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界定的意义
现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国内专家学者、实践界有不同的界定,比如:将社会信用体系直接解释为国家信用体系,也有的解释为信用制度与工作的总和。进行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界定,可以更好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合理划分各类建设力量的职责。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会带来不同的工作思路。
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界定
从信用发展历史上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信用法律大多都是国家根据信用行业的要求制定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未期,东欧与世界上大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讨论和着手本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根据这样的历史背景,讨论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这种界定如果过分笼统,虽然正确但没有意义。经过讨论,[ICASA]发表了下述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它是以信用信息的传播为主要手段的,如果社会惩罚机制不科学或不健全,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力度就会很弱。社会惩罚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请看下面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