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关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被安徽电视台曝光事件的十条声明 2008年4月15日至24日,安徽电视台对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进行了连续地曝光,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法失信行为,终于被国内权威媒体揭露出来。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被曝光后,不断有人来电来函向我们咨询有关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情况。作为信用行业的自律组织,作为以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和增加人类福祉为已任的国际组织,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对此事做一公开声明。
特注:基于杨景凌是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等相关违法失信行为的实际操纵者,为便于表述,本文中有时直接用“杨景凌”代表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有时用“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代表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有时用“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等”代表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
一、我们谨代表追求正义的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所有希望社会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向安徽电视台及记者陈燕等相关工作人员致以深深谢意和敬意,是他们的正义行动才使得杨景凌的违法失信行为得以揭露。
2005年8月11日,杨景凌设立安徽国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外注:该公司于2007年8月7日更名为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之后杨景凌又设立中国诚信企业网(http://www.e-315.com/),从2006年年初(具体时间不详)开始对外假称该网站由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外注:后来我们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和商业登记处查证,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于2006年8月12日才注册成立,举办人仍是杨景凌)主办,同时用全盘抄袭剽窃的方式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改头换面为所谓E-3159000信用标准,在国内用招收所谓E-3159000授权信用机构、中国诚信企业网分站站长、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分会会长等方式骗取加盟费,并大肆兜售诚信单位证书。由于杨景凌利用抄袭剽窃而来的所谓E-3159000信用标准作为骗人道具,至2006年8月16日(外注:也就是我们发信用通缉令之前),杨景凌共在全国招了将近20个加盟商。
当时,杨景凌的行为引起了相关社会人士的质疑,他们有人来函来电向我们咨询有关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情况;部分加盟商受骗后,也向我们咨询和举报杨景凌的行为。我们在接到咨询和举报后,于2006年7月26日—2006年8月1日对杨景凌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于2006年8月16日向社会发布了信用通缉令,对杨景凌抄袭ICE8000信用标准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曝光。但是,当时由于缺乏杨景凌卖诚信证书的有力证据(杨景凌的加盟商不想得罪杨景凌所以不愿意向我们提供相关证据),为谨慎起见,我们未对杨景凌卖诚信证书的行为进行同时曝光。
令人气愤的是,我们对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曝光后,其不但不改正失信行为,反而反咬一口,说我们抄袭他们的E-3159000信用标准,并在网上对我们及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诽谤和侮辱(令人可笑的是,连他所谓曝光我们的内容,大部分也是抄袭我们的,只不过加一些侮辱性字词而已)。
更令人气愤的是,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在国内卖诚信证书的活动并没有因我们的信用通缉令而自我改正,反而变本加厉,愈演愈烈。这种卖诚信证书的行为,助长了信用行业的短期行为,对中国信用行业发展起到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使得很多社会人士对信用行业的人员素质和人员品质整体发生了怀疑,也使得一些优秀的人才因看到信用行业坏人猖獗而失望得离开了信用行业。
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所有希望社会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同时,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用一些障眼法和夸大其辞的宣传,让人们误认为其是国家部委支持或认可的,这种做法,也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我们相信,安徽电视台的正义行动,将会对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法失信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将会帮助很多人避免上当受骗,也提高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也将对中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深远的影响。
所以说,安徽电视台的正义行动非常值得我们和追求正义的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所有希望社会诚信的单位和个人感谢及尊敬。
二、我们谨代表追求正义的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所有希望社会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向合肥竞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世杰总经理、合肥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克俊总经理、合肥庐阳区徽扬食府吴永刚总经理致以深深谢意和敬意,是他们对违法失信行为勇于举证和举报的正义行动,才使得杨景凌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得以揭露。
杨景凌本人没有道德底线和守法意识,对于证据确凿的指证还总是反咬一口,总是肆意诽谤和污蔑他人。所以,很多人抱着“宁得罪十个君子、不得罪一个小人”的想法,不敢对杨景凌的违法行为作证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没有曹世杰总经理、刘克俊总经理、吴永刚总经理的举报和举证行动,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很难被揭露,所以说,他们的正义、勇敢行为,非常值得我们和追求正义的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所有希望社会诚信的单位和个人感谢及尊敬。
