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2006008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黑名单信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公众提供失信事实与警示类信用信息,帮助人们识别和防范失信风险,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黑名单信息,是指失信事实和警示类信息,包括国家机关文件、行政调查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检测结论书、媒体的公开报道等。
第三条 黑名单信息的征集、发布、整理、查询、加注与删除,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黑名单信息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在保证黑名单信息永久保存的基础上,允许被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真诚地修复自己的信用,有关黑名单记录信用修复的程序和方法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修复规则》。
人们可以依据本规则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加注,也可以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对黑名单信息加注异议或补充意见。
第六条 协会积极搜集黑名单信息。对于积极向协会提供黑名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黑名单信息的提供者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协会为其保密。
第二章 黑名单信息的来源与公布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的内容与来源包括:
1、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公布的违法单位、违法事实信息和警示类信息;
2、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公布的违法单位、违法事实信息和警示类信息;
3、 媒体公布的违法单位、违法事实信息和警示类信息;
4、 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曝光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失信违约事实。
第八条 协会按黑名单信息的来源确定来源可信度:
1、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等信息来源方自己直接向ICE8000信息库添加的黑名单信息,为可信级别;
2、协会工作人员、协会会员、诚信志愿者转载添加的黑名单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的公布:
1、协会征集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依法公开的曝光信息后,立即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后进行公布。
2、协会接收到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申请后,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的规定,予以公布。
3、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信用信息发布规则》直接发布黑名单信息。
第三章 黑名单信息的删除
第十条 黑名单信息发布后,符合以下免责条件之一的,被曝光人可以申请删除该信息,协会立即删除对应黑名单信息:
1、 有显而易见的证据或理由证明,失信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引起的;
2、 有显而易见的证据或理由证明,被曝光人对失信违约事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第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发布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删除该信息:
1、黑名单信息被原始提供方书面确认或正式声明不正确的;
2、黑名单信息被法院判决书或其它显而易见的证据证明是错误的。
第十二条 要求协会删除黑名单信息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定的一份附加CS条款《申请删除黑名单信息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人)遵循诚信原则要求删除黑名单信息(信息编号:***;标题:***),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真实的,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承担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本人的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三、
证实黑名单信息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证实被曝光对象对曝光免责的证明材料
,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单位的,应由该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该单位经办人签字,同时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同时注明其有效联系方式。
证明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第十三条 黑名单信息的删除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第十二条所述资料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协会收到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删除对应黑名单信息;
第三步,协会将第十二条第3项所述证明资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实,核实后发现有虚假的,恢复原删除的黑名单信息,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果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并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四条 协会只接受邮寄的删除申请资料,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的删除申请。
第四章 黑名单信息的异议加注
第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黑名单信息部分失实的,或有显而易见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可能的,可以申请异议加注,协会将相关证据或理由加注到黑名单信息中,供公众参考。
第十六条 申请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定的一份附加CS条款《申请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人)遵循诚信原则申请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编号:***;标题:***),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真实的,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承担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本人的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三、黑名单异议加注的书面理由及相关证明资料(显而易见理由无须证明材料),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单位的,应由该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该单位经办人签字,同时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同时注明其有效联系方式。
证明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第十七条 黑名单信息异议加注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第十六条所述资料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协会收到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相应黑名单信息进行异议加注;
第三步,协会将第十六条第3项所述证明资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实,核实后发现有虚假的,删除异议加注信息,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果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并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八条 协会只接受邮寄的异议加注申请资料,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的异议加注申请。
第五章 失信行为改正加注
第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被曝光的单位或个人已改正了黑名单信息中的失信行为或正在积极改正该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改正加注,协会将相关证据加注到黑名单信息中,供公众参考。
第二十条 申请黑名单信息失信行为改正加注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定的一份附加CS条款《申请黑名单信息失信行为改正加注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人)遵循诚信原则申请黑名单信息失信行为改正加注(编号:***;标题:***),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真实的,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承担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本人的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三、证实被曝光的单位和个人已改正了失信行为或正在积极改正失信行为的的相关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单位的,应由该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该单位经办人签字,同时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同时注明其有效联系方式。
证明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失信行为改正加注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第十二条所述资料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协会收到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相应黑名单信息进行失信行为改正加注;
第三步,协会将第二十条第3项所述证明资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实,核实后发现有虚假的,删除改正加注信息,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果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并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只接受邮寄的失信行为改正加注申请资料,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的改正加注申请。
第六章 黑名单信息的查询与保管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人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信息的保留期限为永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向协会提供虚假的黑名单信息,承担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或敲诈勒索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要求协会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删除或加注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有其它弄虚作假情节的,承担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将黑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处理黑名单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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