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线路联通线路 电信线路电信线路打造百年企业的入门证:ICE8000单位信用身份证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文件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广告信用评价与监督规则

(版本号:ICE8000-058-20040301-20120305-20)


版权声明
1、阅读和使用本文件视同已阅读和默认本声明,视同已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文件,请勿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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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件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已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我们已于2006年针对抄袭剽窃者发布了信用通缉令,链结如下:2006年1号信用通缉令关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等严重失信行为的通告
      版权声明单位:世界信用组织[WCO]
     注:世界信用组织[WCO]是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与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合并而成的。
 
提示:阅读本页,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版权声明。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广告信用评价与监督规则

(版本号:ICE8000-058-20040301-20120305-20)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提高广告的可信度,同时为了使人们免受虚假广告的侵害,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世界信用组织[WCO]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 本规则所称广告,包括:
  (1)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资料;
  (2)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对商品或服务需求的资料;
  (3)以宣传自身的优势、诱导他人投资或加盟或获得其他资源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4)以求职或招聘人才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5)其它为实现一定目的而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1.5 本规则所称广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则所称ICE8000已立信组织,简称已立信组织,是指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评定的单位、个人、地区,包括:诚信承诺个人、诚信承诺单位、诚信承诺地区、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新星诚信个人、星级诚信个人、诚信希望之星(单位)、新星诚信单位、星级诚信单位、诚信希望之星(地区)、新星诚信地区、星级诚信地区。
    本规则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会员信用机构,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评定、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信用信息征集与传播、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
1.6 广告的信用评价与监督,遵循诚信、依法、效率、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1.7 广告信用评价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1.8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广告的信用评价

2.1 申请广告信用评价的广告主、经办人应具有[已立信组织]信用身份,且其信用档案中无未改正的失信记录。
2.2 广告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广告主体是否合法,主要评价:
  A、广告主的注册证书是否合法、真实;
  B、法定代表人身份、经办人身份是否真实;
  C,广告主是否具有广告中所宣传商品与服务的经营资格。
  (2)广告内容是否合法,主要评价:
  A、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B、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了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禁止性规定。
    (3)广告内容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瑕疵,主要评价:
  A、广告内容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地夸大其辞或不可实现的内容;
  B、广告内容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地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伦理的内容;
    C、广告内容是否可被证实或是否可被证伪(能够被证伪的广告内容不能通过信用评价)。
  (4)广告内容是否具有可监督性和可信用惩罚性,主要评价:
  A、广告主是否承诺了CS条款;
  B、承诺的CS条款是否有效;
  C、广告主是否设立了投诉电话。
2.3 如有必要,ICE8000信用机构在广告评价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要求的,应中止广告信用评价程序。
2.4 ICE8000信用机构开展广告信用评价工作的程序:
  (1)广告主提出申请,缴纳费用,并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ICE8000信用机构对广告进行信用评价,认为广告资料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并签署备案通知书。ICE8000信用机构认为广告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签署不予备案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
2.5 对于广告主体真实、合法的广告,如果未通过广告信用评价,ICE8000信用机构应撰写一份建议范本供当事人在修改广告时参考。
2.6 为了保证广告信用评价的客观性,无论广告是否通过信用评价,评价费用均不退还。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3.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年审不合格、罚款等自律性惩罚。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3.2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5)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6)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3.3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3.4 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5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3.6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四章 附则

4.1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4.2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中引用本规则内容的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提交方。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对该类资料具有无偿使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4.3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4.4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58.htm.
4.5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6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4.7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8 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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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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