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严正法律声明

 

严正法律声明(二)

    2006年8月16日,我们发布了《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地2006年1号信用通缉令——关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等严重失信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2006年1号信用通缉令),对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中国诚信企业网(www.e-315.com)、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及杨景凌抄袭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的严重失信事实,向社会进行了通告。
    其他不同程度抄袭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的十一家单位,在接到2006年1号信用通缉令后立即进行了回复,其中一家单位在其网页上明示了内容来源,另十家单位立即删除了相关抄袭网页。但是,我们也遗憾地发现: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中国诚信企业网(www.e-315.com)、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及杨景凌仍然没有停止抄袭行为。
    为维护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的知识产权,现郑重发表以下法律声明: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均可自由引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但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二、发布信用通缉令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用非法行为对抗非法行为。作为以推动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为己任的非政府组织(NGO),我们不会使用非法行为对抗非法行为。
    1、信用通缉令是对失信事实进行的客观传播,是对失信人的社会惩罚手段,它可以帮助和提醒人们谨慎与失信人交往、免受失信行为侵害。这种由非政府组织对失信者实施的社会惩罚手段与国家机关实施的法律惩罚手段并不矛盾,而且是法律惩罚手段的有效补充,可以有效地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诚信度。
    2、大多数国家法律(包括中国)将诽谤定义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将污辱定义为:使用污蔑或污辱性字词、行为举止。信用通缉令中公布的内容,全部是失信人失信的客观事实,不存在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和歪曲事实的情节,构不成诽谤;也不会使用污蔑或污辱性字词,构不成污蔑或污辱。所以信用通缉令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
    3、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权不是失信者的保护伞。失信人从事失信行为本身就是对自己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不尊重。当保护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价值,与保护公众知情权和免于被失信行为伤害权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应优先保护后者。
    4、根据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力对失信者的失信事实进行客观的传播。按照国际惯例,非政府组织(NGO)承担了许多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有效地解决了政府与市场同时失灵的问题,是社会和谐的必要部分。如:绿色和平组织经常对一些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公司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对外公布。我们作为信用行业的非政府组织(NGO),我们坚定地追求“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的理想,为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有责任对信用行业内部的严重失信者进行社会惩罚。根据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国际惯例,我们也有权力对信用行业内部的严重失信者进行社会惩罚。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国有信用机构还是民营信用机构,无论属于哪个国家,无论具有什么背景,如果恶意抄袭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我们将在对失信人和失信事实调查清楚后,向社会发布相关的信用通缉令,对失信人进行严厉的社会惩罚,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
    四、我们将密切关注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中国诚信企业网(www.e-315.com)、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及杨景凌的抄袭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信用惩罚措施,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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