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简介-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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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简介

一、仲裁员资格

1、仲裁员任职资格,包括:

(1)品行端正;

(2)具有法律知识及相应的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视为达到本要求:

A、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曾任法院审判员满8年的;

D、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

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性工作并具有公认的丰富知识;

F、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并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

2仲裁员任职后,应于三个月内获得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并办理执业登记,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身份,否则,视同自动辞职。如果仲裁员在聘任期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学习考试和执业登记,视同自动辞职。

二、仲裁员独立性的保障

1、 仲裁员任期一年,可无限自动连任,未出现重大失职或廉洁问题或品行不端问题,并经国际道德法院审理不被解职。

2、 仲裁员、世界信用组织[WCO]理事、监事、审理委员、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名仲裁员。社会各界人士均有权推荐仲裁员。

3、全体仲裁员直接选举产生九名委员,该九名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中途补选的委员任期为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的余期。

仲裁委员会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其职责如下:

(1)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职控诉;

(2)决定和组织实施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外交事项;

(3)为仲裁员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支持。

4、 仲裁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主任的职责是主持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根据主任的安排协助主任工作。

5、 六名(含本数)以上仲裁委员有权召开仲裁委员会议,五名(含本数)以上仲裁委员支持即为表决通过。主任未参加会议,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可由副主任或参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6、 仲裁员和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员会遵循独立原则办理案件。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组织、个人,均无权干涉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独立办案。

三、仲裁员简介

1、方邦鉴

经济学学士,中国律师资格、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2、高川翔

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3、王信杰

中国经济师资称,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4、贾舒岩

中国会计师资称,硕士,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