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2006048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联合曝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惩治重大失信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重大失信行为及失信人进行联合曝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联合曝光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谨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曝光证明材料,是指能够显而易见地直接证明曝光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信息材料,包括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书、行政调查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结论书、媒体的公开报道等。

第二章 联合曝光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重大失信行为的受害人、协会各会员单位、协会各部门认为一项失信行为为重大失信行为并应予联合曝光时,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根据失信人的主观恶性、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曝光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等相关因素,确定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
    如果失信人是立信组织,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立信组织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确定。
    如果失信人是非立信组织,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立信组织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确定。
    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那么,对于受侵害人提出的联合曝光申请,除非有合理的事由,协会应当接受该申请,给予重大失信人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
第六条 对自然人联合曝光的,其照片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不受《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规则》的限制,将一并对外曝光,以便社会及时识别失信人,防止上当受骗。
第七条 对单位联合曝光的,法定代表人与有重大过错的信用责任人也同时被联合曝光,其照片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不受《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规则》的限制,将一并对外曝光,以便社会及时识别失信人,防止上当受骗。

第三章 联合曝光信息的公布媒体与范围

第八条 联合曝光信息记入黑名单信息库,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同时,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曝光信息公布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上。
第九条 联合曝光信息的发布报纸、杂志等媒体由联合曝光的申请人和协会共同确定,发布费用一般由国际诚信基金承担。申请人对发布媒体有特别要求时,应承担一部分发布费用。

第四章 联合曝光信息的查询与保管

第十条 联合曝光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人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 联合曝光信息的保留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由使用或转载联合曝光信息。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联合曝光信息错误的,由协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协会承担责任后,再向失信人追偿。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联合曝光事务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