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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失信行为责任归属规则

(版本号:ICE8000-081-20070501-201105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责任归属,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失信行为的责任归属,遵循合理、合法、过错的原则。
第六条 失信行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本规则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或国家部门的有效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罚。
    本规则所称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罚。
第七条 为防范道德风险,申请信用责任归属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本规则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规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会员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ICE8000信用机构,是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中得到协会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认证、诚信评级、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在执业文书中对失信行为进行鉴定时,应一并注明信用责任单位与个人及其责任归属顺序。
第九条 协会支持人们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底线追究失信人的信用责任。协会鼓励失信人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或对失信行为进行积极补救。
第十条 依据本规则出具的信用责任归属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归属意见。对于信用责任的实质性归属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进行裁决。
    对于信用责任的原则性归属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
第十一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协会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责任归属

第十二条 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
    对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其本人及相关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失信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一)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二)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三)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四)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五)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相关(注:是指与失信行为有关)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六)单位故意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七)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对于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但信用责任人有证据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一个自然人从事失信行为的,本人为信用责任人。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本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
第十六条 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失信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一)失信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二)失信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三)对失信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四)故意参与失信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五)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信用责任人和第二信用责任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信用责任人均应被定性为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但信用责任人有证据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同从事失信行为的,在参照第十五条确定单位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失信行为的,在参照第十五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第三章 信用责任原则性归属意见的作出程序

第十八条 信用责任原则性归属意见的作出程序:
    (一)申请。有关当事人向会员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二)形式审查与送达。会员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申请人送达《信用责任原则性归属意见告知书》,给予其7日的异议期。认为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异议。被申请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被申请人及时向会员信用机构提出逾期事由的,会员信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异议权期限。被申请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则、书面承诺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底线行使异议权、书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被申请人异议时,拒绝书面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或效力较低。
    (四)出具原则性归属结果。被申请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会员信用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信用责任原则性归属意见书》。否则,向申请人出具《信用责任原则性归属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发表信用责任原则性归属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业文书,并按相关执业规则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人们在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相关的失信行为发表信用责任原则性归属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按相关规则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信用责任归属的单位和个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承担被公开投诉、内部曝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会限期改正;虽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诉的,处于通报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恶意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送达”的方式包括:
    (一)诚信信函送达。送达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信函管理规则》向受送达人信用档案发送诚信信函,送达时间为该规则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
    (二)常规信函送达。送达人可向受送达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后即为送达。
    (三)网络公告送达。送达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声明规则》采用网络公告方式送达。采用网络公告方送达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
    (四)其它合法的送达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三十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81.htm.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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