三、我们谨代表追求正义的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以及所有希望社会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向安徽电视台记者陈燕受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恶意诽谤的遭遇,深致慰问,希望陈记者不要因此而影响了生活、工作和身体。
陈燕记者对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违法失信行为的调查和采访,是一项正义行动,是履行一名记者的“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职业天职,也是安徽电视台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但是,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却对陈燕记者的职务行为,捏造事实进行个人人身攻击,是违法的,也是非常不道德的。
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再次表演“反咬一口”的闹剧,是为了再次将水搅混,从而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我们相信,除非杨景凌有一天突然大彻大悟,否则,他在将来还会多次表演“反咬一口”的闹剧。
但是,陈记者不必为此事伤心,因为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在对我们“反咬一口”的时候,已向社会表明了他们满口谎言和没有诚信的本质,杨景凌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实际上已经信誉破产,他们所说的话没有人会相信。
四、根据安徽电视台的报道,杨景凌及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等具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涉嫌诈骗罪。
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下有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外注:根据该法第二条商品包括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其次,我们再论述一下证明杨景凌等具有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
事实1,杨景凌等宣称其E-3159000信用标准获得国家登记、国家认可,这种宣传引人误解,事实为其所谓的E-3159000信用标准与信用服务得到了国家版权局下属事业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由于法律专业人士以外的公众不可能熟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所以很自然会这样误解:因为E-3159000获得了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所以肯定是受到国家认可的。
其实,我国和其它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于著作权,国家并不象专利权和商标权一样进行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并且,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进行作品登记的主体,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而不是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不是强制的,也不是必须的,是自愿的,并且作品登记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它只属于一项民事行为。《作品登记证书》只是证明登记申请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之一,并不充分或排它性证明申请人一定享有著作权,更不能证明国家对作品内容、作品内容有效性的认可。
有关证据:上述事实在记者调查中均有报道,记者还就此事采访了安徽省版权局版权处吴安宁处长,这些报道的音像资料和对网页的摄像资料,都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事实2,杨景凌等宣称其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的唯一合法信用认证的机构,同时宣称国家工商总局是其指导单位,这种宣传引人误解为其所谓的E-3159000信用标准和信用服务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和认可。
其实,根据记者的调查,杨景凌所谓的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的唯一合法信用认证的机构,就是合肥市工商局于2007年8月7日根据杨景凌的变更登记申请,为其颁发的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肥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其颁发营业执照并无执法过错。但是,杨景凌不应该将其宣称为国家工商部门颁发的唯一合法信用认证的机构,宣称国家工商总局是其指导单位,误导公众认为其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可。
有关证据:上述事实在记者调查中均有报道,这些报道的音像资料和对网页的摄像资料,都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事实3,杨景凌等宣称其是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还违法设立并刻制了所谓中国诚信企业网全国信用工作委员会印章,同时宣称国家信息产业部是其指导单位,这种宣传引人误解为其所谓E-3159000信用标准和信用服务得到了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批准和认可。
其实,根据记者的调查,杨景凌所谓的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凭借的就是安徽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中国诚信企业网全国信用工作委员会也明显属于非法机构,因为根据中国或中国香港的现行法律,“中国诚信企业网全国信用工作委员会”属于不规范的名字,在我国内地或香港都不可能获得法律注册。
有关证据:上述事实在记者调查中均有报道,这些报道的音像资料和对网页的摄像资料,都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事实4,杨景凌等在网上将并没有接受其信用服务的合肥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诚信证书在自己网上公布,引人误解为合肥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认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信用服务。
