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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同类组织诚信排名与监督规则
(版本号:ICE8000-069-20060323-2010042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同类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帮助诚信的组织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对同类组织的诚信排名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同类组织是指因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或同一产品、服务而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各类单位、个人。
第五条 诚信排名与监督的关注点是被排名对象的主观诚信意愿,不涉及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六条 同类组织的诚信排名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公益的原则。
第七条 协会开展同类组织诚信排名工作,不得向被排名对象收取排名费用。
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督,不论被评价对象是否同意,都会对其进行排名。
第八条 协会根据各个被排名对象的排名积分进行排名。对于排名积分相同的组织,作并列排名。
第九条 排名榜首次发布后,以后每年度更新一次。
第十条 同类组织诚信排名主要基于如下原理:
(一)一般情况下,积极改正失信行为的组织比拒不改正失信行为的组织诚信度高;
(二)一般情况下,主动接受利害关系人监督的组织比不愿接受利害关系人监督的组织诚信度高;
(三)一般情况下,主动接受中立第三方监督的组织比没有中立第三方监督的组织诚信度高;
(四)一般情况下,失信风险防范制度完善或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的组织比制度不完善或渠道不畅通的组织诚信度高;
(五)一般情况下,最了解一个组织信用情况的是该组织本身;
(六)一般情况下,最有权评价一个组织信用情况的是该组织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排名工作局限性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所以:从2009年开始,无论被排名对象的数量多少,均从101名开始排名,不设第一名、第二名至前100名;每次排名报告,均应明示排名工作的局限性。
第二章 排名积分计算标准
第十二条 排名积分以排名所属期间(注:排名所属期间应不少于12个月,如:2005年度排名榜,排名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为计算依据,计算标准为:
(一)以下指标反映被排名对象被(媒体、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等)曝光次数。
项1,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增量(增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新入库的信息)公开黑名单信息(注:黑名单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规则》),未改正加注也未修复加注的,每条减分100分;正式排名报告发布前已改正加注的,每条减分75分;正式排名报告发布前已改正加注且全部赔偿受侵害人损失的,每条减分50分;正式排名报告发布前已修复加注的,不再减分。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信用责任人的,扣分值为:100*(1-10%)=90分)。如果公开黑名单信息的来源是信用通缉令(联合曝光信息),则按上述分值的10倍计算。
减分原因:针对被排名对象的黑名单信息,一定程度地体现以下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或三种情况:
1、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失信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或法律惩罚;
2、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拒不改正失信行为,受侵害人坚决追纠其失信责任;
3、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失信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或者信息沟通不畅通,致使没有较好的处理警示类信息或及时消除利害关系人合理的误解。
(二)以下指标反映被排名对象是否积极处理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与预警,是否积极改正失信行为。
项2,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存量(存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信息库中的现存信息)生效信用预警信息(注:信用预警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每条减20分。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信用责任人的,扣分值为:20*(1-10%)=18分)
减分原因: 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内部投诉信息,一定程度地体现以下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或三种情况:
1、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未积极改正失信行为;
2、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失信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或者信息沟通不畅通,致使没有发现该投诉信息或未积极处理该投诉信息;
3、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拒绝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或中立第三方的监督,因而拒绝遵循诚信原则对投诉信息行使异议权或删除权。
项3,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存量(存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信息库中的现存信息)生效公开投诉信息(注:公开投诉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每条减30分。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信用责任人的,扣分值为:30*(1-10%)=27分)
减分原因: 同项3的减分原因。由于公开投诉信息的发布程序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反映相关失信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更大,所以较项2而言,减分更多。
(三)以下指标反映被排名对象获得利害关系人的公开表扬。
项4,针对本地区单位或个人的增量(增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新入库的信息)公开表扬信息(注:公开表扬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表扬与建议规则》,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内部表扬信息不计算排名积分),每条加10分。被排名对象不是诚信行为的第一受奖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受奖人的,加分值为:10*(1-10%)=9分)
加分原因: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公开表扬信息,一定程度地体现以下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
1、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受到了其利害关系人的肯定;
2、因为表扬信息属于利害关系人的信用评价及信用监督的结果,表扬信息的存在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愿意主动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和中立第三方的监督。
第三章 排名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排名工作程序如下:
(一)信用信息征集。征集的方式包括日常征集、社会公众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等方式。
(二)计算排名积分,撰写排名报告的公示异议版。
(三)公示与异议。将排名报告公示异议版对外公示,公示异议期不低于90日,公众可以对排名报告提出异议和证据。
(四)调查核实。协会对收到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调整排名名次,并将核实情况写入排名报告。
(五)公布正式的排名报告。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会限期改正;虽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诉的,处于通报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恶意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十五条 以诚信排名工作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取利益的,处于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责任人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的,处永久禁业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十七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十九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69.htm.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e,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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