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组织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9-20060323-20090521-11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同类组织诚信排名与监督规则

(版本号:069-20060323-2009052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同类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帮助诚信的组织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组织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同类组织的诚信排名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同类组织是指因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或同一产品、服务而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诚信排名与监督的关注点是被排名对象主观诚信意愿,不涉及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四条 同类组织的诚信排名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开展同类组织诚信排名工作,不得向被排名组织收取排名费用。
   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督,不论被评价对象是否同意参与,都会对其进行排名。
第六条 协会根据各个被排名对象的排名积分进行排名。对于排名积分相同的组织,作并列排名。
第七条 排名榜首次发布后,以后每年度更新一次。
第八条 同类组织诚信排名主要基于如下原理:
  1、一般情况下,主动接受利害关系人监督的组织比不愿接受利害关系人监督的组织诚信度高;
    2、一般情况下,主动接受中立第三方监督的承诺比没有中立第三方监督的承诺诚信度高;
    3、一般情况下,主动接受中立第三方监督的组织比没有中立第三方监督的组织诚信度高;
    4、一般情况下,失信风险防范制度完善或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的组织比制度不完善或渠道不畅通的组织诚信度高;
   5、一般情况下,最了解一个组织信用情况的是该组织本身;
   6、一般情况下,最有权评价一个组织信用情况的是该组织的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为了避免排名工作局限性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所以:从2009年开始,无论被排名对象的数量多少,均从101名开始排名,不设第一名、第二名至前100名;每次排名报告,均应明示排名工作的局限性。

第二章 排名积分计算标准

第十条 排名积分以排名所属期间(注:排名所属期间应不少于12个月,如:2005年度排名榜,排名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为计算依据,计算标准为:
  一、以下指标反映被排名对象(媒体、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等)曝光次数。
  项1,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增量(增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新入库的信息)黑名单信息(注:黑名单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规则》,不含警示类黑名单信息),未改正加注也未修复加注的,每条减分100分;已改正加注的,正式排名报告发布前已改正加注的,每条减分75分;正式排名报告发布前已修复加注的,不再减分。失信行为被原则性鉴定为重大失信行为的,按上述10倍计算排名积分。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信用责任人的,扣分值为:100*(2-1)*10%=90分)
  减分原因:针对被排名对象的黑名单信息,一定程度地体现以下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或三种情况:
    1、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失信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或法律惩罚;
    2、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拒不改正失信行为,受侵害人坚决追纠其失信责任;
    3、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失信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或者信息沟通不畅通,致使没有较好的处理警示类信息或及时消除利害关系人合理的误解。
  二、以下指标反映被排名对象是否积极处理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与预警,是否积极改正失信行为。
  项2,针对本地区单位或个人的存量(存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信息库中的现存信息)内部投诉信息(注:内部投诉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来源可信度为或有的,每条减10分;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的,每条减20分;来源可信度为可信的,每条减30分。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信用责任人的,扣分值为:30*(2-1)*10%=27分)
  减分原因: 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内部投诉信息,一定程度地体现以下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或三种情况:
    1、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未积极改正失信行为;
    2、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失信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或者信息沟通不畅通,致使没有发现该投诉信息或未积极处理该投诉信息;
    3、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拒绝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或中立第三方的监督,因而拒绝遵循诚信原则对投诉信息行使异议权或删除权。
  项3,针对本地区单位或个人的存量(存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信息库中的现存信息)信用预警信息(注:信用预警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来源可信度为或有的,每条减30分;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的,每条减40分;来源可信度为可信的,每条减50分。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信用责任人的,扣分值为:30*(2-1)*10%=27分)
  减分原因: 同项2的减分原因。
    项4,针对本地区单位或个人的存量(存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信息库中的现存信息)公开投诉信息(注:公开投诉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每条减分标准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和个人诚信积分规则》第16、17、18条的规定计算。被排名对象不是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信用责任人的,扣分值为:30*(2-1)*10%=27分)
  减分原因: 同项2的减分原因。
   、以下指标反映被排名对象获得利害关系人的公开表扬。
  项5,针对本地区单位或个人的增量(增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新入库的信息)公开表扬信息(注:公开表扬信息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表扬与建议规则》,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内部表扬信息不计算排名积分),来源可信度为或有的,每条加10分;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的,每条加20分;来源可信度为可信的,每条加30分。被排名对象不是诚信行为的第一受奖人的,按10%的差额绝对值进行递减。(如:被排名对象为第二受奖人的,加分值为:30*(2-1)*10%=27分)
  加分原因: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公开表扬信息,一定程度地体现以下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
    1、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受到了其利害关系人的肯定;
    2、因为表扬信息属于利害关系人的信用评价及信用监督的结果,表扬信息的存在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愿意主动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或中立第三方的监督。

第三章 排名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排名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信用信息征集。征集的方式包括日常征集、社会公众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等方式。
  第二步,由信用执业人员计算排名积分,撰写排名报告的公示异议版。
  第三步,公示与异议。将排名排名报告公示异议版对外公示,公示异议期不低于90日,公众可以对排名报告提出异议和证据。
  第四步,调查核实。协会对收到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步,公布正式的排名报告。

第四章 信用监督与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协会为被排名对象建立信用档案,被排名对象的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所在国法律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信用信息管理规则》、《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等规则对被排名对象进行信用监督。
第十三条 向协会提交虚假的信用信息或相关资料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同类组织排名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七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a-b-c-d,其中: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首发时间,即本规则首次发布的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组织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