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专题
 

   

 ICE8000信用通缉令常见问题

     一、ICE8000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的程序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规则》第九条规定: 重大失信行为的受害人、协会各会员单位、协会各部门认为一项失信行为为重大失信行为并应予联合曝光时,可遵循诚信原则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审理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向协会审理委员会或道德仲裁院提出控诉请求,由审理委员会或道德仲裁院根据失信人的主观恶性、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曝光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等相关因素,裁决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
     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那么,对于受侵害人提出的联合曝光申请,除非有合理的事由,协会应当接受该控诉请求,给予重大失信人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

     二、协会什么部门决定ICE8000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事项

     2009年1月3日之前,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ICE8000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的申请,以及决定是否发布信用通缉令。 
     2009年1月3日,协会的新章程正式生效,按照新章程,协会实施三权分立的基本民主制度。据此,法律工作委员会属于行政院部门,不再具备审理裁决权,审理裁决权由协会审理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行使。所以,ICE8000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
的事项,由协会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二审控诉当事人可向监事会提出)决定。
     2010年1月16,协会会员公决通过了章程修改案,成立了国际道德法院,国际道德法院由协会审理委员会、监事会、陪审团组成,独立行使审理权。所以, 自此, ICE8000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的事项,由国际道德法院受理并决定。     


        三、ICE8000联合曝光的法律依据

     1、在有CS条款支持的情况下,对重大失信人进行联合曝光,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其法律依据是民法的自由约定原则。
     2、在无CS条款支持的情况下,对重大失信人进行联合曝光,是基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做为非政府组织(NGO)的组织宗旨和社会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非政府组织(NGO)承担了许多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有效地解决了政府与市场同时失灵的问题,是社会和谐的必要部分。如:绿色和平组织经常对一些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公司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对外公布。
     3、各个国家在制定关于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时,一般都充分考虑到了法律保护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免于被伤害权的法律价值。当保护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价值,与保护公众知情权和免于被伤害权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后者,所以说,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权不是失信者的保护伞。如中国法律将诽谤定义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也就是说,传播真实的失信信息不构成诽谤,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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