其实,根据记者的调查,合肥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不认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信用服务,同时,由于合肥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当地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杨景凌等的这种宣传会加重人们的误解。并且,这个事情仅仅是冰山一角,中国诚信企业网发布的客户名单还会有许多都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他们公布这个名单就是为了误导公众。
有关证据:上述事实在记者调查中均有报道,这些报道的音像资料和对网页的摄像资料,都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事实5,杨景凌等在网上宣称一个名叫岳伟新的人,是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会长、中国诚信企业网总编,同时,在岳伟新的个人简介上,宣称岳伟新是:中共党员,新闻硕士。曾任原四川《工商经济报》、《经济指南报》、吉林《经贸时报》社记者部主任、总编办主任、社长助理、副社长等职;2002年至2004年底担任人民日报华东分社中层领导;2004年底入主人民日报社国内政治部并兼任中国经济与市场杂志社社长。这种简介,很明显是为了显示自己是官方媒体的领导人,很容易引人误解为中国诚信企业协会有很深的官方背景,受国家媒体的支持。
然而,根据记者的调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期刊司,并没有查到《中国经济与市场杂志社》的任何信息,而且所谓《中国经济与市场杂志社》的注册号ISSN1008-9721,其实是冒名《中国城市经济》理论版的刊号,ISSN1008-9721是《中国城市经济》的国际发行刊号,而《中国经济与市场杂志社》根本就没有登记在册。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岳伟新真实身份和真实履历。
有关证据:上述事实在记者调查中均有报道,这些报道的音像资料和对网页的摄像资料,都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事实6,杨景凌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商标中的315数字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中的9000数字,放在一起做了一个备案性质的作品登记,然后宣称是合法专用的315标识。
有关证据:上述事实在记者调查中均有报道,这些报道的音像资料和对网页的摄像资料,都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注:从上面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安徽电视台采访非常细致和全面,他们将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实失信事实调查得非常充分和清楚,体现了安徽电视台良好的敬业与负责精神。)
再次, 我们论述一下杨景凌等应当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谁来处罚
工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部门,所以工商局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杨景凌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已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所以工商局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尽快立案处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单位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工商部门进行管辖。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方或多个单位的,由主要违法单位所在地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工商部门管辖,有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由先立案的工商部门进行管辖。所以,上述违法行为应由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所属地的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
3、谁是受处罚对象
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在香港注册,但是他在内地活动,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所以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可以作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
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是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合作单位,也是该违法行为主要实施者,应当对中国诚信企业协会承担连带责任,也应作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
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在安徽以外的合作单位,都是该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当对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过错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未积极参与的单位,可以不追究其行政责任。
中国诚信企业协会或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如果通过藏匿单位财产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杨景凌等人作为违法行为的策划者和操纵者,做为上述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杨景凌等人在设立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过程中,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则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有偷税情节的,应移交给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民事责任
受杨景凌虚假宣传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加盟机构、员工、购买诚信证书的单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等单位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第三,刑事责任
杨景凌等人做出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本质上讲,也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骗取金额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就涉嫌诈骗罪。
五、根据安徽电视台的报道,杨景凌等人关于竞艺公司的信用预警行为属于诽谤,并涉嫌敲诈勒索罪。
(一)、关于诽谤
首先,我们先论述一下有关诽谤的法律条文。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我们再论述一下证明杨景凌等人诽谤的事实与证据。
