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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规则
(版本号:ICE8000-048-20050516-2010011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惩治拒不改正失信行为的恶意失信人和重大失信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对恶意失信人及重大失信人进行联合曝光,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联合曝光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谨慎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联合曝光,是指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用通缉令,联合或通过媒体等相关单位对恶意失信人及重大失信人进行信用惩罚。
本规则所称诚信承诺组织,是指已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诚信承诺单位、诚信单位、诚信承诺个人、诚信个人。
本规则所称会员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ICE8000信用机构,是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中得到协会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认证、诚信评级、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协会对联合曝光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核,并对真实性、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联合曝光人放弃异议、质证、答辨权利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七条 联合曝光信息属于黑名单信用信息的一部分,本规则未规定事项,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规则》。
第八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协会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联合曝光的决定及曝光内容
第九条 失信行为的受侵害人、会员信用机构、协会各部门认为一项失信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向协会国际道德法院提起控诉,申请发布信用通缉令:
(一)失信行为被原则性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
(二)经内部投诉、信用预警或公开投诉措施后,失信人仍拒不改正或修复失信行为;
(三)经内部曝光和永久曝光信用惩罚后,失信人仍拒不改正或修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协会国际道德法院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进行审理,根据控辨情况、失信人的主观恶性、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等相关因素,裁决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
第十一条 对自然人联合曝光的,其照片、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所一并对外曝光,以便社会及时识别失信人,防止上当受骗。
第十二条 对单位联合曝光的,法定代表人与有重大过错的信用责任人也同时被联合曝光,其照片、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所一并对外曝光,以便社会及时识别失信人,防止上当受骗。
第十三条 信用责任人已改正失信行为并获得受侵害人谅解的,协会应删除信息中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照片、个人住所。
第十四条 信用责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规则》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后,协会应删除信息中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照片、个人住所。
第三章 联合曝光信息的公布媒体与范围
第十五条 联合曝光信息记入黑名单信息库,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同时,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曝光信息公布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上。
第十六条 联合曝光信息的发布报纸、杂志等媒体由联合曝光的申请人和协会共同确定,发布费用一般由国际诚信基金承担。申请人对发布媒体有特别要求时,应承担一部分发布费用。
第四章 联合曝光信息的查询与保管
第十七条 联合曝光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阅人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十八条 联合曝光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七年,该期限自信用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之日或获得受侵害人谅解之日起计算。改正失信行为的日期与受侵害人谅解日期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日期为准。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 联合曝光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据致使被曝光人错误地被联合曝光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查阅人将联合曝光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会限期改正;虽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诉的,处于通报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恶意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48.htm.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e,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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