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已于2006年针对抄袭剽窃者发布了两信用通缉令,链结如下:

    1、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2006年1号信用通缉令关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等严重失信行为的通告

    2、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2006年2号信用通缉令关于中国诚信通(http://www.zgcxt.com)网站举办者曹云严重失信行为的通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9年4月12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商账催收规则

(版本号:ICE8000-032-20050412-2010042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会员信用机构共享资源,利用信用惩罚的方法依法催收账款,提高商账催收的成功率,规范商账催收活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会员信用机构有权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进行评鉴,有权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失信行为,有权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失信事实进行传播。当然,会员信用机构应对自己不公正的评鉴或其它执业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信用责任、行业自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原则,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的或拒绝会员信用机构提出的正当劝诫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商账催收,是指会员信用机构运用信用威胁或信用惩罚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服务。该服务首先通过审核合同、法律文书等材料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后,通知债务人还款,若债务人拒不还款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显而易见不成立的,则将其不良信用信息,通过逐步扩大发送面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持续的信用惩罚,以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
    本规则所称会员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ICE8000信用机构,是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中得到协会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认证、诚信评级、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信用商账催收应遵循合法、互助、独立、中立、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进行信用商账催收,适用本规则。其他单位进行信用商账催收或会员信用机构催收本单位的债权,可参照本规则。
第七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协会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催收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信用商账催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债权人提交资料。债权人应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债务形成的原因;
  2、债权人为催账已经作出的努力;
  3、债务人提出欠债理由;
   4、债权人对债务人欠债理由的意见;
    5、债权人还账要求与主张;
  6、与债务相关的证据复印件,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或者相关证据已丢失,但债务事实确实存在,可以不提供该类资料,但应按执业人员的要求完善证据链。
   债权人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如果上述资料失实,愿意承担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同时,债权人应以良心誓言的形式作出诚信保证,保证遵循诚信原则提交上述资料。
  (二)初审与签订合同。
   会员信用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债权真实且正当的,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并签订服务合同。如有必要和可能,会员信用机构可以收购债权。
   (三)深入了解和审核债权情况。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债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经审核认为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债权人补正;经审核认为债权存在不真实或不正当的重大嫌疑时,应要求债权人说明情况。债权人拒绝说明的,或经审核认为债权确存在不真实或不正当情况的,应终止催款程序。
  (四)正确制作《信用催款函》,正确确定告诫条款和合理的异议期限,告诫条款不得与所在国法律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相抵触。
    《信用催款函》还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1、标题应为***(会员信用机构)关于***(债务人)的商账催收函。
     2、事实清楚、客观全面、文笔流畅。
     3、不得有侮辱性语言和主观臆断性语言。
   4、不得有违法语言。
    (五)将《信用催款函》向协会备案,备案后将备案编号、查证密码、查证网址写入《信用催款函》。
    (六)送达《信用催款函》。
    (七)债务人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对《信用催款函》的内容提出异议,否则,视同没有异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认真听取和审核,并向债权人反馈。异议的证据和理由能够充分证明债权不存在的,催收程序终止。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理由、法律、ICE8000规则、惯例,发表信用专业意见。
    (八)债务人按《信用催款函》要求还款的,在原备案的《信用催款函》中加注付款日期与金额后删除该函件,并向还款单位回函。债务人未按《信用催款函》要求履行义务但同意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的,会员信用机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提起争议调解程序。债务人未按《信用催款函》要求履行义务也未提出正当事由、且不同意提起争议调解程序的,按函中的告诫条款对其实施信用惩罚。
    (九)向债权人出具书面的结案报告。
    (十)由债权人对服务质量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给予债务人的异议期限不得低于7日,该期限自信用催款函及/或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客观地鉴别信用信息及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会员信用机构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公平对等原则提供书面异议,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信息异议、补充、更正、答复规则》提交异议信息。
    债务人放弃异议权的,会员信用机构仍应谨慎地审查、鉴别有关信用信息及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执业行为和信用信息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
第十条 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债务争议,会员信用机构有权要求债务人或债权人履行其举证义务,相关当事人认为会员信用机构分配的举证义务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可以拒绝,但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拒绝举证的,会员信用机构仍应谨慎地审查、鉴别有关信用信息和证据资料,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执业行为和信用信息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 对于在催款工作中发现的恶意失信人,会员信用机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搜集其利害关系人名单,并将恶意失信事实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利害关系人,提示他们谨慎与恶意失信人及相关单位交往。如果恶意失信人仍拒不改正失信行为,会员信用机构可以对相关失信关联单位、支恶单位进行警示。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函件的债务人、恶意失信人等,会员信用机构可以发布公开声明,公告送达相关函件或公开征集或公开提示有关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经债权人同意,会员信用机构可将催收业务转委托给其它会员信用机构,转委托后发生的行业自律责任,由受托的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转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如有正当理由,可请求会员信用机构先行以债权人名义启动内部催款程序,会员信用机构如无相反的合理事由,应同意债权人的请求。
    内部催款程序启动后,内部催款函及相关资料,仍应向协会备案,但不能将备案编号写入相关文书。
    内部催款函送达10日内,如果债务人未承诺付款也未提出异议或其它回复意见,内部催款程序即时中止。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出具的执业文书,均应向协会备案,并于备案后将备案编号、查证密码、查证网址写入该执业文书。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应对工作勤勉情况,及时向协会进行尽职登记。尽职登记时应当声明良心誓言条款,保证自己遵循诚信原则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应保证自己工作和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违反法律、法规、ICE8000规则或有其它过错行为,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与债权人无关。
第十八条 债权人有权查询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尽职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 债权人不得与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或以其它方法恶意逃避应当支付的佣金。

第三章 信用催款函的传播与使用

第二十条 信用催款函向协会备案后,按以下情况分类和确定传播范围:
    (一)异议和解期内的信用催款函。
     信用催款函备案后至异议和解期结束之前,属于异议和解期内的信用催款函。该类信息为绝密信息,仅供信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
    (二)争议处理期内的信用催款函。
     债务人在有效的异议和解内,提出异议的,催款程序进入争议处理期。该类信息为绝密信息,仅供信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
    (三)信用惩罚期的信用催款函。
     债务人拒不还款也拒不提出异议的或在异议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如果会员信用机构拟提起或已提起信用惩罚程序,则为信用惩罚期的信用催款函。该类信息为机密信息,内容仅供信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诚信承诺组织查阅、ICE8000信用机构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查阅。
第二十一条 信用催款函的查阅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一)保证自己符合信息传播范围,有权阅读本信息;
   (二)承诺遵循诚信原则使用信用信息,保证不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三)承诺对信息保密,保证不向无权阅读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四)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查阅或传播信用催款函。
    阅读信用催款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信用催款函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未经信用催款函的当事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信用催款函信息做为诉讼、行政处罚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交虚假证据或虚假陈述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按其承诺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将信用执业文书向协会备案的,或未向协会进行尽职登记的,对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和所在会员信用机构处以公告批评的处罚,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处以禁业一年至五年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查阅人以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查阅或传播信用催款函信息的,或违反信用催款信息使用规定和保密承诺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会限期改正;虽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诉的,处于通报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恶意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三十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信用催款函》等有关材料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子网络或协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发送给债务人及/或其代理人。
    向债务人及/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对于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函件的债务人、恶意失信人等,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声明规则》采用网络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材料。采用网络公告方送达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32.htm.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e,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