在电视报导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事实:杨景凌曾向合肥竞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竞艺公司)兜售诚信证书,竞艺公司拒绝了,但杨景凌仍然在网上为竞艺公司发了诚信证书。上述事实,杨景凌本人后来坚决不承认,并一头咬定是竞艺公司自己假冒的,但在电视镜头上,国普信用公司的另一名高管桂永林却承认其向竞艺公司颁发过证书。这个事实说明,竞艺公司并未假冒诚信证书。电视录像及相关资料,均可作为追究其诽谤责任的证据。
再次,我们论述一下杨景凌如何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的行政责任,应由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和安徽国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有过错的合作伙伴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拘留的治安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应当有杨景凌及相关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竞艺公司如果追究杨景凌的民事责任,可到国普信用公司所属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竞艺公司如果追究杨景凌的治安行政责任,可到国普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立案并依法处罚。
竞艺公司如果追究杨景凌的刑事责任,(因为诽谤属于自诉案件,一般不能到公安机关举报)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关于敲诈勒索
首先,我们先论述一下有关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解释。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 法释[2000]11号)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其次,我们论述一下杨景凌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与证据。
在电视报导中,可以看到以下事实:杨景凌曾向合肥竞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竞艺公司)兜售诚信证书,竞艺公司拒绝了,双方没有签订信用服务合同。
事后,杨景凌单方面向竞艺公司颁发诚信证书并在网上公告(其目的就是为了引诱竞艺公司使用或引诱其他单位上当受骗),在发现竞艺公司员工博客上挂有其颁发的诚信证书后,以曝光竞艺公司假冒诚信证书欺骗消费者(竞艺公司并没有假冒,该证书是杨景凌单方面颁发的)相威胁,强行索取8000元,该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
再次,我们论述一下涉嫌敲诈勒索罪法律责任的承担。
竞艺公司作为受害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杨景凌及明知或应知犯罪仍然参与此事的员工及相关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对于杨景凌等人的以下行为,我们正式提出道德谴责。
1、杨景凌违法失信行为被安徽电视台曝光后,不但不反思和改正自身的错误,反而对履行职务的电视台记者在网上进行人身攻击,这种“反咬一口”的行为很卑鄙无耻,是极不道德的。
2、杨景凌做出的虚假宣传、兜售诚信证书、诽谤他人、抄袭ICE8000信用标准等行为,本身就是欺骗消费者、欺骗社会的行为,本身就是属于应当被人们打击的“假、恶、丑”行为。但是,他的这种行为被安徽电视台曝光后,他反而自诩为“消费者权益维护者”,自诩为“打假者”和“打假斗士”,这简直是对公众或真正打假者的一种侮辱,这种行为比“贼喊捉贼”还无耻,这种行为是极不道德的。
3、杨景凌没有道德底线和守法意识,利用我国转型期司法尚不太健全维权成本尚比较高的现状,做了很多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已的坏事,很多人抱着“宁得罪10个君子、不得罪一个小人”的想法对其避让三舍,相对于他欺骗过的人,相对于他伤害过的人,他是实际上的强者。但是,杨景凌被曝光后,四处鸣冤叫屈,装出一种弱者和被冤屈者的可怜相,想利用人性中的善良骗取人们的可怜、同情和支持。这种做法,是极不道德的。
4、杨景凌在诽榜和敲诈竞艺公司时,杨景凌在对安徽电视台记者进行人身攻击时,杨景凌在全盘抄袭ICE8000信用标准时,杨景凌对ICE8000反咬一口时,都表现出其欲制人于死地的特点,一点都不厚道。但是,杨景凌被曝光后,反而指责别人以大欺小,要求别人应对其错误宽容,实际上是指责别人不厚道,不具有宽容的优点。杨景凌自己肆意伤害他人,在不停止伤害和改正错误的前提下,反而要求别人宽容他,这种心理是不健康的,也是非常不道德的。
5、杨景凌不遵守信用行业的游戏规则,不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者,他的存在实际上已经在某种程度影响了安徽和合肥的形象,所以说,他本人才真正是安徽投资环境的破坏者。但是,杨景凌被曝光后,反而以一名创业者和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并将安徽电视台的正义曝光行为指责为破坏安徽投资环境的行为,并试图误导人们,让人们误认为安徽电视台破坏了安徽投资环境,将逼走他这位未来的“马云”。杨景凌这样的目的,分明是想给安徽电视台扣上大帽子。这种做法,是极不道德的。
七、关于安徽电视台对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我们得出几个启示,供大家参考、探讨和共勉。
启示1,相对其它行业而言,信用机构不诚信,更容易被揭露。因为人们在寻求和接受信用服务的过程中,或者人们在参考或注重信用服务的结果时,会对信用机构有非常高的道德期盼,这种道德期盼甚至高于对专业能力的期盼与关注,如果人们一旦发现信用机构低于应达到的道德期盼值,就可能向有关部门举报或举证。在电视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合肥竞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世杰总经理、合肥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克俊总经理就是认为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不正规,认为他们卖诚信证书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认为这不符合信用机构本身应具有的道德标准。因为他们内心认为做诚信的,应该更加讲道德。
在其它行业中,人们不是这样关注经营者的道德标准,人们更多地关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比如:一些假冒产品,只要它质量好,仍然卖得很好,因为人们这时间较少关注经营者的道德标准,很多人认为只要假货质量好就可以了。但是,这个规律在信用行业是相反的,人们在购买信用服务时,不但关注经营者提供信用服务的过程和质量,还更加关注经营者的道德品质。象杨景凌这种无道德之人,在他真正地彻底地改正自己之前,不可能获得客户与社会的认同。
基于这个启示,我们希望信用从业人员和信用从业机构,要大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则,严格遵守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进行执业。同时,对于不愿意提高自身道德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最好是不要进入信用行业或者尽快离开信用行业。否则,不但赚不到钱,还会被曝光。用一句话说明:如果你自己不是一个非常愿意诚信的人,你就不适合进入信用行业。(外注: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是一个非常愿意讲诚信的人呢,如果你面对非正当利益和诚信原则发生不可兼得的冲突时,你是如何选择呢?)
