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准则 |
对信用机构处罚 |
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的信用专业人员做出同等的处罚 |
| 第九条: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 |
第二十一条:会员信用机构违反了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二的,禁业一至五年;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对会员信用机构的处罚将同时用于信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信用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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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当严格、严密、谨慎。 |
| 第十一条: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当诚实、信用。 |
| 第十二条:会员信用机构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严格协会规定的价格,不得以价格战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降低服务质量。 |
第二十二条: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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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当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