力度受法律体系的决定和影响。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体系。相对于失信责任人而言,法律惩罚是一种外部惩罚和外部制约因素。

第二,道德奖惩(包括:奖励\惩罚)。

道德奖励是指诚信行为人因自己作善举而身心获得的心理愉悦感。道德惩罚是指失信行为人因自己作坏事而产生的内疚、负罪感和担心败露的不安全感,它是失信行为人自身的道德良知对自己的心理折磨。其中,道德惩罚属于自我惩罚,失信行为人的信仰、价值观、道德标准决定着其所受道德惩罚的力度。相对于失信行为人而言,道德惩罚是一种内部惩罚和内部制约因素。

第三,社会奖惩(包括:奖励\惩罚)。

社会奖励是指诚信行为人的诚信行为被利害关系人等社会主体知悉后,给予更多的合作、发展机会。社会惩罚是指失信行为人的失信行为被利害关系人等社会主体知悉后,谨慎或拒绝给予其合作、发展机会。社会奖惩是法律奖惩、道德奖惩的有力且必要的补充。

对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社会奖惩机制,就是社会信用体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评价业(信用评价业是指因反骗的社会需求而诞生,以反骗为天职,专门从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及相关服务的行业。)是否健康发展,决定其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质量,决定着社会奖惩力度的大小。如果社会奖惩力度足够大,我们就可以说该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如果社会奖惩机制不科学或不健全,对行为人的社会奖惩力度就会很弱,我们就可以说该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道德体系(公众的信仰、价值观、社会道德基础、是非标准)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上述三个奖惩的力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三个奖惩的力度。

将社会信用体系界定为[对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社会奖惩机制],很好解决了[信用评价业等社会主体]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主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分工与职责问题。尤其对于计划经济转型国家,这种界定尤为重要。因为计划经济转型国家,往往都是大政府、小社会格局,政府权力没有边界,总有冲动做一些自己并无法做好的事情。这个概念看似简单,其实可以囊括一切与信用活动相关的事宜。因为,只有奖惩方能最终矫正人的失信行为和鼓励诚信行为,一切信用活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奖惩机制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

2.3.3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诚信度的影响因素图:

社会信用体系与社会诚信度影响图

2.3.4 信用评价业与社会信用体系

上述,我们已经说过,信用评价业是指因反骗的社会需求而诞生,以反骗为天职,专门从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及相关服务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是[对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社会奖惩机制],该机制是否完善,是由信用评价业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只有专职反骗的信用评价业的健康发展,人们才会有充分的信用信息,才能及时识别交易对象是否是失信者。

虽然与失信者交往,有时是有利可图的,但是这类交往一旦被公众知悉,交往者会面临支持失信行为、没有社会责任、没有是非标准、没有道德追求的指责,并因此受到损失,所以人们仍然不愿与失信者交往。比如:一些工厂靠残酷压榨工人或污染环境生产出的产品,价格很低,人们购买这类产品对自身是有利的。但是,当工厂残酷压榨工人或污染环境的情况被揭露以后,人们会主动抵制甚至是公开抵制这些产品。对于明知或理应知道行为人失信但仍与之为伍的人,因其行为客观上助长了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业均会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客观记录并忠实传播,如: ICE8000很多标准,都是记录和传播这类信用信息的。

2.3.5 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社会奖惩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从最原始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张三借了李四500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地出现骗子。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侯,信用评价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地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立了联盟与世界信用组织[WCO],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和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就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又建立了。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