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业的发展与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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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业的发展与自律管理

  一、信用评价业发展的意义

  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信用评价业发展史来看,信用评价业的诞生源于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评价业的发展压缩了失信者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信用评价业是市场经济自身的规范力量,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说,没有信用评价业的发展和壮大,我国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信用评价业的管理模式

  关于信用评价业的管理模式,国内存在不同的争论,一方认为需要有政府管理,即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局或指定某个现有的部委来归口管理;另一方认为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行政许可法》确定的精神,由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作为国际信用机构的行业协会,我们当然认为应该采用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

  关于信用评价业的管理,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以自愿加入为基础的行业自律管理。也就是说由信用公司自愿组成或加入信用协会,然后制定并遵守自律标准。这里,本方案强调它的自愿性,因为行业自律标准的强制力本身源于自愿性。

  三、信用机构的设立

  关于对信用机构的设立,是否设定市场准入条件,国内也有不同的争论?这种争论与信用评价业管理模式相结合,一部分人认为信用评价业属特定行业,应当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一部分人认为信用评价业属竞争性行业,应当有市场的优胜劣态机制来调节,不能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如果国家采用政府管理的模式,那么最终会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样,如果国家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那么最终会采用政府管理的模式。我们认为:信用评价业属于竞争性行业,也象其他行业一样,只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标准才能保证该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考虑到对信用评价业设置行政准入制会带来“管制怪圈 ”和“遮丑效应 ”,最终损害信用评价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我国政府不要对信用机构的设立设置行政准入,而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不对信用机构的成立设置门槛,使信用公司的设立象设立其它公司一样容易。以前,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但由于受观念的影响,信用评价业一直在中国被视为特定行业,民营资本无法进入。现在,《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刚刚将信用评价业开放,但业界一直流传着国家要进行管制和设立行政准入的消息。国务院如果出台信用法规,建议对市场准入慎重考虑。

  

  四、我们对信用机构的管理

   我们通过行业自律标准对信用机构进行管理,同意协会章程和自律标准的信用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然后协会为其建立信用档案,授权其按协会的标准开展信用评定等信用业务,共享协会信用信息库,违反自律标准的,按自律标准进行严厉处分。

  

  五、我们对信用专业人员的考试与管理

  我们已经编写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用培训教材,用于信用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评定。同时,为每个信用专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按自律标准对信用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确保信用从业人员不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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