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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规则
(版本号:ICE8000-061-20060301-200910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肯定诚信经营的企业家,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ICE8000国际诚信企业家(以下简称国际诚信企业家)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评定的荣誉称号,属于社会组织公开评定的社会荣誉称号,授予诚信经营的企业家。
第五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督、公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属于公益性信用评价活动,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利益。
第七条 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无论被评定人是否同意接受评定,协会只要接到相关的推荐信,均会启动评定程序。
第二章 评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的条件:
(一)现在所领导的企业资产在1亿美元以上,本人在该企业担任最高管理者二年以上;
(二)坚持诚信经营,本人及其所领导的企业近十年无重大失信记录、十年以前无特别重大失信记录;
(三)有诚信的价值观,长期以来(至少三年以来)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诚信;
(四)有社会责任感,长期以来(至少三年以来)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为国家、社会贡献力量;
(五)有开拓创新精神,长期以来(至少三年以来)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或鼓励开拓创新;
(六)有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近一年内主动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过财物或其它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推荐人应建立立信信用档案,且在推荐资料中明确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诚信承诺。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协会可以要求异议人、证明人等相关人员建立立信信用档案,及/或明确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诚信承诺。相关人员拒绝的,其提交的有关陈述、证据资料证明效力低或无效。
第十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程序:
(一)他人推荐。推荐资料应详细介绍相关人员符合评定条件的原因、证明人及证明资料的来源、联系方式、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二)调查。协会接到推荐资料后,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形成评定报告(公示异议版)。
(三)公示异议。将评定报告(公示异议版)对外公示,公示异议期不低于60个月,公众可以对评定报告提出异议和证据。
(四)异议核实。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写入评定报告。
(五)公告结果,发布正式版的评定报告,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协会公告取消国际诚信企业家荣誉称号:
(一)有证据证明,原推荐资料虚假等原因导致荣誉称号被错误评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所领导的企业在荣誉称号获得后发生特别重大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推荐人、证明人、异议人及相关人员,明明知道或理应知道相关资料虚假,仍向协会提供的,根据情节,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诚信志愿者在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十四条 以评定国际诚信企业家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取利益的,处于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责任人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的,处永久禁业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十六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十八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61.htm.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e,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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