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诚信基金管理规则
(版本编号:ICE8000-006-20040301-20120305-11)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诚信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以下简称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世界信用组织[WCO]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 国际诚信基金的管理适用本原则。
1.5 国际诚信基金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监督、公益的原则。
1.6 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基金的捐赠人、社会公众均有权了解基金的使用情况。
1.7 发现基金的使用存在不当行为的,任何人均可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司法部门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的信用责任和法律责任。
1.8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与用途
2.1 基金来源:
(1)世界信用组织[WCO]及会员的捐赠;
(2)社会各类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2.2 基金用途:
(1)维护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合法权益所发生的诉讼、公告、调查等各种费用;
(2)追究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失信责任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3)世界信用组织[WCO]为促进社会诚信而进行的各项公益性支出和宣传性支出;
(4)捐赠人要求有专门用途的捐赠按其专门用途使用;
(5)基金管理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及产生办法
3.1 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督委员会、秘书长,均由上年度捐赠人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四届。
3.2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审议基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告;
(2)负责审议基金使用计划的调整方案;
(3)负责审议与基金管理相关的制度;
(4)审议对秘书长的罢免案;
(5)决定其它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事项。
3.3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9名以下单数(含9名)委员组成,由委员按选票多少轮流担任主席,每两次会议轮值一次主席,委员会会议由轮值主席主持,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对秘书长的罢免案应经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
3.4 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基金没有被滥用;
(2)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秘书长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挪用、侵占、贪污等腐败行为;
(3)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有关基金的制度是否违反了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宗旨;
(4)提出对秘书长的罢免案
。
3.5 基金监督委员会由5名以下单数(含5名)委员组成,由委员按选票多少轮流担任主席,每两次会议轮值一次主席,委员会会议由轮值主席主持,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对秘书长的罢免案应经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
3.6 秘书长的职责:
(1)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类决议;
(2)负责起草基金使用计划和计划的调整方案;
(3)负责起草与基金相关的制度。
3.7 管理委员、监督委员及秘书长的选举:
(1)上年度的所有捐赠人都有选举权,每捐赠一元现金获得一个选举权;每损赠一元物品或服务获得0.5个选举权。
(2)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都有被选举权。
(3)选举采用竞选的方法,任何有选举权的人取得10%以上选举权人的签名都可以成为秘书长候选人,取得5%以上的选举权人签名都可以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4)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在选举前一个月进行登记。
(5)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委员举行宣誓仪式后,从世界信用组织[WCO]取得基金授权书,正式就职。
3.8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监督委员会表决同意罢免秘书长的,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重新进行秘书长的选举。
第四章 基金财务的公开
4.1 基金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捐赠人、会员等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诚信基金的使用情况。财务公开制度包括:
(1)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人和会员或全社会公开;
(2)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3)财务账册向会员、捐赠人有条件公开, 查询条件是:会员和捐赠人支付一定查询费用和资料复制、整理费用后,可以查询基金的财务账册。制定查询条件的理由,降低基金的管理费用。
(4)捐赠人要求对自己的名称或姓名保密的,以其提供或认可的化名对外公布。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年审不合格、罚款等自律性惩罚。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5.2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5)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6)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5.3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5 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5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6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6.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6.3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中引用本规则内容的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提交方。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对该类资料具有无偿使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6.4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6.5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6.htm.
6.6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7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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