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2006047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预警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快速、规范地传播信用信息,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与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预警信息是指由单位与个人遵循诚信的原则,自主公布的投诉性、警示性信息。
     本规则所称信用预警,是指依据本规则发布信用预警信息。
     本规则所称信用预警人,是指发布信用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则所称被信用预警人,是指信用预警信息中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个人发布信用预警信息,无需事先与被信用预警人约定CS条款。
第三条 信用预警信息的管理遵循诚信、自由、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与删除,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单位与个人发布信用预警信息,应撰写《信用预警书》。撰写《信用预警书》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否则信用预警信息无效:
  一、诚信原则。发布者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二、独立承担责任。
  三、实名原则。
  四、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七、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不得用代称或简称。
  八、书写条理清楚,失信事实明确。
  九、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
  1、标题为“关于对**(失信人名称)**行为(失信行为名称)的信用预警”;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失信人、失信事实、 社会建议、告诫失信人、(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信用预警人。
第六条 为促使失信人改正失信行为,信用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协会(或协会授权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通知被投诉人。
第七条 信用预警信息的发布方法有:
  1、 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发布;
  2、 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发布,但同时应向协会提供声明资料的电子版;
  3、 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发布,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八条 信用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生效。协会不对信用预警信息进行实质或形式审查,但事后如发现信用预警信息显而易见地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要求的,应立即予以删除。

第三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传播来源可信度

第九条 信用预警信息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
第十条 信用预警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人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 阅读信用预警信息,应注意其来源可信度;传播信用预警信息,应注明其来源可信度。
第十二条 协会按发布人的身份确定其信用预警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并明确注明。
    信用预警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分类标准如下:
  一、会员信用机构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为可信级别;
  二、由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三、上述二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布的信用预警信息,为或有级别。
   对于或有级别的信息,因发布人身份未经验证,存在失实的可能性较大,请各方充分注意该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异议、补充

第十三条 被信用预警人不愿申请删除信用预警信息的,第三人对信用预警信息有异议或补充意见的,可以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对该信用预警信息加注异议信息或补充意见。

第五章 信用预警信息的删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信用预警信息明显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均可通知协会删除该信息。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认为信用预警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遵循诚信原则自行删除该信息。
    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预警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与发布人联系,要求其删除该信息。发布人拒绝删除的,可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协会删除该信息。
    信用预警信息属实但信息发布人谅解了失信人的,信息发布人可以自行删除该信息,删除原因中应注明“已谅解失信人”的字样。
    信用预警信息属实但已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修复规则》获得信用修复的,按该规则的规定进行删除。
第十五条 要求协会删除信用预警信息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定的一份附加CS条款《申请删除信用预警信息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人)遵循诚信原则要求删除信用预警信息(信息编号:***),本单位(人)保证该信用预警信息是失实的,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本人的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第十六条 要求协会删除信用预警信息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第十五条所述资料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协会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删除。
第十七条 协会只接受邮寄形式的书面删除申请资料,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形式的删除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信用预警信息删除后,与其相关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同时删除。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预警人违反诚信原则发布信用预警信息的,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条 删除或要求删除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查询人将信用预警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处理信用预警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