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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鉴定规则

(版本号:ICE8000-052-20070509-201107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鉴别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为防范道德风险,申请道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信用档案。
    本规则所称会员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ICE8000信用机构,是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中得到协会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认证、诚信评级、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在失信行为鉴定时,应同时鉴定其是否属于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不符合恶意失信行为标准和重大失信行为标准的,应鉴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八条 依据本规则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行为是否诚信或失信的实质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进行裁决。
    对于失信行为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对于诚信行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应注明“原则”字样。
第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协会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诚信行为的标准

第十条 诚信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规;(指善意地行使法定权利和善意地履行法定义务。)
    (二)善意地作出承诺、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
    (三)善意地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
    (四)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措施;(如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承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五)对于因过失或意外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六)善意地行使约定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包括法定职责。
    本规则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本规则所称约定义务,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文件明确约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包括约定职责。
    本规则所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规则所称约定权利,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文件明确约定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规则所称承诺,是指组织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包括约定义务。
    本规则所称善意,是指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违反人类普适的价值原则。
    本规则所称补救措施,是指对过失或不正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积极赔偿损失、积极改正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积极寻求受侵害人谅解等行为,它表明行为人的良知与善意。
    本规则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本规则所称人类普适价值,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第三章 较大诚信行为、重大诚信行为一般诚信行为的标准

第十二条 对于一个诚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较大诚信行为:
    (一)行为人靠内在诚信价值观的驱动,在同行业或同类别群体中率先积极主动作出的诚信行为;
    (二)在客观上存在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行为人面临道德折磨仍坚守道德而作出的诚信行为;
    (三)在受到威逼利诱等压力的前提下,行为人仍坚守诚信价值观、道德、良知而作出的诚信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一个诚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重大诚信行为:
    (一)具有感人的情节或性质,行为人为诚信行为付出了重大代价;
    (二)产生了重大后果,较大地推动了社会诚信或社会进步;
    (三)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对诚信的广泛关注,对公众心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十四条
对于一个诚信行为,如果不能鉴定为较大诚信行为和重大诚信行为,则属于一般诚信行为。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标准

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未履行法定义务且违法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二)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作出虚假的承诺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重要事实;
    (三)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未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且违约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四)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未积极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正当事由,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实或理由:
    (一)该事由被相关行为的受侵害人谅解;
    (二)该事由显而易见地令人信服;
    (三)该事由符合人类普适的价值原则。

第五章 一般失信行为、恶意失信行为、重大失信行为的标准

第十七条 对于一个失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失信行为是因失信人疏忽大意造成的;
    (二)失信行为是因失信人过于自信造成的。
第十八条 对于一个失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
    (一)失信人对失信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失信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超过三次以上的主观过失,可视为具有主观故意。
    (二)失信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非正当利益或者是为了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三)失信人拒绝第三方提出的合理劝诫或合理要求,执意从事失信行为、或拒不改正失信行为、或拒不提出否认失信事实的书面陈述及/或相关证据的、或提出的书面陈述、证据显而易见错误的。
    (四)失信人在法律程序或信用执业程序中,故意推阻程序的正常进行,从程序上阻滞事实验证及/或权利实现。失信人出现超过三次以上的推阻,可视为故意推阻。
第十九条 对于一个失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重大失信行为:
   (一)具有恶劣情节或性质;
   (二)产生严重后果;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条 作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其改正失信行为或修复失信行为之前,则属于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其商业品行和履约能力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恶意失信人和重大失信人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失信人改正或修复失信行为后,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于恶意失信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的知情权,保障公众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会员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恶意失信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信息应按ICE8000相关规则进行记录和传播。

第六章 原则性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的原则性鉴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有关当事人向会员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二)形式审查与送达。会员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鉴定人送达《失信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或《诚信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给予其7日的异议期。认为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异议。被鉴定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被鉴定人及时向会员信用机构提出逾期事由的,会员信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异议权期限。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则、书面承诺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底线行使异议权、书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被鉴定人异议时,拒绝书面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或效力较低。
    (四)出具原则性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会员信用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失信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书》或《诚信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向申请人出具《原则性鉴定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鉴定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对发现的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业文书,并按相关执业规则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人们在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相关的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按相关规则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失信行为或诚信行为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承担被公开投诉、内部曝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会限期改正;虽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诉的,处于通报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恶意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送达”的方式包括:
    (一)诚信信函送达。送达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信函管理规则》向受送达人信用档案发送诚信信函,送达时间为该规则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
    (二)常规信函送达。送达人可向受送达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后即为送达。
    (三)网络公告送达。送达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声明规则》采用网络公告方式送达。采用网络公告方送达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
    (四)其它合法的送达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52.htm.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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