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2006070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表扬与建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单位或个人及时并集中地获得各类建议,从而获得发展机遇;为了肯定和褒扬诚信行为,让诚信者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应得的社会尊重;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使约定的ICE8000表扬权、建议权与履行约定ICE8000表扬义务、建议义务,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双方如果未约定ICE8000表扬权或建议权,也可以参照本规则进行表扬或建议。
    表扬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表扬的权利。
    表扬义务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应仅按照本规则进行表扬的义务。
    建议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建议的权利。
    建议义务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应仅按照本规则进行建议的义务。
    当事人通过发布表扬信息或建议信息的方式,行使上述权利或承担上述义务。
    具有表扬义务的当事人,如果认为暂时无法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诚信的,可以单方面声明不承担义务。
    具有建议义务的当事人,如果确无建议的,可以单方面声明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该义务。
    本规则所称表杨信息是单位或个人对自己亲历的诚实守信行为做出的肯定或表彰。
    本规则所称建议信息是指单位或个人向他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第三条 发杨与建议信息的发布与管理遵循诚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表扬信息的发布、审核、异议与删除

第四条 表扬信息分为公开表扬信息或内部表扬信息。公开表扬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查询,内部表扬信息仅供表扬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被表扬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立信单位、立信个人、其他做出保密承诺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内部内扬信息标题对公众查询。。
     由表扬人和被表扬人共同决定表扬信息是否公开,任一方不同意公开的,则为内部表扬信息。
     查阅人不得将表扬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第五条
发布表扬信息,应撰写《表扬信》。《表扬信》的真实性由表扬人负责,《表扬信》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表扬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二、谨慎原则。表扬人应谨慎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确定性。
    三、亲历和客观原则。表扬的诚信行为应为表扬人经历的事实,不能是主观想象或听说的事实。
    四、实名原则。
  五、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六、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七、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八、独立承担责任,表扬人应承担因不正确发布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九、不得侵犯被表扬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书写条理清楚,诚信行为及过程明确,书写一般应符合以下格式,否则发布无效:
  1、标题为“关于对**(被表扬人姓名或名称)**表扬信”;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被表扬人、诚信行为与过程、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表扬人。
第六条 表扬信息的发布方法有:
  1、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发布;
  2、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发布,但应向协会提供发布资料的电子版;
  3、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发布,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七条 表扬信息发布和审核程序如下:
    1、撰写并向协会发送《表扬信》。
    2、协会收到《表扬信》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表扬人,要求被表扬人7日内进行审核。
  3、被表扬人在审核中认为表扬内容属实且不重复的,表扬信息生效;否则,退回表扬信,并说明退回理由。
第八条 被表扬人不得以诱使、欺诈或胁迫等非法手段的获得表扬。
第九条 表扬人不得以同一经历事实进行重复表扬。被表扬人明知或应知表扬信息重复的,应提出异议并退回表扬信。
第十条 表扬人不得昧于良知对他人进行表扬。被表扬人明知或应知表扬失实的,应提出异议并退回表扬信。
第十一条 第三人认为表扬信内容失实的,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对表扬信信息进行加注,也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对表扬人和被表杨人进行公开投诉。
第十二条 表扬人和被表扬人在表扬信息生效后,发现表扬信失实的,应立即删除表扬信息。
第十三条 表扬信息生效后十二个月,表扬人或被表扬人可以要求协会(及其授权的信用机构)对表扬人签发的书面表扬信加注见证意见。

第三章 表扬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与奖励分值

第十四条 表扬信息按发布人的身份确定其来源可信度的级别:
   1、由会员信用机构发布的表扬信信息,为可信级别;
   2、由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提供的表扬信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3、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表扬信信息,为或有级别。
第十五条 每条或有级别公开表扬信息奖1分,每条较可信或可信级别公开表扬信息奖10分。

第四章 建议信的发布、回复与删除

第十六条 建议信息分为公开建议信息或内部建议信息。公开建议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查询,内部建议信息仅供建议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被建议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立信单位、立信个人、其他做出保密承诺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内部建议信息标题对公众查询。
     由建议人和被建议人共同决定建议信息是否公开,任一方不同意公开的,则为内部建议信息。
     查阅人不得将建议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七条
发布建议信息,应撰写《建议信》。《建议信》的内容由建议人负责,《建议信》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建议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恶意发送建议信息。
  二、实名原则。
  三、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五、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六、书写条理清楚,建议内容明确,书写一般应符合以下格式,否则发布无效:
  1、标题为“关于对***建议信”;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被建议人、建议内容、建议人。
第十八条 建议信息的发布方法有:
  1、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发布;
  2、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发布,但应向协会提供发布资料的电子版;
  3、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发布,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十九条 建议信息发布和审核程序如下:
    1、撰写并向协会发送《建议信》。
    2、协会收到《建议信》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建议人,要求被建议人在30日内进行回复。
  3、被建议人在30日内将回复直接发给建议人。
第二十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删除自己发布的建议信息。被建议人对建议信息回复后,可以随时删除有关的建议信息。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表扬人发布信息不正确的,如属于过失,扣诚信积分10至100分;存在主观故意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表扬人对同一经历事实故意重复发布的,扣诚信积分10分;存在主观故意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表扬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表扬信息重复、失实但不提出异议和退回表扬信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承担被公开投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被表扬人使用欺诈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表扬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表扬人与被表扬人恶意勾结、昧于良知发布表扬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各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 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议人恶意发布建议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扣罚诚信积分1000分,承担被公开投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将建议信息或表扬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处理表扬信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通知”的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子网络等形式。采用电话通知的,告知内容后即为通知;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通知;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即为通知;采用电子网络方式通知的,发出文件即为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