启示2,民间信用机构发生违规行为,很容易引起社会对民间信用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质疑,这种质疑会增加民间信用机构获得客户认同的难度。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人们对信用行业的认识在渐渐提高,但是信用行业受自身发展特点的限制,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和认可,民间信用机构发生违规行为后,自然会引起社会对民间信用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质疑。所以,民间信用机构更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不然的话,社会无法给予信用行业正确的认识和认可,民间信用机构就难以开拓市场和获得客户,生存与发展环境会变得越来越坏。
启示3,杨景凌等被媒体曝光,从反方面证明了民间信用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因为民间信用机构由于没有官方背景,出现了违规事项,更容易被曝光,曝光后也自然会立即或渐渐遭到市场的自然淘汰。这样就使得信用行业内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只要有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国的信用行业就会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就能有效运行。经济学告诉我们,害群之马对一个行业的危害只是暂时的,并且是可以修复的,但是“害群之马不能被淘汰的非竞争市场机制”或者“逆向淘汰机制”,对一个行业的危害才是长期的,并且是难以修复的。经济学也告诉我们,一个行业的行政管制与行政垄断,必然最终导致“害群之马不能被淘汰的非竞争市场机制”或者“逆向淘汰机制”。在此,我们希望同业人士和参与制定国家政策制定的人士,加强经济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宣传,注意防范在信用行业内部形成“害群之马不能被淘汰的非竞争市场机制”或者“逆向淘汰机制”。
八、我们郑重呼吁各类组织不要购买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诚信证书,购买并对外展示中国诚信企业协会颁发的证书,不但不能增加自身的可信度,反而损害自身的形象。
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卖诚信证书,本来就是业界非常不齿的事情。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做诚信但自身不诚信”的行为,自2006年8月16日,被我们曝光以后,其信誉度已经非常低,但是由于我们的影响力尚有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还能蒙骗公众。2008年4月,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法失信行为,再次被安徽电视台曝光,新华网、人民网、网易、凤凰网都进行了转载,其中网易、凤凰网还进行专栏介绍,相信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媒体报导此事。
在他们未改正其失信行为之前,他们的自身诚信度就无法树立,又有什么资格帮助别人立信呢?当人们都知道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诚信证书是花钱买来的时候,试问:你单位悬挂或展示或宣称自己具有这些一张诚信证书,有什么意义呢,只能是损害自己的形象,甚至会被公众认为不诚信。
九、我们再次郑重建议和规劝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合作伙伴及内部员工,尽快离开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免得将来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或被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
以前,我们曾经多次在正式的公告中和对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合作伙伴及内部员工来电、来函的咨询中,建议和规劝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合作伙伴及内部员工尽快离开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不要再参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违法失信行为。我们欣慰地看到: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和规劝,果断地离开了中国诚信企业协会。
在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被安徽电视台曝光之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为伍从事违法失信行为,还可以认为其无知,原谅其是因为无知而受了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蒙骗,原谅其是因为是受蒙骗才参与了违法失信行为。但是,在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被安徽电视台曝光以后,仍然参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就不能再认为其是无知了,只能被认为是共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明知或理应知道是违法行为,仍然参与,属于共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其道德品质值得人们充分注意,也应承担信用责任。
我们将密切关注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及相关人员的活动,并且,我们随时都有可能追究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法律责任,我们随时都有可能对中国诚信企业协会的失信违法行为的活跃分子进行联合曝光(发布信用通缉令)。你试想一下:一旦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联合曝光(发布信用通缉令),你对得起你的亲人和你自己吗?你再试想一下:从事违法失信行为,对得起国家和社会吗?对得起你的邻居吗?对得起亲人吗?对得起你自己的良心吗?(你的邻居和亲人最终都将是你违法失信行为的间接受害者)再者,和一个臭名昭著的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在一起,自然会被认为不是什么好人或者智商不足,你不感到羞耻吗?你再试想一下,你这样为虎做伥,有什么好的结果和前途吗?
十、我们郑重建议和规劝杨景凌等人:
1、看到本声明后,立即向安徽电视台及陈燕记者和合肥竞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世杰公开赔礼道歉,立即撤销自己在网上和有关论坛发布的诽谤言论,以自己真诚的认错态度及侮改行动,争取受侵害人的谅解,免得受侵害人和有关国家部门追究你们的法律责任或争取宽大处理。
2、看到本声明后,立即认真地反思自己的过错,不要再做信用行业中的害群之马,主动改正自己的失信行为。你们现在还有机会改正过错,不要等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再想改错,改错越晚往往代价越高,一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改错就来不及了。只要你们愿意真诚地改正过错,我们将会谅解和宽容你们的过错,并不计前嫌。希望你们尽快主动申请并接受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行业自律规则的约束,将聪明才智用在正道上,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信用专业人士,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对上述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欢迎来函来电探讨!
另外,我们不希望中国诚信企业协会抄袭或恶意篡改本声明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去误导公众认为其有知识,或者去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无理取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本声明进行转载。
特此声明!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2008年5月8日
为便于有关方面打印可进行:可下载本声明的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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